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延遲交屋先交屋還是先求償?他晚2年交屋靠這招獲賠百萬
M傳媒/綜合報導
買預售屋最怕遇到建商一拖再拖。好不容易等到使用執照、準備交屋,又碰上另一道難題:房子先拿了,還能不能向建商追討延遲完工的遲延利息?還是一定得先把賠償談妥,才能辦交屋?
答案其實不能只用「先交屋」或「先求償」二選一。
依內政部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逾契約約定期限仍未取得使用執照,原則上應依逾期日數,每日按買方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超過約定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時,買方並有解除契約及依違約規定請求賠償的權利。
因此,真正重要的並不是「房子能不能先拿」,而是:
辦理交屋時,有沒有同時把自己的求償權一起放掉。
高雄判例:房子已經點交 15戶仍成功追討遲延利息
高雄地方法院2026年2月26日作成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就是相當具代表性的案例。
判決資料顯示,15名買方分別購買高雄楠梓「聯上捷運之星」預售屋,其中14戶的契約約定建商應於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另1戶因較晚簽約,約定期限為2023年3月31日。
但建案直到2024年7月3日才取得使用執照。
依原始日期計算,前14戶形式上遲延825天,最後1戶則為460天。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中只有3天颱風停班停課可列為不可歸責於建商的展延時間,因此最終分別以822天及457天計算遲延利息。
值得購屋族注意的是,這15名買方在提告前,實際上已經完成房屋點交。
法院判決內容記載,雙方已在交屋驗收清單、交屋資料收執表等文件完成簽認,但這並未因此阻止買方依原預售屋契約約定,另行請求建商支付逾期取得使用執照的遲延利息。
這個案例說明了一件事:
完成交屋,本身並不當然等於放棄原本已經發生的遲延利息請求權。
真正要看的是雙方契約、交屋文件以及是否另有和解、拋棄權利等約定。
15戶求償近769萬 法院判建商支付757萬6,840元
本案買方依各自已繳價款乘上每日萬分之五,向建商請求遲延利息。
判決附表顯示,法院最後准許15戶的遲延利息金額合計為757萬6,840元,並自法院認定的起算日起另按年息5%計算至清償日。
這是一審民事判決,判決書同時載明當事人依法仍得提起上訴。
這也比單純寫成「拖825天、賠757萬元」更精確,因為法院實際認定前14戶應扣除3天颱風因素,以822天計算;第15戶則是457天。
疫情、缺工、下雨都能直接當免責理由?
建商在訴訟中並不是沒有提出抗辯。
依判決記載,建商主張新冠疫情三級警戒、疫情造成缺工缺料、颱風、豪雨,以及當地里長要求星期日不要施工等原因,合計應展延工期892.5天。
不過法院並未全盤接受。
針對疫情,法院認為當時並沒有要求建築工地全面停工,建商若要主張疫情造成實際缺工、缺料並影響工程進度,仍須提出相應證明。
針對里長部分,法院調查後認定,星期日不要施工只是因應居民噪音反映所提出的建議,並非行政機關的強制停工命令。
至於降雨,法院也認為不能只因某日降雨量達到一定程度,就直接認定整個工程無法施工,仍應證明哪些工程項目確實因此不能進行。
最後法院只認定原完工期限前的3天颱風停班停課屬可展延期間。
換句話說,「不可歸責於建商」並不是建商自己宣布就成立,而是發生爭議時必須依契約內容及具體證據判斷。
建照自動展延≠預售屋契約跟著延期
另一個近來購屋族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建照展延」。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2026年4月再次提醒,主管機關因政策或營建環境因素給予建造執照延長建築期限,屬於行政管理措施;消費者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契約,則屬於民事契約。
兩者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也就是說,政府讓建照多幾年施工,並不代表建商與買方原本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就自動延長。若要修改原本的契約履約期限,仍涉及雙方契約關係。
內政部也曾明確指出,建照展期並不影響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民事效力,建商不得單純以建照展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接受延期。
建商延遲一天怎麼算?
