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情來了|15年不聞問!天邊孝子想分產遭法院判決「一毛都拿不到」
文/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滑手機看到這則新聞時,我忍不住在螢幕前點頭如搗蒜,又是一個「天邊孝子」被法院打臉的真實案例。
高雄這起判決,女兒長達15年與父親斷聯,父親生前託人傳話、寫信、請親友聯繫,對方一概已讀不回。
等到父親走了,這位「隱形人」卻突然現身要分遺產。結果呢?法院不但不給她分,連法律保障的「特留分」都一併拔掉。
法官在判決書裡寫了一句話,我看了都想鼓掌:「親為父女有何深仇,竟長達十餘年不聯繫?」
很多人誤會了:法律不是永遠站在子女這邊
每次處理繼承案件,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我是他小孩,法律不是應該保障我嗎?」
對,也不對。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寫得很清楚:如果子女對父母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而且父母生前明確表示「這個小孩不可以繼承」,那麼這個子女就會喪失繼承權。
重點是:什麼叫「重大虐待」?最高法院的見解是,長期不聞不問,完全斷絕聯繫,讓父母心寒到極點,就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符合這個要件。
高雄這個案例就是標準示範,15年完全不聯絡、父親想方設法聯繫都被拒絕、母親在父親過世後提告主張排除繼承權。
三個條件湊齊,法院就直接判出局,連特留分都沒收。
那特留分呢?不是號稱「最低保障」嗎?
很多人以為,就算遺囑寫明「財產全給某個小孩」,其他小孩至少還能拿特留分。
這概念沒錯,但有個前提:你必須是「合格」的繼承人。
民法第1223條規定的特留分,是給「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一旦你被法院認定有第1145條的重大虐待事由,連繼承權都沒了,還談什麼特留分?
換句話說,特留分是護身符,但不是免死金牌。你把父母當空氣,法律就把你當空氣。
另一個案例:照顧媽媽三年,海外弟弟憑什麼分?
新聞裡還提到另一個案例:小玉照顧中度失智的媽媽三年,媽媽過世後,遠在美國的弟弟突然回台,說要分媽媽留下的大安區華廈,價值近五千萬。
這種情況,比高雄案複雜得多。
小玉可以主張弟弟不聞不問、沒盡扶養義務,要求法院確認弟弟喪失繼承權。
但關鍵在於舉證:
弟弟多久回國一次?
有沒有用視訊關心過媽媽?
媽媽生病期間,他有沒有回來看過?
媽媽生前有沒有說過「弟弟不可以繼承」這種話?
如果弟弟每年有回來一兩次,或固定用視訊問候,法院就可能認定「不構成重大虐待」。
到時候,小玉再怎麼委屈,弟弟該拿的還是拿得到。
生前贈與 vs. 死後繼承,很多人搞混
還有一個常見誤解:父母生前把房子過戶給某個子女,其他子女以後可以主張特留分。
答案是:完全不行。
生前贈與是父母活著的時候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不需要經過其他子女同意。
一旦過戶完成,這筆財產就跟遺產無關了,其他子女半毛錢都分不到。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家庭會出現「顧在身邊的拿不到,遠在天邊的回來搶」的悲劇。
父母以為生前把房子給照顧自己的小孩是補償,卻忽略了法律上這只是「贈與」,跟遺產完全切割。
情情給大家的真心建議
看到這種新聞,我總是感嘆:與其讓子女在法院大戰,不如趁早做好規劃。
第一,預立遺囑。
不用寫得多複雜,簡單寫清楚財產要怎麼分就好。
就算只是自書遺囑,也比什麼都不留強。
第二,明確表態。
如果真有那種十幾年不回家的子女,生前最好留下證據,表示「這個人我不想給他繼承」。
可以是遺囑、書面聲明,甚至是錄音錄影。
第三,考慮信託或保險。
信託可以確保財產按你的意願管理,保險指定受益人可以繞過遺產程序,快速給付。
第四,生前適度贈與。
如果真的想照顧某個孩子,可以考慮生前分年贈與,但要知道這會跟遺產切割。
最後想說的是:父母留下的不該只是財產,更該是一個和諧的家。
我是嚴意情,明深地政士事務所的主辦代書。如果你也有繼承方面的困擾,歡迎來找我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