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後再繼承出售|舊制房可能轉進新制 財政部案例揭傳承稅務關鍵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上個月有位大姐來事務所,劈頭就問我一句話:「情情,我先生民國98年買的房子,109年送給我,以後我兒子繼承賣掉,應該還是算舊制吧?」
情情看著她,心裡一沉。這句話,我聽過太多次了,但每一次聽到,都還是替當事人捏一把冷汗。
因為答案很可能跟她想的完全相反。
先講一個真實案例,你就知道差別有多大
先生98年買了一間老房,當時適用的是稅負較輕的舊制。109年,先生把房子贈與給太太,當下免贈與稅、免土增稅,看起來很完美。113年太太過世,兒子繼承。115年兒子出售。
兒子以為「爸爸98年就買了,我賣房應該可以適用舊制」。但國稅局認定,兒子必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稅金從幾萬元暴增至上百萬元。
為什麼?因為109年那次配偶贈與,把房子的「取得日」重置了。兒子繼承時,他的前手是「媽媽」,而媽媽的取得日是109年,兒子出售時自然無法追溯到爸爸98年的舊制。
配偶贈與本身,其實不會把取得日「洗掉」
這裡要先幫大家釐清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地,如果是受贈配偶本人出售,取得日應回溯至夫妻第一次相互贈與前,原配偶最初取得房地之日,據以判斷持有期間及適用新舊制。
換句話說,先生98年買房,109年贈與太太,太太自己出售時,取得日還是98年,不是109年。網路上常說「配偶贈與會把取得日重新洗成贈與日」,這句話只對了一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年公布的案例,把這個「一半」講得非常清楚。
關鍵案例:同一間房,三種稅制同時出現
甲父91年買進房地,106年將其中1/2贈與甲母;107年甲父過世,甲母再繼承其中1/4;111年甲母過世,她持有的3/4由兒子繼承,兒子112年出售。
最後的結果是:
兒子直接從甲父繼承的1/4,因甲父91年取得,符合舊制規定,出售時適用舊制。
甲母106年受贈的1/2,之後由兒子繼承,這部分進入房地合一新制,以甲母106年受贈後的持有期間加上兒子繼承後期間計算,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20%稅率。
甲母107年繼承的1/4,再於111年由兒子繼承,形成連續繼承鏈,持有期間可依規定向前併計,自91年起算合計超過10年,適用15%稅率。
同一間房子,三種課稅結果。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不能只看最後一次繼承日期,而要把每一筆持分的來源分開追。
真正的地雷:取得日與持有期間,是兩套不同的規則
這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
繼承人的取得日,是「繼承開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但計算持有期間時,繼承人可以依規定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如果是連續繼承,還可再往前併計。
配偶贈與則有另一套特殊規則。受贈配偶本人出售時,可以回溯原配偶最初取得日;但受贈配偶死亡後,下一代改以「繼承」身分取得,目前財政部實務並沒有把贈與前原配偶的持有期間,一路接下去視為連續繼承。
這就是為什麼「先生98年買、109年贈與太太、太太過世後兒子繼承」這條路,走到兒子手上的時候,稅制會從舊制變成新制。取得日的回溯規則,是綁在「受贈配偶本人」身上,下一代繼承時,這條線就斷了。
105年後配偶贈與,不代表永久變成新制
房地合一稅從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但配偶贈與發生在105年之後,並不代表房子一定從此永久變成新制。
如果原配偶早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受贈配偶本人日後出售,依配偶贈與特殊規則,還是可能回溯原始取得日,適用舊制。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受贈配偶死亡後,再由下一代繼承出售時,判斷方式會改變。
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也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房地,105年後由繼承人取得並出售,符合規定者原則仍可適用舊制。
所以不能簡化成「105年後贈與等於新制」,而要看你站在哪個位置、房子中間經過哪些手續。
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土增稅」,只是延後繳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情情必須說清楚:這不是免稅,是延後課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選擇不課徵土增稅後,下次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會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增稅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核定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土增稅是累進稅率20%至40%,長期持有累積的漲價倍數,可能讓你適用更高的稅率。
所以配偶贈與真正要看的,不是「現在省多少土增稅」,而是整個家庭未來的持有、繼承及出售路徑。
情情給大家的實用建議:先畫時間軸,再決定怎麼傳
房產傳承金額動輒千萬,規劃時只看眼前的贈與稅和土增稅,很容易忽略未來出售時的所得稅差異。情情建議,在決定要贈與、繼承還是其他安排之前,先把這五件事整理清楚:
第一,原始買進時間。 這是判斷舊制或新制的起點。
第二,每一次贈與的時間。 配偶贈與、其他親屬贈與,都會改變房產的稅務身分。
第三,每一次繼承的時間與被繼承人。 繼承人不同,取得日就不同,適用稅制也可能不同。
第四,每位繼承人的持分比例。 同一間房的不同持分,可能因為來源不同,適用不同稅率。
第五,未來是否準備出售。 如果沒有出售規劃,這些稅務差異的影響就小;如果有,每一步都要算清楚。
配偶贈與本身不是稅務地雷,真正的關鍵是贈與之後還會不會再發生繼承,以及下一代出售時,各持分會落在哪一套規則裡。
有相關問題,歡迎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找情情聊聊。傳承規劃這件事,早一步搞清楚,就少一份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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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傳媒/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嚴意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