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一筆交易簽兩次!斡旋金被沒收、要約書再討違約服務費 房仲「雙約雙收」掀爭議
公平會明定兩種出價方式具有替代關係 先後契約效力、重複收費成爭議焦點
【M傳媒/分析報導】
買房反悔,代價竟然可能從一筆斡旋金變成兩筆費用!
有購屋者描述,房仲先要求簽署斡旋金契約並支付款項,接著又要求簽下要約書。屋主同意出售後,買方因故反悔,房仲主張斡旋金遭沒收,還須依要約書支付違約服務費。
這起尚未取得完整契約文件的交易爭議,凸顯房仲實務上值得檢視的問題:同一間房子、同一筆出價、同一個交易目的,簽署兩份文件後,買方的金錢責任究竟增加了多少。
公平會早有規範 兩種出價方式具有替代關係
公平交易委員會明定,房仲收取斡旋金前,須以書面告知買方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的差異及替代關係,並說明買方有權選擇出價方式。
業者若隱瞞相關重要資訊,構成欺罔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買方已經選擇斡旋並付款,房仲又要求簽下另一份正式要約書,業者有必要把兩份文件的用途、效力與收費責任說清楚。
前約成交、後約加碼 重複簽約效力待釐清
依《民法》第98條、第153條及第345條,契約須依當事人真意與意思合致情形認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達成合意,買賣契約即可能成立。
若屋主已接受第一份斡旋條件,房仲才要求補簽要約書,後約新增的服務費或違約責任,便須確認是否經買方有效同意。
若兩份文件都在屋主承諾前簽署,則須比對出價金額、付款條件及有效期限,確認屋主接受哪一份要約。
先簽不代表永遠有效,後簽也不代表自動取代前約。同一筆交易重複簽署文件,更需要明確界定契約之間的關係。
定金、服務費各有依據 額外違約金須說明
買方反悔,已依法轉為定金的斡旋金,可能依《民法》第249條產生不得請求返還的效果。
房仲因媒介促成買賣契約成立,依《民法》第568條,也可能取得約定的服務報酬請求權。定金與仲介服務費的權利人、法律性質不同,依法可能同時存在。
但房仲若另外依後簽要約書請求「違約服務費」,就須確認該筆款項是原本約定的服務報酬,還是額外違約金,以及是否與前約重複計算。
兩份契約可以記載同一筆服務費,不能只因文件有兩份,就把同一筆費用算成兩次。
M編觀察:
房仲帶看、議價、促成交易,依法收取約定服務費具有正當性;買方在契約成立後反悔,也須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房仲掌握交易流程與契約資訊,對兩份文件的法律效果及新增費用,應提供完整說明。
買方反悔,不能成為免除所有責任的理由;房仲促成成交,也不能成為重複計算同一筆費用的理由。
這起爭議仍待完整契約與屋主承諾時間釐清。兩份文件究竟是補充、取代,還是重複約定同一義務,才是判斷實際付款責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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