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提點出,生成式 AI 普及後,企業大量使用模型製作文案、圖片、簡報、程式碼、廣告腳本、產品構想與設計草稿;效率確實提高,但我一直覺得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被忽略:當公司投入預算、人力與時間,最後得到一個 AI 產出,這個成果在法律上究竟有多穩固?

過去企業習慣用「出錢」理解所有權;委託設計師就簽著作權約定,僱用員工則依職務著作或契約處理;AI 卻打破了這條熟悉的鏈。模型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作者,人類的提示詞、選擇、修改與編排又可能有不同程度;最後成果是否具有足夠的人類創作性,不能只靠「這是我下指令做的」一句話解決。

這個問題對企業的影響很實際;如果一張 AI 主視覺被當成品牌核心,企業可能投入大量廣告預算;如果後來發現權利排他性不足,競爭者大量使用相似成果時,企業未必能用原本預期的方式主張權利;反過來,如果 AI 輸出與第三方作品近似,企業又可能成為被追究的一方。

所以本篇不是討論「AI 有沒有靈魂」,而是討論更現實的事情:企業怎麼證明自己的創作投入,以及怎麼知道自己沒有把別人的表達帶進商業成果;人類作者原則的真正意義,不是排斥 AI,而是要求人類留下可辨識的創作;許多討論把人類作者原則理解成「AI 做的都不保護」;這種說法太粗糙;真正需要理解的是,著作權制度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的表達,而法律傳統上以人類創作為核心。

AI 可以成為工具,就像相機、剪輯軟體、繪圖程式與程式開發工具一樣;關鍵在於人類究竟在成果中作出了什麼具有創作性的選擇;因此,提示詞不是完全沒有價值,但也不能因為提示詞很長就自動等同於作品;企業真正應該關心的是整個創作流程:

人類是否決定主題、結構、構圖、風格方向?

是否從多個輸出中進行選擇?

是否重寫、重組、刪除、加入自有素材?

是否有後續加工與編輯?

畢竟,這些行為比「我下了幾個字的 prompt」更接近創作投入。

我不贊成用固定百分比,例如「人工修改 30% 就一定有著作權」這種做法;創作性不是簡單數量計算;改動很多但只是機械替換,未必具有原創性;改動不多但涉及重要構圖、編排與表達決定,也可能具有法律意義;真正可靠的是保留創作過程,而不是追求一個看似安全的比例;Creation Log 的價值,不是製造證據,而是忠實保存人類做過的決定;企業如果要把 AI 產出變成長期資產,就應建立「創作軌跡」觀念。

這不是要求每位設計師寫一份法律報告,而是利用版本控制、草稿、提示詞歷史、人工修訂紀錄與審核流程,讓企業能回頭說明最終成果是怎麼形成的。

對文字而言,可以保留 AI 初稿與人工重寫版本;對設計而言,可以保留草圖、選版、圖層修改與最終精修;對程式碼而言,可以透過版本控制看出哪些是模型建議、哪些由工程師重構;對影音而言,也可以保存腳本、剪輯與素材來源;這些紀錄有三個價值:

第一,未來主張權利時可以證明人類投入。

第二,發生侵權爭議時可以追溯問題來源。

第三,組織內部可以知道誰對成果負責。

它其實是一種治理紀錄,而不是為訴訟臨時製造的「證據包裝」;平台條款比多數使用者想像得更重要;很多企業選 AI 工具只比較功能與價格,卻沒有真正閱讀服務條款;這非常危險;不同平台對輸入資料、輸出成果、模型訓練、保密、商業使用與法律責任的安排可能差異很大。

企業至少要回答:上傳的資料是否會被用於模型訓練?供應商是否聲稱對輸入或輸出取得某些權利?若第三人主張侵權,平台是否提供法律防禦或賠償?哪些情況會使這些承諾失效?免費版與企業版是否具有不同資料處理條件?

