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族注意!「小屋換大屋」土增稅重購退稅 稅務局破解迷思:比的是土地地價,不是房屋總價
【M傳媒/台中報導】
換屋族賣舊屋、買新屋,若符合條件,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減輕換屋負擔。不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許多民眾誤以為「小屋換大屋」是比較房屋的實際成交總價,但實際上,法規認定的是「新購土地地價」與「原出售土地地價」的落差,這項細節若搞錯,恐影響退稅權益。
2年內先賣後買、先買後賣 最高退還全額土增稅
台中市稅務局說明,民眾出售自用住宅換屋時,只要符合在2年內「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即可申請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稅務局舉例,陳先生出售原自用住宅房地,繳納了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並在2年內再購買較大的自用住宅房地。若新購土地的地價符合相關規定,經核准後,最高可退回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30萬元。
「小屋換大屋」比的是土地地價,非房屋成交價
稅務局特別點出一個常見的誤解:所謂的「小屋換大屋」,並非比較房屋的實際成交總價。法規認定標準是比較「新購土地地價」與「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換句話說,建物本身的價值(如裝潢、建材)並不列入重購退稅的比較基礎,這點是許多換屋族在申報時最容易搞錯的地方。
移轉、出租、營業或遷戶籍恐遭追繳
稅務局也提出嚴正警告,已申請並核定退稅的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 5年內,若出現以下情形,將可能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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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移轉(包含買賣、贈與配偶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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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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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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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
稅務局呼籲,換屋族在享受重購退稅優惠的同時,務必留意這5年的管制期,以免原本放進口袋的退稅款,又被連本帶利討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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