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贈地給子女,遺產價值計算大不同!國稅局:子女「賣掉」與「留著」算法不一樣
M傳媒綜合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須視為遺產併入總額課稅。其中若贈與的是土地,且受贈人已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課稅價值的計算方式將有所不同。
高雄國稅局以實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5月死亡,生前在114年2月將名下A、B兩筆土地贈與兒子乙君,當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310萬元及334萬元。之後,乙君在114年12月將A土地出售給第三人丙君,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B土地則仍持有至甲君死亡。此時,甲君死亡時A、B兩筆土地的公告現值已分別上升至400萬元及420萬元。
一、子女已賣掉的土地:以「贈與時」公告現值計算
若受贈人已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相關規定,該土地的遺產價值應改以 「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計算。在上述案例中,A土地因在甲君死亡前已由乙君出售移轉,因此申報遺產稅時,A土地應以贈與時的公告現值 310萬元 計入遺產。
二、子女還留著的土地:以「死亡時」公告現值計算
若受贈人仍持有土地至被繼承人死亡,則應以 「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 計入遺產。在上述案例中,B土地因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應以死亡時的公告現值 420萬元 計入遺產。
三、已繳贈與稅可扣抵,但有上限
先前贈與時已繳納的贈與稅,以及符合規定的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
四、特定親屬範圍
所謂「特定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是否曾將財產贈與特定親屬,也要進一步確認贈與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已由受贈人移轉所有權,才能依規定選擇正確的課稅價值,避免遺產稅申報錯誤。
編輯註:
本文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及相關媒體報導彙整而成。文中引述之數據與規定均為可查證之公開資訊,不代表本媒體立場。個案稅務問題請諮詢各地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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