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出租」踩雷!國稅局追繳43萬,5年內別亂動
【M傳媒房產中心】
換屋族看過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日發布一則案例,提醒所有申請過「重購退稅」的屋主:
錢拿回來之後,五年內別亂動,否則國稅局會回頭找你算帳。
案情是這樣的:
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11年間賣掉舊房子、買了新房子,符合房地合一稅的自住重購退稅條件,順利核准退還43萬4572元的稅款。
一切看起來都很美好,直到114年,國稅局查到一個關鍵事實,他把重購的自住房屋「出租」了。
這一租,踩到了房地合一稅的大紅線。
國稅局二話不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扣抵的43萬稅款。
白話文就是:當年退給你的錢,現在全部要回來。
很多人可能會問:我房子買了、錢也退了,之後要怎麼用是我的事吧?為什麼出租不行?
答案是:重購退稅的本質,是政府獎勵你「繼續自住」,不是獎勵你「買賣房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申請重購退稅必須符合兩大條件:
第一,買賣時間要在兩年內。
不管是先買後賣還是先賣後買,舊房子賣掉和新房子買進的移轉登記日期,間隔不能超過兩年。
第二,重購後五年內要「持續自住」。
這五年裡,房子不能出租、不能營業、不能做執行業務使用,也不能再賣掉。
簡單說,政府給你的這筆退稅,是希望你真的要住在這裡。
如果你拿了錢、住了不到五年就拿去出租,就違反了當初的承諾,國稅局當然有權追回來。
那有人會問:如果戶籍遷出去,但還是自住,會不會有事?
國稅局這次也一併說明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會被追稅:
未成年子女因為讀書需要在學區設籍,把戶籍遷出去
本人或配偶因為公務被派到國外
原所有權人死亡
其他經查證確實還是自住使用的情形
這些情況雖然戶籍不在,但只要你能證明房子確實是自己住的、沒有出租營業,國稅局還是會認定你符合資格。
但請注意,這幾種例外都是「因故遷出戶籍」,不是「拿來出租」。
甲君的案例就是標準的反面教材,他把房子租給別人收租金,這就跟自住完全沾不上邊了,被追稅一點都不冤枉。
M觀點:重購退稅是獎勵,不是福利,別跟國稅局玩火
這個案例給所有換屋族一個非常重要的提醒:重購退稅的錢,不是領完就沒事了。
從你領到錢的那一天起,往後五年,你的房子都在國稅局的監控範圍內。
很多人可能覺得,把房子拿去出租只是「暫時的」「沒關係吧」。
但在國稅局眼裡,出租就是出租,沒有灰色地帶。
只要查到你當年有租約、有租金收入、有人設籍在那裡但不是你自己,這筆錢就是得要回來。
43萬還只是一個例子。如果你當初退的是上百萬、甚至幾百萬的稅款,五年內一出租,全部吐回去。
再加上利息,可能比你這幾年收的租金還多。
所以給所有換屋族一句話:五年內,房子就是你的自住用途,不要動它。
如果你想投資、想收租、想換屋再賣,等五年後再說。撐過這五年,這筆錢才真正是你的。
國稅局的這記回馬槍,不是要刁難誰,而是把當初的條件講清楚、說明白。
你同意條件、領了錢,就要遵守遊戲規則。不然,五年後等著收掛號信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