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遷出戶籍別擔心!臺中放寬自用住宅稅率認定 1年內出售仍享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放寬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認定標準,即使賣屋前因搬家遷出戶籍,只要在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或營業使用,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此措施旨在減輕換屋族稅負,避免因短期戶籍變動影響權益,並提供明確的「出售前1年內」期間計算方式,讓民眾更易掌握申請時機。
許多民眾在出售自用住宅前,常因搬家需求先行遷出戶籍,導致簽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地,過去可能因此無法適用較優惠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率(10%)。臺中市稅務局為解決此問題,特別放寬認定標準,只要符合「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或營業使用」,即使戶籍已遷出,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前1年內」的計算方式分為兩種:
1. 以出售日為基準:從簽約日前1天起往前推算1年內,若戶籍遷出未超過此期間,仍可適用。
2. 逾期申報的情況:若超過出售日30天才申報移轉現值,則改以「申報日」往前推算1年。
此項措施主要針對換屋族,例如因就醫、子女就學等因素需先搬遷的家庭,避免因短期戶籍變動而喪失稅務優惠。稅務局也提醒,若符合條件但未主動申請,可能錯失節稅機會,建議民眾可透過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或官網查詢,確保自身權益。
臺中市此次放寬自用住宅稅率認定,反映地方政府在稅制執行上的彈性,兼顧民眾實際需求與稅務公平性。對於有換屋計畫的市民而言,此政策可降低因短期戶籍異動帶來的稅負壓力,但仍需留意「1年內」的時間限制,並確保房屋未作其他用途,才能順利適用優惠。未來是否會有更多縣市跟進類似措施,值得觀察。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