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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捷運5分鐘變20分鐘、溫泉宅沒有溫泉!蒐證、檢舉與求償一次看懂

廣告不實|捷運5分鐘變20分鐘、溫泉宅沒有溫泉!蒐證、檢舉與求償一次看懂
賣厝阿明 廣告不實|捷運5分鐘變20分鐘、溫泉宅沒有溫泉!蒐證、檢舉與求償一次看懂 文/賣厝阿明 知識+   建案廣告標榜「步行5分鐘到捷運」,實際沿著可通行道路卻要走20分鐘;...

廣告不實|捷運5分鐘變20分鐘、溫泉宅沒有溫泉!蒐證、檢舉與求償一次看懂

文/賣厝阿明 知識+

 

建案廣告標榜「步行5分鐘到捷運」,實際沿著可通行道路卻要走20分鐘;主打「溫泉宅」,交屋後卻沒有符合廣告承諾的溫泉設施。這類宣傳若足以影響購屋決定,且內容與事實有重大落差,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已針對不動產廣告訂有處理原則,涵蓋交通時間、溫泉設施、房屋面積、夾層設計、公共設施及景觀等項目。買方應保存廣告原始內容、核對建照與契約,發現落差後依爭議性質選擇檢舉、申訴或民事求償。

 

一、常見不實廣告:交通、溫泉、坪數與公設都要查

廣告宣傳

買方查核重點

「步行5分鐘到捷運」

從建案實際出入口,沿一般人可通行的道路確認路線與時間

「未來捷運站就在旁邊」

向捷運主管機關查詢路線、站址及核定進度

「天然溫泉宅」

確認溫泉設施、供水來源與相關合法文件

「室內大空間、挑高夾層」

對照建照、核准平面圖及合法登記面積

「泳池、健身房、空中花園」

確認是否屬於契約交付項目,以及設計是否符合法規

「永久棟距、無敵景觀」

查詢鄰地使用分區與開發狀況,核對廣告所承諾的具體內容

公平會的處理原則明列:交通時間與距離應以通常可使用的道路狀況計算;廣告宣稱的溫泉設施,實際交付也須符合溫泉相關法令。房屋面積、夾層、公設及景觀與事實有重大落差,同樣可能涉及不實廣告。

真實裁罰案例: 公平會於2024年6月19日認定,高雄「冠傑Ui」建案宣稱步行3分鐘可抵達捷運紫線預定站,但當時站址尚未確定,分別對建商及廣告公司裁罰150萬元、75萬元。

 

二、簽約後廣告仍有法律效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真實,對消費者負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契約成立後也應履行廣告承諾。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廣告宣傳品及所記載的建材設備表、房屋與停車位平面圖、位置示意圖,均為契約的一部分。

買方應保存建案網站、社群貼文、銷售海報、DM、影片及契約附件。對於「贈送裝潢」「保證景觀」等具體承諾,也應要求業者在書面文件中載明內容與交付條件。

 

三、發現廣告不實,保存四證據

  1. 廣告原件: 截圖保留刊登日期、網址、帳號與完整畫面;紙本DM及銷售資料也應留存。
  2. 客觀查證資料: 捷運主管機關公告、建照圖說、使用執照、主管機關核發的溫泉相關文件。
  3. 現場證據: 實際步行路線紀錄、照片、影片,以及交屋後的設施現況。
  4. 交易資料: 買賣契約、附件、付款紀錄及與建商、代銷或房仲的往來訊息。

公平會受理檢舉時,要求提出具體事實及相關廣告證據,說明廣告內容與實際情形的差異。

 

四、檢舉與求償分開處理

向公平會檢舉: 建商或廣告業者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的不實廣告,可檢附證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提出檢舉,或洽服務中心 (02)2351-7588轉380。檢舉書應載明具體事實、真實姓名、地址及相關證據。

向地方地政機關反映: 房仲自行刊登的物件廣告與事實不符,原則上由地方地政機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理;建商與代銷共同作為廣告主的案件,則依個案情形由公平會處理。

向消保單位申訴或調解: 買方要求建商履約、減價、解除契約或賠償,可先向業者提出書面申訴,再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 申訴,也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消費申訴後15日內妥適處理;後續可依程序提出第二次申訴、申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五、最高可罰2,500萬元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公平會得命業者停止、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1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

行政裁罰與買方求償是兩件事。 業者遭罰不代表購屋款會自動退還;買方要求履行廣告承諾、減價、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仍須依契約內容、具體違約情形及相關法律主張權利。

 

阿明總結

建案廣告的捷運距離、溫泉、公設與坪數,都應以可查證的資料確認。看屋前保存廣告,簽約時核對圖說與附件,交屋發現落差後立即蒐證,並將行政檢舉與個人求償分開辦理。

關鍵字: 建案廣告不實、公平交易法第21條、預售屋廣告、捷運宅、溫泉宅、建案廣告檢舉、房仲廣告不實、消費者保護法、預售屋契約、購屋求償、賣厝阿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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