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越好、被騙越慘!情侶買房「只登記一人」 律師:不是借名登記,是「借錢登記」
【M傳媒/調查報導】
「房子是我的,頭期款我出一半,為什麼不能分一半?」
這是無數分手情侶在法庭上最血淚的控訴。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全台未婚男女共同購買不動產的比例逐年攀升,超過三成情侶選擇「一人登記、共同出資」 但這其實隱藏一顆定時炸彈。
你以為出錢就有保障?法官:出資一半,不代表自動擁有一半。
傷心案例!她付頭期款、繳房貸,分手後房子是他的
一名30多歲的女性,與男友交往期間共同購入總價千萬的房屋。她支付了數百萬頭期款、負擔一半房貸,但房子只登記在男友名下。分手後她主張「借名登記」,要求返還一半產權。
法院判決結果:敗訴。
法官邏輯: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不是以「誰出錢」為準。 你給的錢,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借款」、「贈與」或「共同投資」但絕對不等於你擁有這間房子的一半。
借名登記?拿證據來!
很多人會說:「我們當初明明說好只是借名登記!」
但口頭約定在法律上等於沒有約定。法院實務見解指出:僅有出資事實,尚不足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你必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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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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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款項的性質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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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實際管理、使用、處分權歸屬於你
做不到?那就只是一個「幫忙付錢的陌生人」。
分手後四種結局,哪一種最痛?
以總價1,000萬房屋、女方出資500萬頭期款為例,分手後可能面臨四種命運:
第一種:法院認定「借名登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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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取回房屋產權一半 → 勝訴,完整保障
第二種:法院認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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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只能請求男方返還500萬 → 虧損:房價漲幅與你無關
第三種:法院認定「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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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一毛錢都拿不回來 → 血本無歸
第四種:房屋已被轉售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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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證明借名登記,也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 屋主變別人,你只剩債權
房價漲了、他賣了、你哭了
更慘的是,如果登記名義人在分手後直接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買方如果不知道內部約定,你的借名登記主張根本無法拘束買方。
房子賣掉了、錢進他口袋了、你只剩一張勝訴判決,卻不知道要跟誰討錢。
「反正我們不會分手」?信的人已經在法庭上哭了
很多情侶說:「我們感情很好,不會分手啦!」結果台灣每年超過5萬對情侶分手,涉及房產糾紛的案件數逐年攀升。
新北地方法院近期審結一起兄弟借房44年的案件,判決弟媳應騰空遷出並按月給付2萬元。連親兄弟都翻臉了,你覺得情侶的感情比兄弟更穩固?
情侶買房,保護自己就是保護感情
M編整理情侶共同購屋三大鐵則:
鐵則一:出資比例=所有權比例
雙方各出一半,就直接登記「分別共有」,各持分二分之一。
鐵則二:若只能登記一人,務必書面約定
白紙黑字寫清楚:頭期款誰出、房貸誰繳、裝潢誰付、分手怎麼分、出售怎麼分、一方死亡怎麼處理。
鐵則三:保留所有金流證明
匯款紀錄、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合約文件...全部留存,不要刪。
畫重點,感情可以靠默契,不動產只能靠白紙黑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