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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戶有救了!地下水管制區國有地承租解套 財政部預告修法放寬

養殖戶有救了!地下水管制區國有地承租解套 財政部預告修法放寬
M-news 養殖戶有救了!地下水管制區國有地承租解套 財政部預告修法放寬 【M傳媒/綜合報導】 為解決地下水管制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養殖戶,因無法承租土地導致拿不到水權的困境,財政部於115年10...

養殖戶有救了!地下水管制區國有地承租解套 財政部預告修法放寬

【M傳媒/綜合報導】

為解決地下水管制區內國有非公用土地養殖戶,因無法承租土地導致拿不到水權的困境,財政部於115年10月21日預告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未來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只要已實際作養殖使用、依規定完成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申報,並取得保留廢止權的水權狀者,即可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養殖地租約。

現行規定卡關:管制區內原則不租 養殖戶拿不到土地同意書

依現行《國產法》及《出租管理辦法》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若在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作養殖使用,可逕予出租給實際使用人。但若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者,為避免超抽地下水引起海水入侵或地盤沉陷,原則上不予出租作養殖使用。例外情況包括: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定劃設為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認定以海水、地面水或管制區外抽取地下水進行養殖者。

然而,近期地方政府反映,為配合《地下水管制辦法》第17條規定,就管制區內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之既有未登記水井辦理納管作業時,部分土地屬於國有非公用土地。依現行規定,養殖戶無法承租,導致無法取得土地同意使用文件,連帶影響後續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及取得水權,形成惡性循環。

修法解套:取得「保留廢止權水權狀」即可申請承租

國產署表示,為配合水利主管機關推動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作業,經參採經濟部水利署修正建議,於《出租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增訂例外情形。未來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只要養殖戶依水利主管機關公告的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取得該主管機關發給的「保留廢止權之水權狀」,即可申請承租,訂定養殖地租約。

預告期至12月21日 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國產署指出,該修正草案已於115年10月21日辦理預告,預告終止日為115年12月21日。預告期滿後將陳報行政院核定,俟獲核定後即發布施行。未來位屬地下水管制區範圍、且依水利主管機關公告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的國有土地養殖戶,於修法後可提出水利主管機關發給保留廢止權之水權狀,申請承租取得合法使用權,解決長年以來的土地使用與水權取得難題。

如有相關疑義,可洽國產署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君華,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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