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出售之土地增值稅免徵申請解析
根據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於徵收前移轉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
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作公共設施道路使用
使用地編定為交通用地
申請程序與注意事項
一、證明文件取得
申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應向需用土地人(道路管理機關)申請核發
若不知需用土地人為何單位,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實地勘查程序:
當土地僅部分面積供道路使用時,需用土地人得會同:
申請人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
進行實地勘查或測量,以確認實際供道路使用面積
二、稅務申報要點
免徵範圍:
僅就實際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面積部分免徵土地增值稅
非供公共使用部分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報時應備文件: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實務建議
前置作業:
建議先行向地政機關確認土地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向道路主管機關確認土地是否已納入公共設施計畫
面積認定:
若土地僅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應配合完成實地測量程序
保留相關使用現況照片作為佐證資料
時效注意:
證明書應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內取得
建議提前辦理以避免影響權益
常見問題解答
Q:若無法確認道路主管機關為何單位時該如何處理?
A:可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查詢,各地政機關均備有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清冊可供參考。
Q:部分面積免徵之比例如何計算?
A:以實際供道路使用面積佔全筆土地面積之比例計算,需經主管機關現場會勘確認。
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