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硬體製造的智慧財產防護
IT 與 OT 的邊界,是法律治理與資安治理真正交會的地方,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指出,企業資訊系統與工廠操作系統長期具有不同風險;辦公室 IT 系統的重點在資料與帳號;OT 則直接涉及設備、產線與安全;AI 導入後,兩者開始大量連接,這也是風險增加的原因;如果所有感測資料、機台控制、維修紀錄都直接連到外部雲端,任何帳號失守或供應鏈漏洞都可能造成更大影響。
反過來,完全斷網又可能失去遠端分析與更新的效率;企業需要的是分層,而不是極端。
引言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長期協助企業策略,談及台灣製造業,國人很容易把焦點放在先進製程、伺服器、封裝、晶片與硬體規格;但真正讓台灣企業難以被取代的,往往不是單一專利,而是供應鏈協作、製程控制、品質管理、速度、良率與現場解題能力的組合;這些能力很多沒有完整寫在文件裡,而存在於工程師經驗、設備參數、供應商互動與現場決策之中;當 AI 把這些知識逐步數位化,企業等於第一次有機會把「隱性 know-how」轉成可計算、可複製的資料資產。
這同時是機會,也是風險;如果企業能把經驗轉成自己的知識系統,AI 可以讓優勢被放大;如果企業只是把資料交給外部平台而沒有控制權,則原本難以複製的經驗可能變得更容易被抽象化與移轉。
IT 與 OT 的邊界,是法律治理與資安治理真正交會的地方;企業資訊系統與工廠操作系統長期具有不同風險;辦公室 IT 系統的重點在資料與帳號;OT 則直接涉及設備、產線與安全;AI 導入後,兩者開始大量連接,這也是風險增加的原因;如果所有感測資料、機台控制、維修紀錄都直接連到外部雲端,任何帳號失守或供應鏈漏洞都可能造成更大影響。
反過來,完全斷網又可能失去遠端分析與更新的效率;企業需要的是分層,而不是極端;敏感 OT 資料可以透過閘道、白名單、單向傳輸、彙整後輸出、去識別或其他方式降低暴露;一般業務資料則可採較彈性的雲端架構;關鍵是每一條資料流都應知道目的、方向、接收者與權限。
法律部門在這裡不能只負責 NDA;真正要做的是把資安設計寫進契約:供應商遠端存取的範圍、維護帳號、事件通報、稽核紀錄、次承包商、跨境處理、漏洞修補、資料返還與終止後權限撤除;跨國合作真正需要的是「最小必要揭露」,而不是互相完全透明;製造業合作常涉及共同開發、設計驗證、設備調校與供應鏈協作。
為了效率,雙方會交換大量資訊;但合作需要資訊,不代表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全部底牌;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最小必要揭露;供應商要完成服務,需要什麼資料就提供什麼資料;不需要知道的核心參數,不因「方便」而開放;可以提供結果就不要提供原始資料,可以提供區間就不一定提供完整明細,可以在地端運算就不一定上傳原始數據。
這種做法不只是資安,也是談判策略;當企業能清楚分辨「合作必要資料」與「競爭核心資料」,就能在跨國合作中保有更好的主導權;NDA 仍然重要,但 NDA 已經不夠,傳統 NDA 主要禁止接收方洩露或不當使用機密,AI 時代卻出現更多情境:資料是否可以被用來訓練模型?模型改善是否屬於允許用途?供應商的員工與自動化系統是否都受相同義務?模型輸出會不會把客戶資料帶到其他使用者場景?
