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後保固期懶人包|結構15年、固定建材1年,防水年限看契約

文/賣厝阿明 知識+
預售屋交屋後遇到漏水、壁癌、磁磚空鼓、門窗或設備問題,處理時要先分清楚建商契約保固與民法瑕疵擔保責任。
兩套制度可以同時存在,適用條件與期間也不同。
一、預售屋最低保固:結構15年、固定建材1年
依內政部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開始計算保固;因可歸責於買方原因未完成交屋時,則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算。
最低保固包括:
- 結構部分15年: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及涉及結構的雜項工作物等。
- 固定建材及設備1年:門窗、粉刷、地磚等。
建商並應於交屋時提供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保固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可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相關權利。
二、防水保固年限直接看買賣契約
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最低應記載事項,對結構規定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1年,沒有另外統一訂定「防水5年」的法定最低年限。
實務上不少建案會另外約定窗框、浴室、陽台、屋頂等防水保固5年,部分建案甚至提供10年。這屬於個別契約提供的較有利保障。內政部公開的預售屋契約案例中,就可看到防水保固5年或10年的約定。
因此簽約時要直接確認:
- 浴室防水年限
- 窗框防水年限
- 陽台、露台防水
- 頂樓及外牆防水
- 公共區域防水
- 保固起算日期
合約寫5年,就依5年處理;建商承諾10年並寫入契約,就以10年作為保固依據。
三、保固期內發現問題 立即留下書面紀錄
交屋後發現施工瑕疵,可以依契約向建商提出修繕要求。
處理時建議留下:
- 漏水、裂縫或設備故障照片
- 錄影及日期紀錄
- LINE、Email或客服報修紀錄
- 建商現場勘查紀錄
- 修繕日期及處理結果
- 重複發生瑕疵的歷次紀錄
保固期內完成書面通知,可以證明瑕疵發生及報修時間,後續修繕責任再依契約約定、實際原因與雙方處理紀錄認定。
四、民法瑕疵擔保從交屋時的房屋狀態判斷
《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房屋在危險移轉時,具有通常效用及契約約定品質。
因此交屋後才顯現的漏水、管線、施工等問題,只要能證明瑕疵在危險移轉時已經存在,就可能進入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
買方收到房屋後,應依房屋性質從速檢查;發現一般檢查可發現的瑕疵時應立即通知。隱藏性瑕疵日後才出現,也應在發現後立即通知賣方。
五、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有「6個月+5年」期間
依《民法》第359條,房屋存在應由賣方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買方可依條件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民法》第365條進一步規定:
- 買方依第356條通知賣方後,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應在6個月內行使
- 自房屋交付日起經過5年,這兩項權利消滅
- 賣方故意隱瞞瑕疵時,通知後6個月的限制另有例外規定
因此最安全的作法是:
發現瑕疵立即通知,確認責任後儘快主張權利。
六、5年主要管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
《民法》第365條的5年期間,主要針對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
若房屋缺少賣方所保證的品質,或賣方故意隱瞞瑕疵,《民法》第360條另有損害賠償規定;其他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請求,也各有自己的成立要件與時效。
因此房屋交付超過5年後,實際權利仍要依契約保固內容、瑕疵類型、發生時間及請求法律基礎個別判斷。
七、結構15年保固是重要契約保障
樑柱、樓地板、承重牆、屋頂等涉及結構部分,預售屋契約最低保固為15年。
結構問題在保固期間內發生時,可以先依契約保固提出修繕要求;同一問題同時涉及民法或其他法律責任時,再依各自法律要件處理。
因此「結構15年」與《民法》第365條「交付後5年」屬於不同制度,適用權利也不同。
八、建商修繕爭議先保存證據再處理
建商收到報修後,可先安排現場會勘並確認瑕疵原因。
修繕爭議持續時,可依序準備:
書面報修紀錄 → 專業檢測 → 存證信函 → 消費申訴或調解 → 民事程序
內政部公開的預售屋施工瑕疵案例,也曾透過地方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進行協調處理。
阿明提醒
入住後的房屋保障可以記住3個時間:
結構最低保固15年、固定建材及設備最低保固1年、防水依個別契約約定。
民法瑕疵擔保則從房屋交付時的瑕疵狀態、買方發現時間及實際主張權利內容判斷。
交屋後發現問題,第一時間拍照、書面通知、保存報修紀錄,會比等到保固期限快到才處理更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