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認列時點錯誤 恐喪失虧損扣抵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日提醒營利事業,在出售自行興建的不動產時,必須嚴格確認交易完成的時間點,正確歸屬所得課稅年度。若因誤判認列時點而短漏報所得,除面臨補稅與裁罰外,更可能影響企業後續適用虧損扣抵的權益,對整體稅務規劃造成不利影響。
不動產交易認列時點以「過戶」或「交付」為準
根據現行規定,建設公司無論是自行銷售或委託他人銷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的判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若所有權尚未過戶,但已實際交付買受人,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認列依據。倘若兩者皆無法查明,則由稽徵機關根據買賣契約或其他相關資料認定。然而,實務上部分企業誤將「收取尾款」或「開立發票」的年度作為收入認列基準,此種做法不僅不符合稅法規定,更可能導致短漏報風險。
錯誤認列案例:漏報200萬致虧損扣抵權益喪失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建設公司於2023年出售一筆不動產,並在同年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應於2023年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然而,該公司卻誤以為須待2024年收齊尾款並開立發票後才需認列收入,導致2023年度結算申報漏報200萬元所得。雖然該公司2023年度原經會計師簽證申報虧損3,000萬元,但因漏報金額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虧損金額(2,800萬元)比率逾5%,不符合財政部「情節輕微」的認定標準,最終國稅局不予承認該虧損金額,使其無法於後續年度適用《所得稅法》的盈虧互抵規定。
短漏報虧損扣抵影響深遠 企業應審慎處理
國稅局進一步強調,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若短漏報所得,即便整體申報結果仍為虧損,仍須依法處以罰鍰。更關鍵的是,此類錯誤可能導致企業喪失未來適用虧損扣抵的機會,影響長期稅負規劃。尤其不動產交易金額通常較大,一旦認列年度錯誤,不僅可能面臨高額補稅及裁罰,更可能使企業在未來數年無法運用原可扣抵的虧損金額,對財務狀況造成連鎖負面效應。
專業把關為上策 避免因小失大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處分不動產等重大資產時,應由專業會計人員或內部財會團隊審慎確認交易完成的法律時點,確保申報年度與實際交易時點一致。由於稅務認列的判斷涉及複雜的法規與實務見解,企業若僅憑主觀認知或延後認列收入,極可能因小失大,不僅增加稅務風險,更可能損及未來節稅權益。因此,妥善遵循稅法規定並諮詢專業意見,才是企業稅務管理的穩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