如果契約只寫「應保守秘密」,這些問題都可能沒有答案;因此 NDA 應與資料處理條款、AI 使用條款、模型訓練限制、資安附約與稽核權共同設計;特別是長期合作,還要處理人員離職、供應商併購、雲端次處理者變更等情況;企業不能只在簽約日看一次對方,而要建立持續監督機制。
地端與主權 AI 的真正價值,是把高敏感資料留在企業可控制範圍;地端部署與主權 AI 的確能讓高敏感資料留在企業較可控制的範圍,但不能因此把地端描述成百分之百安全;真正價值在於,地端可以降低資料離開企業控制範圍的機會,並讓權限與儲存更容易被企業直接管理;然而,地端仍可能有內部人員濫用、供應鏈漏洞、更新機制、開源元件與實體設備風險;企業仍需要完整的權限、日誌、備份、模型來源與更新治理;因此,地端不是信仰,而是一種風險配置選項;高敏感資料可以優先地端,低敏感工作可以使用合規雲端,企業依風險分級選擇,而不是用政治立場決定技術架構;台灣製造業真正要守的是「學習速度」;一項技術可能被模仿,一台機器可以被買到,但一個組織長期累積的學習能力很難複製。
AI 時代的風險是,企業如果把自己的學習資料與最佳化過程全部交給外部平台,可能逐步把這項優勢外部化。
所以企業需要建立自己的資料治理、模型治理與知識庫,確保每一次改善都能沉澱回企業,而不是只留在供應商平台;我寫這篇的目的,不是要把全球合作變成防備,而是希望台灣企業在合作時仍保有清楚邊界;真正的開放不是毫無保留,真正的自主也不是閉門造車。
能夠知道哪些可以共享、哪些必須保留,並把這個判斷寫進技術與契約,才是高階製造業在 AI 時代的成熟治理;跨國供應鏈中的資料請求,也需要像採購價格一樣被談判;在大型客戶與供應商關係中,資料要求往往被視為合作條件;客戶可能要求即時良率、設備狀態、追溯資料與碳排資訊;這些要求有其合理性,但企業仍應區分「履約必要」與「超出必要」。
真正成熟的供應商不會因為對方強大就無條件交出所有資料,而會透過契約、API 範圍、匿名化與報表格式限制揭露;資料本身就是議價標的;員工與人才流動仍然是 AI 時代最傳統也最現實的外洩風險;科技討論很容易把焦點全部放在雲端與駭客,卻忘記人才流動。
工程師離職、外包人員更換、顧問跨客戶服務,都可能使製程知識外流;AI 只是讓資料更容易被整理與攜帶;因此企業仍需要離職程序、權限撤銷、資料下載監控、競業與保密安排,以及合理的人才留任;最好的資安不能取代組織治理。
AI 供應鏈自身也需要 SBOM 與模型來源治理
莊鈞翔 博士認為,企業不只要知道用了哪個軟體套件,也應知道用了哪個模型、哪個版本、誰提供、是否經過微調、是否含第三方元件;模型更新可能改變行為與資料處理方式,若沒有版本治理,企業很難重現過去決策;這是 AI 版的供應鏈透明:不是要求知道模型所有參數,而是至少知道自己依賴什麼;物理隔離與加密真正的價值,是降低單點失誤的後果;單向傳輸、隔離網段、硬體安全模組與加密技術都不是萬能,但它們可以降低某個帳號或某個服務被攻破時的損害範圍。
對高階製造來說,安全設計應採 defense in depth,而不是相信某一道牆永遠不會破;法律上的保密措施若能與實際技術控制對應,也更有助於證明企業確實重視其營業秘密。
真正的產業自主不是拒絕國際平台,而是保有替代方案;企業可以使用全球最好的晶片、軟體與雲端,這不代表失去自主;失去自主的關鍵,是沒有替代供應商、資料無法移轉、核心 know-how 只存在外部平台、內部沒有人理解系統;所以「自主」是一種能力,不是一種國籍判斷;它來自多來源供應、內部人才、文件完整、資料可攜與架構可替換;台灣製造業要從替客戶保密,升級到替自己的資料生命週期負責;過去製造業非常擅長替客戶守 NDA;AI 時代還要多一層,守住自己的數據資產。
哪些資料被產生、誰使用、存多久、能否訓練模型、如何退出,都要被治理。
這不是限制創新,而是讓台灣最珍貴的製造能力在數位化後仍然留在企業自身,持續形成下一輪學習與競爭優勢;跨國設廠的智慧財產風險,重點不只是「技術有沒有帶出去」;企業海外擴廠通常必須帶出設備、流程、人才與文件。
真正要治理的是哪些 know-how 必須跨境才能生產、哪些可以集中留在總部、哪些可以透過遠端系統提供結果而不直接揭露核心參數;把所有技術留在本地不一定可行,把所有技術完整複製出去也未必必要;企業需要分層設計;合作研發最容易產生「背景 IP」與「前景 IP」爭議;與國際平台共同開發時,雙方各自帶入既有技術,合作又會產生新成果;契約若不先區分背景智慧財產與合作產生的前景成果,日後容易爭執誰能繼續使用。
