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一週拿不到頭期款!竟要賣方「繼續等」 總部出面卻要「解除原約」⋯⋯賣方怒:誠實在哪?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買賣雙方都已經簽約了,對方頭期款卻遲遲不付,仲介還一直叫我等!」一名屋主在《買房知識家》PO文,自己透過某大型房仲品牌賣屋,簽約後買方竟未依約支付簽約款,仲介不僅未積極處理違約問題,反而要求賣方繼續等待。事後該公司總部主管出面協調,竟直接要求「解除原合約、另行簽約」,卻對賣方原有權益問題避而不答,讓賣方痛批:「說好的誠實呢?」
買方簽約後一週不付款,仲介竟要賣方「等」
根據投訴人描述,自己透過房仲與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在簽約後超過一週仍未依約支付第一期簽約款。依一般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約當下買方就應給付頭期款,若逾期未付,即已構成違約。
然而,當賣方向仲介詢問時,仲介僅表示買方正在「籌錢」,要求賣方繼續等待,未積極依約處理違約問題,也未協助賣方進行法律上的催告程序。
賣方應立即「存證信函」催告,否則將喪失權利
針對買方未依約付款的情況,律師指出,賣方不應只是被動等待。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專家強調,賣方一定要以「存證信函」方式進行書面催告,要求買方在特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並保留催告證據。這是後續主張違約權利的關鍵依據。若賣方未經催告程序就自行解除契約,將無法合法沒收買方已支付的價金。
阻撓雙方見面,背後恐有「不能說的秘密」
更令賣方不滿的是,事發後仲介始終不讓買賣雙方直接見面溝通,阻斷了賣方直接了解買方真實付款意願與能力的機會。根據過去案例,曾有仲介刻意不讓買賣雙方見面,結果是為了隱瞞交易中的重大問題,甚至從中賺取差價。
專家表示,仲介此舉已偏離應有的公正立場,賣方有權要求仲介說明理由,若無正當理由,可向該公司投訴或向地政局申訴。
總部出面「解除原約」拒解釋,賣方權益恐被犧牲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投訴人表示,該公司總部權責主管出面協調時,竟直接要求雙方「解除原合約、另行簽約」,卻完全不解釋理由。當賣方詢問原契約的違約權益時,該主管完全不回應。
法律專家分析,此舉對賣方極為不利。若賣方同意直接解除原契約,依法可主張的「買方違約金」權利將隨之消失,等同幫違約的買方「解套」,免除其違約責任。
專家示警:大企業客服「官官相護」,賣方恐求助無門
投訴人痛批,該房仲品牌對外標榜「誠實」,但整個過程中賣方始終處於「資訊不足」的慌張狀態。他也提醒其他民眾,當交易出現問題時,同一家公司的客服往往無法提供真正的幫助,因為「官官相護」的情況普遍存在。
專家建議,若遇到類似情況,賣方應採取以下行動:
- 切勿簽署任何新文件,尤其是「解除原契約」的同意書。
- 立即委託律師或諮詢地政士,審視所有合約。
- 向各縣市地政局提出申訴,主張仲介違反誠實告知義務。
- 向消保官申請調解。
M編觀察
「簽約後買方不付款,賣方別傻等!立即寄存證信函催告,別讓仲介與總公司的『協調』犧牲了你的合法權益。」
編輯註:
本文依據實際消費者投訴案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彙整而成,不代表本媒體立場。個案法律問題請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政士。如有不動產交易糾紛,可向各縣市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