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情來了|地政士專欄】網紅課稅新制上路!沒辦營業登記,不代表不用繳「這項稅」
【M傳媒房產中心/台中訊】
各位在網路世界努力耕耘的創作者朋友,大家好。我是嚴意情。最近不論是我的事務所,還是與同業交流,都發現一個新熱點:許多剛起步的自媒體經營者、小網紅們,拿著財政部新規,緊張地問:「嚴代書,我接案、拿分潤,不是開公司,到底要報什麼稅?」
這些新規定,直接回應了自媒體時代的新型態收入問題,讓「有所得即應課稅」的原則更加清晰,對廣大的個人創作者影響巨大。
今天我們就來釐清,究竟你的創作收入,該怎麼報稅才正確。
新規範的適用對象:每月勞務收入五萬元以下的小網紅
首先,你必須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類。財政部在去年底訂定的這份 《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主要是針對 「免辦理稅籍登記」 的個人網紅。
怎麼判斷自己是否免辦稅籍登記呢?最關鍵的數字是:每月銷售「勞務」的額度。
如果你透過網路提供創作、表演等服務,每月收入在5萬元以下,通常就屬於這份新規範的適用對象。這裡的勞務收入,指的就是廣告分潤、訂閱費、直播斗內、平台獎勵等,都算在內。
如果你月收入超過5萬元,或者你有成立工作室、聘用員工,那就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不屬於今天討論的範圍。
你的創作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對個人小網紅來說,從YouTube、Facebook、Twitch等平台獲得的分潤、斗內收入,性質上屬於 「執行業務所得」 ,並且明確歸類為 「表演人」。
這其實有好處。因為執行業務所得在報稅時,可以先行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如果沒有記帳,可以直接採用財政部每年頒布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以113年度為例,「表演人」的費用率是 45%。也就是說,你每100元的收入,可以先扣除45元作為成本,剩下的55元才是需要納稅的所得額。
跨境收入課稅核心:境內利潤貢獻「50%」原則
網路無國界,如果觀眾來自世界各地,稅務該怎麼算?這是新規範最關鍵、也最複雜的部分。
財政部引入了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的概念來判斷。簡單來說,就是根據 「網紅身分」、「平台所在地」和「觀眾所在地」 三個因素,來決定有多少比例的收入屬於「台灣來源所得」,需要課徵我們的綜所稅。
對於多數在台灣創作、上傳到境外平台(如YouTube、Twitch)給全球觀眾看的「境內網紅」,稅局提供一個簡易算法:直接以50%來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舉例說明:
假設在台居住的網紅A先生,去年將影片上傳至境外平台,獲得總收入20萬元。
首先,認定其中的50%(即10萬元)為「我國來源收入」。
接著,適用「表演人」45%的費用率。
最後,計算出應申報的執行業務所得為5.5萬元(10萬元 × (1-45%))。
而另外被認定為非我國來源的10萬元(即海外所得),在扣除45%費用後為5.5萬元,則須計入 「基本所得額」 ,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 「最低稅負制」 申報。
重要提醒:輔導期與扣繳新制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網紅只要有此類平台收入,就應誠實申報。考量到新制上路需要適應,財政部設有 輔導期至115年6月30日。
在此期限前,因不熟悉規定而有短漏報者,只要主動補報補繳,可免予處罰。
此外,自115年1月1日起,境內平台及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在付款給個人網紅時,依法就負有 「扣繳義務」 ,必須預先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
。這代表未來國稅局掌握這類金流的資料將更全面,主動申報絕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式。
我是嚴意情,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專長遺產、繼承、贈與及不動產交易規劃。「情情來了」陪你走過每個重要的資產決定,確保你的心血與愛護,落實在另一半的生活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