對 AI 專案尤其如此,模型、資料、微調權重、提示模板、評估集與流程都可能形成新的資產;設備供應商遠端維護權限應採「時間限制+最小權限+完整日誌」;高階設備需要原廠遠端診斷,但永久開放高權限帳號會增加風險。
企業可以在需要時臨時開放,限定範圍,完成後關閉並保留紀錄;這種做法同時服務資安與法律證據;
供應鏈中的 AI 模型也可能成為新的單點依賴
若某個製程判斷高度依賴單一外部模型,一旦服務中斷、價格上升、出口限制或供應商策略改變,企業營運會受到影響;高階製造應對關鍵 AI 能力建立替代路徑與降級運作模式;資料與人才應一起治理;再好的權限系統,如果關鍵員工不了解保密與 AI 使用風險,仍可能透過截圖、私人帳號、外部工具造成洩漏。
員工教育必須具體到場景:什麼資料不能輸入、什麼情況要申請、如何辨識供應商要求過度資料;高階製造的競爭力應該數位化,但不能外包化;把 know-how 變成資料,是企業升級的必要過程;但資料化之後,更需要明確的權利與控制;真正的目標,是讓 AI 成為企業能力的延伸,而不是讓企業能力只存在於別人的平台。
用一個供應鏈合作情境看「必要揭露」的尺度;假設國際客戶要求台灣供應商提供即時生產數據,以便預測交期;供應商可以提供每日產量與品質指標,不一定要提供所有設備參數與完整製程配方;若客戶進一步要求遠端連線,雙方應明確限定可看的系統、時間與操作權限;這種安排既能滿足客戶透明度,也能保護核心 know-how;企業不需要在「完全拒絕」與「全部開放」之間二選一;跨國合作的真正風險往往來自次承包商;企業與主要供應商簽了嚴格 NDA,不代表資料不會流向雲端商、維運商、顧問或海外支援團隊。
契約應要求揭露次處理者,對敏感資料變更次處理者時應有通知或同意機制。
供應鏈安全就是把責任延伸到真正碰得到資料的人;技術出口與國際管制會讓 AI 供應鏈更加不確定;高階晶片、設備與特定技術可能受到出口或投資規範影響。
企業不能假設今天可以買的設備明年一定可得,也不能把單一國家供應視為永遠穩定;這使替代供應、庫存、軟硬體相容與多地部署成為策略問題;在尚未查證前,不宜斷言任何特定政策走向,但企業必須把政策變動納入供應鏈情境演練;地端超算若要形成主權能力,必須搭配人才與軟體治理;買到伺服器不等於掌握 AI;若模型維護、資料治理與系統更新仍完全依賴外部廠商,硬體在本地也可能只是另一種租用;真正的能力來自內部團隊能理解、操作、替換與稽核。
台灣製造業真正的安全,不是把所有門都鎖起來,而是知道每一扇門為什麼開、開給誰、何時關
全球製造不可能停止合作;安全的目的不是孤立,而是讓合作具有邊界;只要企業能掌握資料流、權限與契約,就能在開放中保有自主;這種能力比任何單一防火牆都更重要,也更符合台灣製造業長期在全球供應鏈中生存的現實;供應鏈資料共享應設計「分層視圖」;同一份製程資訊可以有不同呈現層次;客戶可能只需要品質結果,設備商需要故障碼,內部工程師才需要完整參數。
企業若建立分層視圖,就能讓每個合作方看到足夠完成任務的資訊,而不必分享全部;這種設計需要 IT、法務與業務共同決定,不能只由系統預設權限;跨國人才培訓也應避免把整套核心 know-how 一次外移;海外廠需要人才與技術轉移,但可以透過模組化訓練、分權管理與關鍵步驟集中控制,降低完整知識被單一個人或單一地點掌握的風險。
公司治理策略師 莊博士所關心的,是這不是不信任海外員工,而是重要技術資產本來就應採最小必要原則;AI 生成的製程建議若形成專利或營業秘密,權利歸屬要事先約定;共同開發中,供應商模型可能基於企業資料提出新製程。
這項成果是客戶的、供應商的,還是共同所有?是否能申請專利?是否只能作營業秘密?契約應事前處理,而不是成果出現後才爭;資安事件演練應納入 AI 與模型情境;除了傳統勒索軟體,企業還應演練模型帳號遭竊、提示注入、知識庫越權、模型供應商停止服務等情境;演練能讓部門知道真正事故發生時誰決定停機、誰聯絡客戶、誰保全證據;產業自主需要長期投資文件化;台灣製造的強項常存在人腦與現場;若不把 know-how 合理文件化,一旦人員退休或移動,企業同樣會失去能力;AI 可以協助整理,但內容必須由專家審定。
