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可以減稅,為什麼繼承再賣就不行?
文/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最近接到陳先生的電話,聽得出來他很困惑。
他說:「情情,我聽說重劃後的土地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對吧?那我繼承我爸的重劃土地,現在要賣掉,為什麼稅務局說不能減?」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也是很多人會搞錯的地方。情情今天就來幫大家說清楚。
重劃土地的雙重優惠,只有一次機會
先講正常的狀況。
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1規定,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享受兩種優惠:
第一,重劃費用可以扣除。
你參與重劃時繳的那些錢(比如工程受益費、重劃負擔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扣掉。
這樣土地的漲價幅度變小,稅金自然就少了。
第二,土地增值稅減徵40%。算出來的稅額,直接打六折。
這兩個優惠加在一起,確實省很大。但重點是:只有「第一次移轉」的人能享受。
為什麼繼承再賣就不行?
陳先生的狀況是,他爸爸當年參與重劃,拿到重劃後的土地,然後爸爸過世了,陳先生繼承這塊地,現在要賣掉。
稅務局為什麼說不行?兩個原因:
原因一:繼承也算「移轉」,陳先生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你可能會想,繼承又沒繳稅(繼承土地本來就免徵土地增值稅),怎麼算移轉?
但法律上的「移轉」就是所有權人變更。從爸爸變成陳先生,這就是一次移轉了。
所以陳先生現在要賣,已經是「第二次移轉」,當然不能再用「第一次移轉」的優惠。
原因二:重劃費用是爸爸繳的,不是陳先生繳的
重劃費用證明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是爸爸的。這筆錢是爸爸出的,不是陳先生出的。
所以陳先生也不能拿爸爸的繳費證明來扣抵自己的稅。
那繼承人到底有沒有吃到好處?
其實有,只是不明顯。
陳先生賣掉這塊地,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時候,前次移轉現值是用「爸爸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來算。
也就是說,從爸爸過世到現在這段時間的土地漲價,才要課稅。爸爸生前那幾十年的漲價,已經被洗掉了。
這本身就是一種優惠。只是不像重劃減徵40%那麼有感而已。
有人為了這個打憲法官司,結果...
情情查了一下,真的有人為這個問題打到憲法法庭。
有個李姓民眾,也是繼承重劃土地後出售,被認定不能減徵40%,他主張「繼承不應該算第一次移轉」,認為這樣違憲。
結果呢?大法官審理後認為,這個主張沒有具體指出哪裡違憲,裁定不受理。
也就是說,實務上和法律界都已經有共識:繼承就是移轉,繼承後再賣就是第二次,不能享受重劃第一次的優惠。
情情的小提醒
如果你手上也有重劃土地,情情給幾個建議:
如果你是參與重劃的人:保留好「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等你第一次賣的時候,記得拿出來用,雙重優惠一次享受。
如果你是繼承人:要有心理準備,重劃減徵40%的優惠已經用掉了(被你繼承的那一次用掉了)。
你賣的時候雖然沒有40%減徵,但前次移轉現值已經被拉高,稅金還是比直接繼承老地來得輕。
千萬不要以為「繼承不算移轉」這是最多人搞錯的地方。法律上,移轉就是移轉,不管你有沒有繳稅。
最後,情思想問大家
你身邊也有長輩留下重劃土地嗎?你知道繼承後再賣,會少了哪些優惠嗎?
歡迎留言跟情情分享你的經驗,或是有稅務規劃的問題,也可以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找我聊聊。
我是嚴意情,幫你把複雜的稅法,講成人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