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懶人包|土地法104、107條完整解析!地上權人、承租人、共有人購地權利與通知期限

文/賣厝阿明 知識+
土地出售時,部分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可以在相同買賣條件下,優先向出賣人購買土地。
土地法第104條主要處理土地與地上建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的情形,第107條則涉及耕地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共有土地出售持分時,還須另外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等規定。
優先購買權的關鍵,在於權利人身分、出售標的、通知方式及法定期限。 不同法律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適用條件與法律效果也有差異。
一、土地法104條:基地出售,地上權人與租地建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售時,地上權人、典權人及符合規定的基地承租人,有權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房屋出售時,基地所有權人也享有優先購買權。
多名權利人同時存在時,法條規定依登記先後決定順序。
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人
出售基地
地上權人、典權人、符合規定的基地承租人可優先購買
出售房屋
基地所有權人可優先購買
依土地法第104條,權利人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須表示是否購買。
阿明提醒,房屋租客與租地建屋的基地承租人,法律身分不同。一般承租公寓、套房或店面的租客,不能僅憑房屋租約主張土地法第104條的優先購買權。
二、土地法107條:耕地出售,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售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權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並準用第104條第二項的通知及法律效果規定。
一般適用期限為收到出賣通知後10日。
不過,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的案件,出租人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須於15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承受。
若土地只有部分出租,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原則上以存在租賃關係的範圍為限。
三、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土地法34條之1另有規定
共有土地出售持分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權以相同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依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其他共有人收到出賣通知後,應於15日內表示,逾期視為放棄。
阿明提醒,基地承租人與共有人同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的基地承租人,其優先購買權效力優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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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種優先購買權期限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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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權利人 |
表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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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 |
地上權人、典權人、符合規定的基地承租人;出售房屋時的基地所有權人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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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7條 |
耕地承租人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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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5條 |
適用該條例的耕地承租人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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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 |
出售持分時的其他共有人 |
15日 |
資料來源:土地法、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上述期限為一般買賣情形;法院拍賣另須依相關法令及執行法院通知辦理。
五、通知要載明完整買賣條件
土地出售涉及優先購買權時,出賣人應確認權利人身分,並依適用法律通知。
以存證信函等可保留送達證據的書面方式通知,可降低日後爭議。
通知內容應清楚記載土地標示、出售範圍、價格、付款方式及其他重要買賣條件,讓權利人能決定是否依相同條件承買。
六、沒有通知就過戶,可能衍生法律責任
依《土地法》第104條,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第107條亦準用此項規定。
符合要件的權利人,可以依法主張其優先購買權;具體救濟仍涉及權利性質及交易狀態。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共有人優先承購權則主要具有債權效力。若買賣雙方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受侵害的共有人原則上應循損害賠償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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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申請土地移轉登記時,須依不同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提出放棄證明、通知證件或相關切結文件。
阿明總結
土地出售前,應先查明土地登記、租賃關係及共有狀態,再確認有無法定優先購買權人。
基地與耕地優先購買權一般為10日,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為15日,三七五租約耕地承租人則適用15日書面通知規定。
阿明提醒,土地買賣應保留完整通知與送達紀錄,權利人也應在法定期限內明確表示承買意願,讓土地移轉程序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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