智財權補償條款尤其不能只看廣告文案;供應商可能提供一定程度的 indemnity,但通常會附帶許多前提,例如使用者不得刻意誘導生成侵權內容、必須啟用安全功能、不能自行修改模型、必須及時通知訴訟等。

企業若沒有內部政策確保員工符合條件,名義上的保障可能在真正爭議發生時失效;企業最需要防的是「作品權利不完整」與「侵權責任不清」同時發生;AI 時代最尷尬的情況,是企業對某成果沒有足夠排他權,卻又可能因成果與第三方作品相似而承擔責任;換句話說,你未必能阻止別人用,卻可能仍要對自己的使用負責。

這正是為什麼商業發布前需要 human review;不是因為人一定比 AI 聰明,而是責任最後仍由人與公司承擔。

高風險內容如品牌標誌、核心產品視覺、長期廣告素材、程式核心模組、教材與出版品,都不應直接從模型輸出到市場,中間應有人工原創性與侵權風險檢查;如果企業真的重視某個成果,就應增加人類創作投入、使用自有素材、建立可證明的編輯過程;如果只是低風險、短期、不可替代性低的內容,則可採不同治理強度;這種風險分級,比全面禁止 AI 或全面放任更符合企業策略。

AI 是筆,人類仍必須知道自己寫下了什麼

我想用這篇重新定義「人機協同」;人機協同不是人類替 AI 負責,也不是 AI 替人類創作,而是把兩者的角色分清楚;AI 可以提供速度、變體與靈感,人類則負責選擇、判斷、修改、權利確認與最終責任;真正能被企業保護的數位資產,不能只靠漂亮的最終檔案;它需要完整的權利來源、創作痕跡與合約基礎。

當企業把這些東西建立起來,AI 才會從「一次性的生成工具」轉變成可被治理的生產力;本篇最後想留下的,不是對 AI 創作的恐懼,而是一個更成熟的認知:企業不應把「模型生成」誤認為「公司所有」;所有權、著作權、使用權與責任都需要具體回答;只有在人類願意留下自己的創作、選擇與承擔時,AI 產出才有機會真正成為企業長期可守的資產。

商標、著作權與契約權利不能混成一個「我擁有」;企業談 AI 產出時常說「這是我們的 IP」,但 IP 不是單一權利;著作權保護表達,商標保護識別來源,專利保護符合要件的發明,營業秘密保護秘密且有經濟價值的資訊,契約則可以約定使用限制。

即使某個 AI 圖像本身著作權保護不穩定,企業仍可能透過商標、品牌識別、契約與不正競爭法等其他制度形成保護;反過來,有著作權也不代表可以註冊商標,能註冊商標也不代表沒有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企業如果只問「AI 圖可不可以有版權」,很容易錯過真正的權利組合;程式碼的風險和圖片不同,不能用同一套審查;AI 生成程式碼可能涉及開源授權、專利、營業秘密與資安漏洞;企業如果直接把模型生成程式碼放進商用產品,可能不知道片段是否來自特定開源專案,也不知道其授權義務。

莊鈞翔 博士認為,因此工程流程需要不同於文案審查的控制:程式碼掃描、套件授權盤點、SBOM、人工 code review、安全測試與來源紀錄;這些措施不是因為 AI 特別邪惡,而是因為程式碼一旦進入產品,風險會跟著整個產品生命週期;員工使用 AI 的真正風險,是把公司機密與第三方資料一起變成 prompt;很多企業關注 AI 產出是否侵權,卻忽略輸入端。

員工為了得到更好的答案,可能把客戶契約、未公開產品資訊、內部程式碼、財務資料直接貼進外部模型;這可能觸及保密義務、個資與營業秘密管理;企業因此需要清楚的輸入規則:哪些資料禁止進公共模型、哪些只能使用企業版、哪些須去識別、哪些可以正常使用;真正的 AI policy 不應只寫「請謹慎使用」,而要讓員工知道具體界線。

權利證據必須在創作當下留下,不能等爭議發生才補故事;若企業日後主張某作品具有大量人工創作,最有說服力的是自然留下的版本與工作紀錄,而不是訴訟後才回憶「我們其實改很多」;因此,創作流程與版本管理本身就是未來權利的一部分;這也會改變管理者對效率的理解;最快把 AI 初稿直接發布,短期節省時間;讓人類真正重寫與設計,則增加成本;企業應依成果的重要性分級,而不是所有內容都追求同一速度;核心品牌資產值得更高人工投入,臨時內部材料則可以更輕量;企業應建立「AI 產出資產分級」;我建議管理層把 AI 產出至少分成:一次性輔助內容、可重複使用內容、核心品牌或產品資產;不同層級採不同審查與保存要求。

