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雙標亂象:為何政府嚴打房仲卻縱容建案廣告不實?
走進任何一個新建案接待中心,醒目的廣告看板上總寫著令人心動的標語:「自備88萬成家」、「每坪40萬起」。但當購屋者滿懷期待詢問時,代銷人員卻總是面帶歉意地說:「抱歉,那戶已經賣完了,現在最低每坪要46萬起。」這樣的場景在台灣房市早已司空見慣,形成一種奇特的「廣告自由」現象。弔詭的是,同樣是房地產交易行為,房仲業者若有不實廣告將面臨6萬至30萬元重罰,情節重大者甚至會被停業,但建商與代銷業者卻能遊走法律邊緣,這種明顯的雙重標準已成為房市長期以來的荒謬現象。
深入探究這套「雙標」體制的形成,可以發現幾個關鍵因素
首先,建商在台灣政商關係中向來擁有較強的話語權,多年來透過各種管道影響立法與執法尺度。其次,預售屋交易特性使然,廣告與實際成交往往存在時間差,建商便利用這個灰色地帶大玩文字遊戲。更根本的原因是,現行《公平交易法》對建商廣告的規範存在明顯漏洞,業者常以「起」、「限量」等模糊字眼規避責任,甚至將不實廣告歸咎於「個案銷售人員行為」,讓主管機關難以開罰。
這種「釣魚式行銷」手法已嚴重扭曲市場機制
根據消基會統計,近三年接獲的預售屋糾紛中,超過六成與廣告不實有關,但最終被開罰的案例卻不到一成。反觀房仲業,去年全台因廣告不實被裁罰的案件就高達287件,罰鍰總金額超過3,000萬元。如此懸殊的待遇,難怪業界會流傳「做代銷比做房仲好」的說法。
政府對建商的「寬容」態度,背後反映的是長期以來「重開發、輕管理」的房市政策思維。在鼓勵建築投資的同時,卻忽視了市場秩序的維護。這種偏頗的監管模式,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更讓守法的房仲業者處於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當建商可以肆無忌憚地用不實廣告吸引客戶,而房仲卻要戰戰兢兢地確保每句廣告詞都合規時,市場的公平性早已蕩然無存。
要終結這種荒謬的雙重標準,主管機關必須拿出具體作為
除了應修法明確定義「廣告不實」的構成要件,禁止使用模糊用語外,更要建立「廣告備查制度」,要求建商將銷售廣告事前送審。同時,地方政府也應增加稽查量能,對蓄意誤導消費者的建商祭出重罰。唯有讓違規成本高於效益,才能導正這種長期存在的市場亂象。
房市需要的是公平競爭環境,而不是差別待遇監管
當政府嚴打房仲卻縱容建商時,不僅傷害產業發展,更辜負了民眾對居住正義的期待。與其繼續這種「打蒼蠅、放老虎」的雙標執法,不如建立一套公平、一致的遊戲規則,讓所有市場參與者都能在相同的標準下競爭,這才是健全房市該有的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