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退稅新解讀:配偶名義購地不可申請重購退稅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不少民眾在換屋或投資置產時,常關心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規定。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雖然自用住宅用地在2年內買賣可以申請退回原出售土地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一致」的條件。若出售土地後,以配偶名義購買新土地,因所有權人不同,仍無法申請退稅。
稅務局表示,民眾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與購買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且新購土地的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扣除已繳納增值稅的餘額,才符合退稅資格。然而,若購地以配偶名義登記,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也無法享有重購退稅。
對此,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規劃自用住宅換地或投資置產時,應先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與退稅資格,以免錯失申請權利。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總局及各分局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