購屋族還要特別注意,「沒有準時取得使用執照」與「取得使用執照後卻遲遲不交屋」,法律上其實是兩個不同階段。
依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如果建商超過契約約定的完工日期仍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1日,原則上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
另一方面,建商取得使用執照後,原則上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買方辦理交屋;若超過通知交屋期限,定型化契約也另有遲延利息規定。
所以消費者計算求償金額前,第一件事不是直接拿「交屋日」減「合約日期」,而是先把契約翻出來,確認自己爭議的是:
「逾期取得使用執照」還是「取得使照後逾期通知交屋」。
兩者的起算點並不完全相同。
超過3個月可以解約 但15%還有一個重要但書
依現行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範,如果建商逾期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得依契約規定選擇解除契約。
買方依法解除時,賣方除應退還已繳房地價款及相關遲延利息外,契約約定的違約金不得低於房地總價款15%。
但還有一個經常被忽略的重要限制:
如果依比例算出的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價款,則以買方已繳價款為限。
因此,不能簡化成「只要逾期3個月,建商一定另外賠總價15%現金」。
實際金額仍要依契約、已繳價款及個案情形判斷。
要房子還是解約?
建商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後,買方大致會面臨兩種不同選擇。
如果仍然想要這間房子,可以繼續履行買賣契約,並依契約向建商主張遲延利息。內政部也明確說明,買方不願解除契約時,建商仍應依實際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
如果延遲已達契約所定的解除條件,買方也可以評估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已繳價款並依違約條款處理。
這兩條路的法律及財務結果完全不同。
選擇解約,代表原則上就不再取得原本購買的房屋;選擇繼續履約,則是保留房屋,同時處理遲延利息爭議。
因此,不宜只用「哪一種賠比較多」來決定,還要一起考量房價變動、貸款、租屋成本、家庭入住需求及建商履約能力。
交屋文件看清楚再簽
真正需要高度警覺的,是交屋時突然多出來的切結書、和解書或補充協議。
如果文件出現:
「雙方一切債權債務均已結清」
「買方放棄一切遲延利息請求」
「買方不得再就逾期完工提出任何請求」
「簽署後視為雙方無任何爭議」
這類文字,就不能把它當成一般領鑰匙文件直接簽名。
但法律上也不宜直接宣稱「只要簽了就百分之百永遠不能求償」,因為特定條款是否有效,仍可能涉及定型化契約規範、消費者保護法、公平性、雙方是否真正達成和解,以及簽署過程等因素。
比較安全的做法是:不理解的放棄權利條款不要當場簽,先要求攜回審閱,必要時請律師、地政士或消保單位協助確認。
交屋可以走、權利另外談 但最好留下書面紀錄
從高雄這件判決可以看到,買方完成交屋後,仍依原契約成功取得遲延利息的一審勝訴判決。
因此,若買方決定繼續履約並辦理交屋,可以把兩件事分開處理:
房屋該驗屋、修繕、點交的程序照契約進行;遲延利息爭議則另外以書面保留。
例如以存證信函、正式書面或可留存的往來紀錄,清楚表明對逾期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仍保留請求權。
如果建商拒絕處理,可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內政部亦指出,建商如未依契約規定給付逾期完工遲延利息,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進行調查及處理。
買房新手記住:先看合約,再決定下一步
碰到預售屋延遲完工,購屋族可以先確認四件事情:
第一,找出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第二,查明建案實際取得使用執照日期。
第三,確認期間內是否存在契約約定可以展延的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以及建商是否提出具體依據。
第四,決定自己是要繼續取得房屋、請求遲延利息,還是符合條件後評估解除契約。
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不要為了急著拿鑰匙,在沒有看懂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涉及放棄請求權、和解或債權債務結清的文件。
資料來源: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地政司、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公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