一次性內部摘要可以低成本處理;對外長期使用的行銷素材需要人工重構與來源檢查;核心 Logo、軟體、教材與出版內容則應有完整的人類創作與權利證據。

這種分級使法務成本與商業價值相配,不必因為 AI 風險就讓所有流程變得沉重。

人類不是因為比 AI 慢就失去價值,而是因為人類仍然承擔法律與商業意義

AI 可以生成無數版本,但只有人類知道哪一個版本符合品牌、倫理、商業目的與法律責任;企業真正需要保護的,不只是產出檔案,而是人類作出選擇的過程;當一家公司能證明自己的團隊不是只按下生成鍵,而是真正進行選擇、重構、創作與審核,AI 就不再削弱作者性,反而成為人類創作流程的一部分。

這是我希望本篇建立的核心認知;委外設計與 AI 共同創作時,契約應要求揭露工具與權利來源;企業委託外部設計公司、廣告代理商或軟體商時,常只要求「成果著作權歸委託人」;AI 普及後,這句話可能不足;受託人可能大量使用生成式工具,而企業完全不知道。

契約應要求受託方揭露是否使用生成式 AI、使用何種工具、是否具商用權限、是否使用第三方素材,以及必要時提供創作紀錄;這不是不信任合作夥伴,而是確保權利移轉真的有內容可移轉;AI 風格模仿與人格、商標、競爭秩序可能交錯;即使某種「風格」本身未必受著作權保護,若生成內容高度近似特定品牌識別、人物形象或作品元素,仍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問題;企業不能把「風格不受著作權」簡化成「模仿沒有風險」;真正的品牌治理應避免刻意提示模型複製競爭者的識別特徵,也應對高相似輸出建立人工審查;AI 產出進入商標申請前,應先確認識別力與來源風險;一個好看的 AI Logo 不一定適合作為商標。

它可能過於描述性、與既有標誌近似,或只是常見圖形組合;企業在投入品牌前仍應做商標檢索與法律評估。

這再次說明,著作權只是數位資產的一部分,不能取代其他權利檢查;出版與媒體使用 AI,最需要守住作者立場與來源邊界;AI 可以協助整理、潤稿與查找,但如果模型自行補入不存在的事實、引用或立場,作者可能在不知情下承擔責任。

對專欄、研究報告與出版物而言,保留原始資料、查證來源、明確區分 AI 建議與作者採用內容,比單純標示「AI 輔助」更重要;這也是我對自己使用 AI 最在意的地方:工具可以幫我寫,但不能替我決定我沒有說過的話;

企業著作權管理要從「檔案管理」升級為「創作流程管理」

過去企業只要保存最終檔案與契約;未來還要保存生成過程、人工改寫、素材來源與模型版本;這不是增加文書,而是因應創作鏈變複雜後必要的資產管理;真正的人機協同,是讓 AI 增加人的表達能力,而不是消失人的責任;當企業能明確指出哪些部分由人創作、哪些由 AI 協助、哪些資料具有授權,數位資產才可能長期被信任。

人類作者原則不是反科技,而是提醒我們:法律之所以保護作品,是因為作品承載了人的選擇與表達;用一個品牌情境看見權利斷裂;假設公司請行銷人員用 AI 生成主視覺,再交由設計師微調;公司花了廣告費、買了付費方案,也簽了員工職務著作約定;管理層很容易認為權利已經完整;可是若最核心的構圖幾乎完全由模型生成,人工只改顏色與文字,實際可主張的著作權範圍可能與公司想像不同。

更麻煩的是,如果模型輸出碰巧與某位創作者作品高度相似,公司還必須面對侵權風險;這個例子說明,付錢、訂閱、僱用員工與取得著作權是四件不同事情;AI 產出若要成為長期資產,應經過「法律硬化」;我把這個過程稱為法律硬化:高價值 AI 產出不要直接使用,而要經過人類再創作、來源檢查、商標檢索、契約確認與版本保存。這些步驟把原本模糊的生成結果,轉成權利更可說明的商業資產;法律硬化的程度應與資產價值相稱;公司年度品牌主視覺值得完整處理,內部臨時簡報則不必使用同一標準;創作者與企業之間也需要重新分配 AI 使用責任;公司委託自由工作者時,可以約定對方使用 AI 必須事先告知、不得輸入公司機密、應確保素材合法,並就侵權提供合理擔保;創作者也應要求企業不要把其原始作品任意拿去訓練內部模型,除非另有授權。

公司治理策略師 莊博士所關心的,是AI 使雙方都有新的風險,因此契約不應只單向保護企業;清楚的權利界線反而能讓合作更穩定;

