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欠債,子女要跟著還?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差很大!情情提醒「3個月」是關鍵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家人過世後,留下的可能是房子、存款,也可能有房貸、信用貸款等債務。繼承人面對遺產,除了可以辦理「拋棄繼承」,現行法律也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的保障。兩者在財產能否留下、法院程序及後續責任上,都有明顯差別。
1|拋棄繼承:財產、債務都不繼承
拋棄繼承是放棄整個繼承權,不能只放棄債務、留下房子。依法辦妥後,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遺產即使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拋棄的人也無權分配。拋棄的是繼承權,不是與家人的親屬關係。
辦理期限是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後,還應以書面通知因此取得繼承資格的人,無法通知者除外。
2|限定責任:先用遺產還債,有剩才繼承
台灣自2009年6月12日起,原則上採取全面限定繼承責任。繼承人對過世家人的債務,以因繼承取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項保障依法適用,不用另外向法院聲明「選擇限定繼承」才會生效。
例如,父親留下價值300萬元的遺產,另有500萬元債務。依法以遺產清償後,原則上無須再拿子女原有的存款補足差額;若遺產有600萬元、債務100萬元,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則可由繼承人依法分配。這是說明清償範圍的簡化例子,實際金額仍須核對全部遺產、債務及清償順序。
3|同樣要注意3個月,但程序不同
拋棄繼承的3個月,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的期限;保留繼承權的人,則應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清冊來不及整理,可依法聲請延展期間;有多名繼承人時,其中一人依法陳報,其他人視為已陳報。法院接著會公告,通知債權人在期限內申報債權。
未在3個月內陳報清冊,不會因此自動變成必須用個人全部財產還債,但仍須依法處理遺產債務。隱匿遺產、在清冊重大虛偽記載,或意圖損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可能失去限定責任的保障。
4|全家一起拋棄,下一順位也要留意
子女等先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後,繼承資格可能轉到孫子女或其他後順位親屬。每位因此取得繼承資格的人,都有自己的3個月拋棄期限,自知道自己可以繼承時起算。家族處理遺產時,應一併確認後續有哪些人取得繼承資格。
情情觀點|先查清遺產和債務,再辦法律程序
情情提醒,家人過世後,先整理不動產、存款、貸款、保證債務及其他債權債務資料,再確認繼承人與期限。確定要放棄全部遺產,就在期限內向法院辦理拋棄;保留繼承權,則儘速陳報遺產清冊並依法清償債務。 把財產和程序查清楚,才能兼顧繼承權與自身財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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