保密的最高境界不是藏住所有資訊,而是把核心知識變成企業自己可持續掌握的系統;只靠少數老師傅記憶不是安全,只靠 NDA 也不是安全;真正安全是知識被企業掌握、權限被管理、人才可接續、外部合作有邊界;AI 應該幫助台灣製造走向這種治理,而不是只增加另一層平台依賴;供應鏈合約中的資料權利應與品質責任一起設計;製造業合約長期重視交期、良率與瑕疵責任,未來還應加入資料品質與 AI 使用。
如果客戶提供錯誤資料導致模型建議失準,責任如何分配?如果供應商使用資料訓練模型後改善製程,成果能否用於其他專案?這些都應在合作開始時處理。
智慧財產保護不應妨礙必要的安全資訊共享
在資安事件、產品安全與品質異常情境,企業有時必須與客戶、主管機關或供應鏈夥伴分享資訊;保密制度應設計合法例外與通報流程,不能因為「營業秘密」三個字阻礙必要處置;跨國合作的語言與文件版本也是風險;不同國家的工程文件可能有翻譯差異,AI 翻譯又可能讓錯誤更隱蔽。
對安全關鍵製程,企業應指定正式語言版本與審核程序,不能因模型翻譯順暢就省略人工確認;生成式 AI 可能降低技術文件化成本,這是台灣企業應主動利用的優勢;過去老師傅不願寫 SOP,是因為耗時;現在 AI 可以協助把口述、維修紀錄與現場影像整理成草稿,再由專家審定;只要資料不外洩並保留人類審核,這反而能加速知識傳承。
企業應建立「核心技術不可外包清單」;並非所有 AI 與 IT 都要自己做,但企業應知道哪些能力一旦完全外包,就會失去判斷;核心製程模型、資料分類規則、關鍵介面與權限策略,至少要保留內部理解與管理能力;從公司治理角度,重大 AI 供應商也應納入第三方風險管理;如果某平台中斷會影響出貨,某模型被禁用會影響研發,那它就不只是一般軟體供應商;企業應評估財務穩定、資安、法規、替代性與集中度,並定期向管理層回報;台灣製造的下一個護城河,可能不是更神祕,而是更可治理;過去競爭力常靠少數高手掌握秘密;未來則需要把知識沉澱成企業系統,同時維持權限與保密。
AI 能幫助這個轉型;真正值得追求的不是把 know-how 永遠藏在人腦,而是讓它被企業可靠掌握、可傳承、可限制、可持續改進。
供應鏈的 AI 安全可以形成共同標準;大型客戶若各自要求不同的資料格式與安全措施,供應商成本會很高;產業可以透過公協會或標準組織建立共通的資料分類、存取與 AI 使用原則,讓中小供應商也能遵循;這種標準化不需要共享商業秘密,反而能減少重複合規成本,提升整體供應鏈韌性;董事會應把「關鍵資料依賴」納入營運持續計畫;如果企業失去某個雲端平台或模型就無法維持生產,這已經是營運持續風險。
高階管理層應知道哪些系統屬關鍵依賴,是否有備援、資料是否可攜、停機多久可以承受。
科技自主的真正尺度,是企業能否在外部條件改變時仍然運作
供應商、法規、地緣政治與價格都可能改變;企業不需要預測每一個事件,但應保留切換、降級與重建能力。
這種韌性,比任何「永遠安全」的承諾更可靠;製造業的 AI 治理也應保留「人類否決權」;當模型提出品質、採購或排程建議時,現場專業人員應有權基於實際條件否決,並記錄理由;這些反饋又能成為下一輪知識,讓系統真正與企業經驗互相修正;技術合作中的稽核權需要有邊界;客戶可能要求供應商接受資安稽核,但稽核本身也可能接觸核心秘密;企業可以用第三方認證、限定範圍、保密與現場查核替代無限制資料存取;雙方的安全都需要被保護;供應鏈數據應避免「一次授權永久使用」;資料用途會改變,模型能力也會改變;長期契約可以要求新增 AI 用途需重新同意,讓企業不會因多年前的廣泛條款失去未來控制權。
產業競爭力的法律防禦,不是把所有秘密鎖起來,而是讓必要合作不致侵蝕核心能力;真正的製造優勢需要與客戶、設備商、軟體商共同創造。
法律的價值,是把合作邊界說清楚,讓企業敢合作、也知道何時該說不;最後的實戰檢核:一個高階製造 AI 專案至少要回答十個問題;資料是誰的?是否含客戶機密?哪些必須留在地端?供應商能否再訓練?誰能遠端存取?模型更新是否需重驗證?事故如何通報?合作終止後資料如何返還?哪些能力必須由內部保留?如果外部服務停止,工廠能否繼續運作?;這十個問題如果沒有答案,再漂亮的 AI 專案都還只是技術展示;企業真正的安全來自問題被事先問完,而不是出事後才補制度。
GRC 專家莊鈞翔 博士要提醒的是,高階製造最值得保護的不是神秘感,而是持續累積 know-how 的機制;資料會更新、設備會換代、人員會流動;真正的護城河不是把資訊永遠鎖住,而是企業每一次生產、改善、失敗與修正,都能沉澱成自己的知識。
