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約」爭議頻傳 專家解析契約變更與資訊揭露的法律紅線
高雄一位透天厝屋主近日在網路發文控訴,委託房仲以「專任約」銷售房屋,原合約已於4月10日到期,房仲卻在未重新簽約的情況下持續廣告,直至6月20日才補簽「契約變更」,且變更後的契約竟回溯至4月,並延長至明年。更令屋主不滿的是,房仲銷售期間幾乎零回報,房屋維護狀況不佳,且合約內容疑點重重,包括地號記載不全、建物面積未詳列等,甚至當屋主想改簽「一般約」時,遭房仲以「需支付服務費」為由拒絕。此案引發網友熱議,更凸顯專任委託契約的潛在風險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漏洞。
「時間回溯」的契約變更 法律效力受質疑
該名屋主表示,原專任委託契約已於今年4月10日到期,但房仲未即時告知,反而持續以專任約形式廣告銷售,直至6月20日才補簽「契約變更」,且變更後的契約竟「回溯」至4月,並延長委託至明年。對此,不動產律師指出,契約變更若涉及「回溯效力」,必須雙方明確合意,且不得損害消費者權益。若房仲未在合約到期後立即中止廣告,卻事後要求屋主承認「自動續約」,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中的「顯失公平條款」,屋主可主張該變更無效。
此外,屋主朋友發現合約僅記載一筆地號,未完整揭露主建物與附屬面積,僅以地址帶過。地政士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房仲提供的委託銷售契約應明確記載標的物資訊,包括地號、建物面積等,若資訊不全,可能構成「廣告不實」,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屋主可要求房仲補正契約內容,或向地方消保官申訴。
專任約變「綁架約」?
房仲被質疑的爭議點包括:
1. 契約到期後未終止廣告:專任約期滿後,若房仲未取得屋主同意仍繼續銷售,可能構成「無權代理」,屋主可主張其行為無效,甚至要求撤下廣告。
2. 合約內容記載不全:若地號、面積等關鍵資訊未完整揭露,可能影響買方權益,房仲恐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誠實義務。
3. 拒絕轉一般約並要求服務費:專任約轉一般約需雙方合意,若房仲強制要求支付服務費才同意變更,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的不當限制交易。
專家建議:簽專任約前「三查」防糾紛
1. 查契約審閱期:依《消保法》,專任約應給予至少3天審閱期,若房仲未提供,條款可能無效。
2. 查合約完整性:確認地號、建坪、委託期限等關鍵資訊是否詳實記載,避免後續爭議。
3. 查房仲信譽:透過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查詢業者評鑑與違規紀錄。
房仲市場競爭激烈,部分業者為搶占專任委託案源,可能以話術誘使屋主簽約,卻未落實後續服務。本案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務必詳閱條款,並定期追蹤銷售進度,避免專任約淪為「綁架約」。若遇類似爭議,應積極蒐證,善用法律與行政救濟管道,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