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賣不掉先出租更賺?月租2.5萬曝「關鍵門檻」 低於這數字可能划算

文/賣厝阿明知識+
房市交易降溫,不少屋主房子掛了幾個月仍賣不掉,眼看房貸、管理費和稅金持續支出,乾脆想先出租收租。不過,屋主最擔心的是,一旦出租,未來出售時恐怕無法享有房地合一稅自住優惠,400萬元免稅額也可能跟著消失。
依現行規定,個人出售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優惠稅率。但前提是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出售前6年內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換句話說,只要出售前6年內曾出租,就可能無法使用自住優惠。不過,並不是出租過一次就永遠失去資格。出租結束後,若屋主重新設籍並實際居住,再完整累積6年,未來仍可能符合條件。單純把房子空著,卻沒有實際居住,也不能直接算自住。
究竟先出租划不划算?假設每月租金2.5萬元,出租6年,毛租金收入共180萬元;房屋出售時持有超過5年、未逾10年,一般房地合一稅率為20%。
若房地合一課稅所得為1,400萬元,符合自住優惠時,稅額約100萬元;若因出租而不符合優惠,稅額約280萬元,兩者相差180萬元,剛好等於6年毛租金。
因此才會出現「課稅所得低於約1,400萬元,先出租可能比較賺」的說法。
但屋主別看到1,400萬元就急著出租,因為180萬元只是毛租金,不是實際落袋金額。出租期間還可能遇到空租、仲介費、修繕費、家具家電汰換、管理費、房屋稅、地價稅及租賃所得稅。
若6年租金扣除成本後,只剩120萬元,損益平衡點可能從1,400萬元降到約800萬元。
另外,出租也可能影響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一生一次」原則上要求出售前1年內未出租;「一生一屋」則要求出售前5年內未出租,且還要符合戶籍、持有年限及面積等條件。
至於公益出租人,雖可能享有租金免稅額、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但本質上仍屬出租,未來出售時仍要看是否符合自住條件,不能認為加入政府方案就不受影響。
整體而言,房子賣不掉先出租並非一定吃虧,但1,400萬元只是特定條件下的理論門檻。屋主真正該算的是:出租後的稅後淨租金,扣掉增加的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及各項持有成本後,最後還剩多少錢。
若房屋已自住5年多,只差幾個月就滿6年,此時出租的代價可能較高;若房屋原本就沒有實際自住,先出租創造現金流,反而可能更務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