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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帶看、下斡旋後改向建商買同一戶!隔一個月成交 買方恐被追2%服務費?

房仲帶看、下斡旋後改向建商買同一戶!隔一個月成交 買方恐被追2%服務費?
M-news 房仲帶看、下斡旋後改向建商買同一戶!隔一個月成交 買方恐被追2%服務費? 文/M傳媒房產中心 透過房仲看屋、下過斡旋,建商沒有接受出價;一個月後,買方卻直接向建商買下同一戶,還需要支...

房仲帶看、下斡旋後改向建商買同一戶!隔一個月成交 買方恐被追2%服務費?

文/M傳媒房產中心

透過房仲看屋、下過斡旋,建商沒有接受出價;一個月後,買方卻直接向建商買下同一戶,還需要支付仲介服務費嗎?

一名購屋族分享,他在網路上看到房仲刊登的新透天物件,經房仲安排帶看後相當喜歡,便提出斡旋並支付斡旋金。當時考量成交後可能還要支付買方仲介服務費,他將出價壓得比附近實價登錄低約100萬元,希望房價加上服務費仍能控制在預算內。

不過,房仲後來表示建商不接受價格,斡旋金也已退還。他原以為這次交易就此結束,轉而尋找其他房屋。

沒想到約一個月後,他再次經過該透天建案,發現建商也在現場自行銷售。雙方重新洽談後,買方以接近實價登錄的價格直接與建商簽訂買賣契約,卻開始擔心:「房仲曾經帶我看屋,還幫我下過斡旋,未來看到成交資料,會不會向我追討成交價2%的服務費?」

答案不是一定要付,也不是斡旋退回就一定不用付。真正的關鍵,在於買方和房仲約定了什麼,以及最後成交是否仍與房仲最初的介紹、媒介具有實質關聯。

斡旋金退回 只代表原出價沒有成交

依《民法》第565條,居間是指一方為另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另一方則約定給付報酬;第568條進一步規定,居間人原則上要在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時,才能請求報酬。

因此,建商拒絕第一次出價並退還斡旋金,通常只能證明當次斡旋沒有成立買賣,並不當然表示房仲先前的介紹、帶看及居間關係在法律上完全失去作用。

本案買方最初是從房仲廣告得知物件,房仲也實際帶看,並協助對同一戶提出斡旋;僅相隔一個月,買方又直接向建商購買同一標的。這些事實都可能被房仲用來主張,最終成交仍與其提供訂約機會有關。

但房仲曾經帶看,也不代表服務費就會自動成立。若發生訴訟,仍須檢視雙方的契約、報酬約定,以及房仲的服務與最後成交之間是否具有足夠關聯。

買方2%不是政府規定的固定費率

市場上常見賣方支付4%、買方支付2%的仲介服務費,但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固定收費方式。

現行規範是,房仲向買賣雙方收取的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的6%;6%是最高上限,不是每一筆交易都必須收滿,更不代表買方依法固定要付2%。

主管機關也要求,房仲應明確訂定收費標準,並將預計收取的報酬比例記載在委託銷售契約書、承購要約書等文件,讓交易雙方事前了解。

因此,房仲若主張買方必須支付成交價2%,仍應提出買方曾同意該費率及付款條件的證據,不能只以「業界都是收2%」作為唯一理由。

不過,《民法》第566條也規定,若依交易情況可認為居間服務並非無償,即使未明確約定報酬,也可能被視為允諾給付報酬;未約定金額時,再依價目表或交易習慣認定。

也就是說,沒有看到一張名為「服務費同意書」的文件,不一定代表房仲完全無法請求,但房仲仍須證明報酬關係及金額依據。

關鍵不只「簽了什麼」 也要看成交怎麼發生

買方應立即找出當初簽署或收到的所有文件,包括:

帶看確認書、斡旋書、承購要約書、買方委託契約、服務報酬確認文件、定金或斡旋金收據,以及斡旋金退還證明。

特別要查看文件中是否出現下列約定:

經房仲介紹或帶看後,買方若自行向屋主或建商成交,仍應支付服務報酬;在委託期間或終止後一定期間內購買同一標的,仍視為房仲促成;買方本人、配偶或其他關係人購買時,也要負擔報酬;以及買方應支付的費率與付款時間。

如果買方明確簽署了防止私下成交及2%服務費條款,房仲的請求基礎通常會比較強。

若文件只處理當次斡旋,而且約定必須經房仲完成議價、簽約或成交才支付報酬,房仲後續能否請求,就會有較大的爭議空間。

然而,即使沒有明確的防止私下成交條款,也不能只看文件名稱下結論。房仲仍可能依《民法》的居間規定主張,是其廣告、介紹及帶看提供了訂約機會,促成買方最後取得同一戶房屋。

