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大老婆條款」 死亡前2年贈與按比率繳遺產稅

M傳媒綜合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高度共識下,遺產稅「大老婆條款」正式過關。全案已送出財委會,不須經黨團協商,將直接送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
修法導火線:憲法法庭認定「稅務絞殺」
此次修法源自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宣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違憲。
判決案例是一名陳姓男子生前將市值逾3億元的股票贈與元配,元配與婚生子女在他過世後全數拋棄繼承,最終由一名年僅6歲的非婚生女童成為唯一繼承人。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約3.4億元,應納遺產稅高達5,735萬元,已超過女童實際繼承的財產,形同 「稅務絞殺」 。憲法法庭認定此舉違反平等原則且未設負擔上限,顯失公平,要求財政部2年內檢討修法。
修法五大重點
① 受贈人按比例負擔遺產稅,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即 「擬制遺產」 ),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稽徵機關應分別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稅額,直接向受贈人發單課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遺產總額5,000萬元,總遺產稅200萬元。其中1,000萬元是去世前2年內贈與太太,占遺產總額五分之一。太太須負擔40萬元遺產稅(200萬×1/5)。
② 拋棄繼承不再能避稅
修法後,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受贈財產對應的遺產稅負履行納稅義務。
③ 配偶扣除額計算更有利
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一併計算,有助放大扣除數額,對納稅人更有利。
④ 分期繳納門檻取消
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門檻。納稅義務人也可用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給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
⑤ 增訂法院判決確認財產的核課起算規定
增訂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認屬被繼承人財產的案件,其遺產稅申報及核課期間起算規定。
新制上路後的三大影響
① 受贈人直接收到稅單
案件若涉及「擬制遺產」,國稅局將分別向受贈人(課徵擬制遺產部分的遺產稅)及所有繼承人(課徵其餘部分的遺產稅)開立稅單。
② 拋棄繼承不再能甩掉稅
過去「拋棄繼承」可完全免除遺產稅繳納義務,常被有心人士利用。修法後,即使拋棄繼承,受贈人仍須按比例繳稅。
③ 受贈人僅以受贈財產為限負擔稅責
各受贈人僅以受贈財產為限負擔納稅義務。換句話說,受贈人最多只需繳到與受贈財產價值相等的稅額,不會出現「拿得少、繳得多」的情況。
M編觀察「大老婆條款」確立了「誰拿錢、誰繳稅」的受益者負擔原則,未來死亡前2年內獲贈財產的配偶及特定親屬,即使拋棄繼承也須按比例負擔遺產稅,不能再將稅負轉嫁給其他繼承人。本案已初審通過,將送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
編輯註:
本文依據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之《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及相關媒體報導彙整而成。文中引述之數據與規定均為可查證之公開資訊,不代表本媒體立場。相關修法仍待立法院三讀,實際內容以最終通過條文為準。個案稅務問題請諮詢各地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