捐公益想省贈與稅?小心「董事長也算董事」這個地雷!500萬捐款差點白捐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最近有一位客戶來問情情,他捐了500萬給自己擔任董事長的基金會,結果國稅局竟然通知他要補稅!他當場傻眼:「我是做好事耶,為什麼還要繳贈與稅?」
情情一聽就知道,他踩到了公益捐贈最常見的地雷!
捐公益≠自動免稅,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很多人以為,只要把錢捐給公益團體,就可以不用計入贈與總額、不用繳贈與稅。
情情要說:這個觀念是錯的!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個人捐贈財產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要符合兩個要件,這筆錢才能不計入贈與總額:
要件一:受贈單位必須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
也就是說,如果受贈單位是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團體(例如未登記的寺廟、協會),即使你捐再多錢,仍然要計入贈與總額課稅。情情看過不少案例,都是因為捐給「協會」而非「財團法人」,結果被國稅局追稅。
情情提醒: 一般小額捐款不會超過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通常不會有問題。但如果當年度對單一團體的捐贈金額較大,就要先確認該團體有沒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要件二:捐贈人及親屬擔任董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即使受贈單位是合法登記的財團法人,還有第二道關卡。
行政院訂定的「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受贈財團法人董事或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只要超過這項限制,即使捐款用途屬公益性質,仍然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優惠。
最容易被忽略的地雷:董事長也是董事!
這個地雷,情情一定要特別提醒大家!
國稅局在實務中發現,最常被忽略的就是 「董事長也算董事」 。
情情舉一個真實案例給大家聽:
美美(化名) 擔任某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長,2024年間捐贈現金500萬元給該基金會,並主張屬公益捐贈,因此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基金會共5名董事,其中包括美美在內,美美的妹妹小花也是董事。美美誤以為董事長不需列入董事席次,因此認為自己與親屬擔任董事的人數沒有超過法定比例。
結果呢?
國稅局解釋,董事長是由董事互相推舉產生,本身仍具有董事身分,因此也應列入全體董事人數計算。
美美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事共有2人,占全體5名董事的五分之二(40%) ,已超過法定三分之一(約33.3%) 的限制。
這筆500萬元捐款,仍然須計入美美當年度贈與總額,依法課徵贈與稅。
其他要件也要注意
除了上述兩個要件外,還有其他條件也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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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財團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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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中須明定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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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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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
情情的自保建議
如果你打算進行大額公益捐贈,情情建議你這麼做:
第一,捐贈前先確認受贈單位資格。 確認該團體是否為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不要只看名稱有「基金會」或「協會」就以為沒問題。
第二,算清楚親屬的董監事席次。 確認自己、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在該團體擔任董事或監事的人數,是否超過全體董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長也是董事,必須計入!
第三,事先向國稅局申請審查。 情情強烈建議,在交付捐贈財產之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審查,取得核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把錢捐出去。這樣做,才能確保合法節稅,避免日後被補稅及處罰。
情情總結
捐錢做公益是好事,但如果沒有搞懂稅法規定,好事可能變成被追稅的麻煩事。
記住兩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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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單位必須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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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人及親屬擔任董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長也是董事,別忘了算進去!
如果你對公益捐贈的稅務規定還有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洽詢,或找情情代書專業協助也可以喔。
做公益之前先搞清楚稅法,才能讓每一分愛心都用在對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