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合建分屋賣房想省稅?國稅局:持有期間可併計「老爸的土地」,2年變10年稅率從45%變15%

【M傳媒/綜合報導】
近年都更改建熱絡,不少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父母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產。然而,繼承人在出售這類房產時,房屋持有期間究竟如何計算,直接影響房地合一稅的稅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今(26)日表示,若符合特定條件,房屋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被繼承人(父母)的土地持有期間,而非僅從房屋登記取得日起算,有機會大幅降低稅負。
合建分屋「房屋」持有期間,可併計「土地」持有時間
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合併計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更進一步,如果被繼承人是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參與都更或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房屋持有期間還可以進一步併計被繼承人的「土地」持有期間。
這項規定是因財政部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將原本只能併計「房屋」持有期間的規定,放寬為可改以併計「土地」持有期間。由於這類合建案件通常先取得土地,數年後才分回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遠長於房屋,這項修正對於繼承人出售房產時,具有顯著的降稅效果。
案例試算:繼承後出售,持有期間從2年變10年
國稅局以案例說明,小美的父親在2016年2月15日買下一筆土地,之後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並在2024年登記取得分配完成的房屋。小美在2025年5月7日繼承了這間房屋及坐落基地,並在2026年4月20日將其出售。
由於這筆房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關鍵在於持有期間的計算:
- 土地:因為繼承可併計父親的持有期間,從父親2016年2月取得土地開始計算,到2026年4月出售時,已超過10年。
- 房屋:雖然父親在2024年才合建分屋取得房屋,但因為屬於合建分屋,房屋的持有期間可以直接從父親2016年2月15日取得合建土地時起算。因此,小美出售時,房屋的持有期間同樣超過10年。
最終,小美出售這筆繼承取得的合建分屋房地時,土地及房屋的持有期間都超過10年,房地合一稅均適用最低的15%稅率。
繼承人非「合建者」,不適用20%單一稅率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另一種常見的誤解是,繼承人可能誤以為自己可以適用「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的20%單一稅率。對此,國稅局明確指出,繼承人既未以自有土地實際參與合建,自非該20%單一稅率適用的對象。
若繼承人誤用此稅率申報,將可能被國稅局補稅。例如,曾有繼承人出售繼承的合建房屋時,誤按20%稅率申報,但經國稅局查核後,認定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45% 的稅率課稅並補稅。
修正前後稅率對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供另一組對照數據,說明了新舊規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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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 |
取得日期 |
取得原因 |
取得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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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君(被繼承人) |
106年1月1日 |
買賣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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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君(被繼承人) |
114年1月1日 |
合建分屋 |
新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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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君(繼承人) |
114年10月1日 |
繼承 |
房屋及土地 |
若甲君在115年2月1日出售,修正前房屋持有期間僅約1年1個月,稅率高達45%;土地持有期間9年1個月,稅率20%。但在115年5月1日出售並適用修正後規定,房屋持有期間可合併計算為9年4個月,稅率降為20%,與土地相同。
提醒:仍須依法申報
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