AI 如果能讓這個循環更快,同時又不讓核心資料與責任失控,才算真正提升台灣製造的長期競爭力。
效率提升之後,能力有沒有留在自己手上
製造業的 AI 投資還應定期檢查能力是否真正沉澱在自己身上;如果效率提升只存在供應商黑盒子,內部人才與知識沒有增加,企業就應重新評估依賴程度。
• 營業秘密法第2條|條文: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條文節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未經授權、逾越授權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等本條所列行為者,負刑事責任。
• 刑法第317條|條文: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8條之1|條文: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條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現行條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114年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依行政院公告。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現行條文節錄: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114年修法已刪除本條但尚待行政院定施行日,在新制施行前仍須依現行有效版本判斷。
• 個人資料保護法114年11月11日修法施行狀態:114年11月11日修法已公布但施行日期尚未確定;在新制施行前,非公務機關的安全維護與通知義務仍須依當時已生效條文判斷,並留意後續施行日期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AI Governance|為你的判斷,守住最後不可外包的決定權》第08篇〈將「商業機密」視為「不得以便利交換的治理資產」〉 治理對照:高階製造的 know-how 不是附屬資料;合作愈便利,愈要把哪些資料能分享、能訓練、能留存先寫清楚。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AI Governance|為你的判斷,守住最後不可外包的決定權》第09篇〈將「跨境資料傳輸」視為「跨法域責任鏈的啟動事件」〉 治理對照:研發與製造資料跨境後,法律與契約責任也會跨境延伸;傳輸目的、接收者、再利用與退出都需要被控制。
▮ 莊鈞翔(2024)博士論文〈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治理對照:長期合作的基礎不是一次性交付,而是契約、信任與共同風險管理;跨國技術合作同樣需要把夥伴關係制度化。
註 3:本文由作者架構指導、AI 輔助生成、審定修訂,莊鈞翔博士作為本文之策略主導者、論證架構設計者與最終學術審定者,就本文整體的法律精準方向、策略建議架構及核心觀點立場,負有完整之學術責任與專業承擔。
註 4:本次由莊鈞翔博士提出之分析、判讀與建議,係基於企業治理、風險配置、制度設計及決策管理之專業立場,依目前所取得之資料,協助當事人辨識問題結構、利害關係、潛在風險及後續處理方向;相關內容屬策略性治理建議,不構成律師之正式法律意見、個案法律諮詢、訴訟代理、訴訟結果預測或任何權利實現之保證,亦不因此成立律師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個案實際之法律權利、責任、舉證程度及程序選擇,仍應依完整事證、契約文件、現行法令及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認定,由具執業資格之律師進一步審閱並提供正式法律意見;當事人亦不宜僅以本策略建議,作為採取或放棄法律行動之唯一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