員工的創作貢獻不應在「AI 幫忙」之後被完全抹掉

如果員工負責選題、編輯、重寫、設計與審核,即使使用 AI,也可能仍有大量人類創作投入;企業治理應記錄這些角色,而不是把所有成果都標成「AI 生成」。

這既關係著作權,也關係組織對人才價值的認識;AI 讓「作者是誰」變難,但也逼企業更誠實面對創作是如何形成的;過去很多企業其實也沒有完整管理創作過程,只是因為沒有 AI,作者身份較直觀;現在技術把問題放大,迫使企業重新回答人、工具、資料與權利之間的關係;我希望企業不要把這當成負擔;當創作流程被記錄、權利被釐清,企業反而更能把內容變成真正可管理、可授權、可傳承的資產;企業對 AI 生成內容的揭露,也應依情境而不是一律化;有些內容需要告知使用了 AI,例如法律、醫療、研究或高度依賴自動化的重大決策;有些一般內部草稿則不一定需要對外標示;真正重要的是不要讓 AI 參與程度造成誤導。

如果作品以某位專家的名義發布,專家就應真正審閱並承擔內容,而不是只掛名;若大量由模型生成,仍應有足夠的人類採用、修正與查證;這關係的不只是著作權,更是作者信用;生成式 AI 也可能改變職務著作與委外管理;員工使用公司帳號與公司資料生成內容,成果如何歸屬仍要回到勞動與契約關係;外包商若使用自己的 AI 帳號,也可能受平台條款影響;企業應在員工規章與委外契約中明確規定可使用工具、資料輸入、成果歸屬與必要揭露;企業建立「AI 創作治理」的核心,不是證明每一個字都由人寫;真正要證明的是人類對最終表達有實質控制。

管理者決定目的,創作者選擇素材與結構,編輯負責重寫與審核,法務確認風險;這些角色共同形成一條人類責任鏈。

如果公司只保存最終檔案,這條責任鏈看不見;如果保存適度紀錄,則能在權利爭議時清楚說明;在生成變得廉價後,真正昂貴的會是「可證明的原創與可信任」;AI 可以讓內容無限增加,市場因此更可能重視來源、作者、品牌與可信度。

企業若願意投資人類創作、查證與權利治理,反而能在內容氾濫中形成差異;這也是我對 AI 著作權問題較長期的看法:技術降低了生成成本,卻提高了可信與可保護內容的價值。

AI 生成內容的「商業秘密化」也需要條件

有些企業認為既然 AI 生成物著作權不穩,就乾脆全部當營業秘密;這也不能一概而論;營業秘密仍要求資訊非一般可知、具有經濟價值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如果內容已公開發表,就不再是秘密;如果企業內部也未限制存取,同樣難以主張;因此不同成果應選不同保護工具;公開品牌素材可依商標與著作權治理,內部演算法、提示模板、資料整理方法則可能更適合用營業秘密與契約保護;AI 時代會讓「權利組合」比單一權利更重要;一個產品介面可能同時包含人類撰寫文字、AI 輔助圖像、商標、資料庫與程式碼;企業真正要管理的是整體權利組合,而不是執著某一項產出是否具完整著作權。

企業真正要擁有的,是可持續控制成果的能力;如果公司能用契約限制第三方、用商標建立品牌、用營業秘密守住內部 know-how、用著作權保護人類創作部分,再加上完整版本證據,即使 AI 參與其中,仍然可以形成相當穩固的商業資產;所以 AI 並沒有讓所有權消失,而是迫使企業更精細地理解「擁有」到底由哪些法律工具共同構成;企業也應防止內部把 AI 產出誤認為外部可自由授權的資產;如果權利基礎不清,企業就不應輕易把 AI 產出再授權給客戶、加盟商或合作夥伴。

對外授權等於公司在某種程度上承諾自己有權允許他人使用;這時權利瑕疵可能被放大。

因此,核心 AI 產出在進入授權、加盟、品牌聯名或商品化之前,應經過更完整的權利審查;這是把數位內容從「素材」升級成「資產」時不可少的一步;品牌價值會讓「人類創作證據」愈來愈重要;當 AI 讓一般內容快速商品化,真正能長期累積價值的品牌更需要證明其創作脈絡、設計決策與作者責任。

這些證據不只服務訴訟,也服務品牌故事與市場信任。

企業在 AI 產出上最應避免「權利自信過度」

GRC 專家莊鈞翔 博士要提醒的是,很多爭議不是因為企業故意侵權,而是太早相信自己擁有完整權利;法務應鼓勵團隊在高價值成果上保留一句必要問題:

我們究竟擁有什麼?

能禁止別人做什麼?

又必須對誰負責?

當這三題有答案,商業化才真正站得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