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拍賣不算非自願出售!房地合一稅20%優惠限7種 共有土地變價分割遭補稅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房子、土地被迫出售,房地合一稅仍可能高達35%甚至4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因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5年以下的房地,符合財政部公告的7種情況,才能適用20%優惠稅率。
其中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就是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後拍賣。即使地主從頭到尾都不願意出售,仍可能不符合非自願交易的優惠條件。
共有土地遭法院拍賣 地主主張20%遭否准
高雄國稅局舉例,王先生於2020年5月1日購入一筆與他人共有的土地,後來因其他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判決採變價分割方式,將土地公開拍賣。
拍定人於2023年5月10日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王先生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認為自己從未同意出售土地,屬於非自願交易,因此主張適用20%稅率。
不過,國稅局認定,共有物變價分割是法院為兼顧全體共有人利益所採取的分割方式,與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交易情況不同。
王先生持有土地超過2年、未逾5年,最終仍須按35%稅率計算房地合一稅,並遭補徵稅款。
非自願出售20%優惠 財政部限定7種情況
依財政部公告,個人出售持有5年以下的房屋、土地,符合以下7種非自願因素,才可適用20%稅率。
第一,因調職、符合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或職業災害相關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地。
第二,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的部分土地。
第三,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導致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移轉。
第四,本人、配偶、雙方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需要醫藥費而出售房地。
第五,取得通常保護令後,為躲避家庭暴力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
第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本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地,導致本人持分一併出售。
第七,繼承房地時一併承受以該房地擔保的金融機構抵押貸款,因無力償還本金及利息而出售。
同樣是法院拍賣 法律原因不同稅率就不同
共有土地變價分割與欠債遭強制執行,雖然都可能透過法院拍賣,但法律上的原因不同。
因無力清償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符合公告條件時可以適用20%稅率。
因共有物分割訴訟,由法院判決拍賣土地,則不屬於公告列舉的非自願交易情況。
同樣地,《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的多數共有人處分,與法院判決變價分割,也屬於不同法律程序。
國稅局認定非自願交易,主要依據財政部公告的法定條件,而非單純以地主是否同意出售作為判斷標準。
持有5年內出售 一般稅率最高45%
依房地合一稅2.0制度,境內居住個人持有房地2年以內出售,原則上適用45%稅率;超過2年、未逾5年為35%;超過5年、未逾10年為20%;超過10年則為15%。
符合公告非自願交易條件,且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才可適用20%特別稅率。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共有土地、繼承房地或遭遇法院拍賣時,應先確認取得日期、出售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再判斷適用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非自願出售優惠採正面表列,公告以外的情況,不能僅因出售違反個人意願,就比照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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