同一戶、只隔一個月 房仲主張空間不低

就目前描述來看,對房仲比較有利的事實包括:買方最初透過房仲得知物件;房仲實際安排帶看;買方曾透過房仲對同一戶出價;最終購買的仍是同一標的;兩次接觸僅相隔約一個月。

這些情況容易讓房仲質疑,買方是否只是繞過仲介,改與建商直接成交。

不過,對買方較有利的事實則包括:第一次出價已遭建商明確拒絕;斡旋金已經退還;買方之後是因再次經過現場,發現建商自行銷售;最終價格及條件由買方與建商重新洽談;房仲沒有參與最後議價、簽約、產權調查及交屋服務。

這些事實能否切斷房仲介紹與最後成交間的關聯,仍要依對話紀錄、契約內容及雙方實際接洽過程判斷,不能只用「帶看過」或「沒有參與簽約」單一因素認定。

房仲說「獨家販售」 不代表買方一定要付費

房仲向買方宣稱建案由其「獨家販售」,主要涉及建商與房仲之間的委託關係。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後,才能刊登廣告及進行銷售;廣告內容也應與事實相符。

但房仲口中的「獨家販售」,可能是一般委託、專任委託、特定戶別授權或代銷合作,實際內容仍要看建商與房仲簽訂的契約,不能只憑一句話判定建商完全無權自行出售。

如果建商確實違反與房仲的專任或獨家銷售約定,原則上屬於建商與房仲之間的契約責任,不代表買方當然要替建商支付違約金或仲介費。

但這也不會自動消除買方自己可能曾向房仲承諾的服務報酬。

可要求建商承諾負責 但無法完全排除房仲求償

買方已經直接與建商簽約,可要求建商以書面確認其有權出售該戶,並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若因建商與房仲的委託、代銷或獨家販售關係,衍生服務費、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應由建商自行處理並負擔。

這項約定可以降低建商將自己與房仲間的責任轉嫁給買方的風險。

但要注意,該條款主要約束買方與建商。如果房仲是依照買方曾簽署的承購文件或報酬約定,直接向買方請求服務費,仍須另外處理,不能只憑建商一句「由我負責」就認為房仲一定不能求償。

房仲同時向買賣雙方收費 不當然違法

有些買方可能認為,房仲已經向建商收費,就不能再向買方收取服務報酬,但這種理解並不完全正確。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規定,在取得買賣雙方書面同意後,仲介業者可以同時接受雙方委託,但必須公平提供價格、契約資訊,告知應查知的房屋瑕疵,並協助買方進行必要檢查。

因此,房仲同時向建商與買方收取報酬,本身不代表其報酬請求一定無效。

除非房仲有隱瞞重要資訊、違反忠實義務,或以不誠信方式取得利益,才可能涉及《民法》第571條所定不得請求報酬的情況;仍須提出具體證據,不能只因房仲「兩邊收費」就直接拒付。

收到催款或存證信函 先做三件事

若房仲日後提出服務費要求,買方不必在沒有看到契約依據前,立即承認應付成交價2%;但也不宜完全不理會或直接刪除對話紀錄。

第一,請房仲提出報酬請求的契約條款、費率依據,以及認為其服務促成最終成交的證據。

第二,整理房仲廣告、LINE對話、帶看紀錄、斡旋文件、退款資料,以及後來重新接觸建商與議價的完整時間線。

第三,請建商提供其與房仲銷售關係的書面說明,確認建商是否有權自行出售,以及是否曾承諾自行負擔相關爭議。

如果收到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法院通知,應儘速由律師檢視文件。支付命令有法定異議期間,不能擱置不處理。

M編提醒:退斡旋不等於沒事 帶看也不等於必付2%

這起案例最大的誤區,是把問題簡化成「房仲帶看過就要付錢」,或「斡旋金退了就完全沒關係」。

正確的判斷方式是:先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居間報酬約定、約定金額是多少,再判斷最後買賣契約是否仍因房仲提供的資訊或媒介而成立。

本案因為是同一戶、時間只隔一個月,房仲確實有提出報酬請求的空間;但2%並非法定固定費率,房仲也不能只拿出帶看紀錄,就直接認定買方一定欠下數十萬元。

房價動輒上千萬元,2%服務費可能不是小數目。買方在直接與屋主或建商成交以前,最好先查閱曾經簽署的斡旋、要約及帶看文件,並以書面釐清房仲與建商的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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