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繼承房產省稅新招!成本可按CPI調整 國稅局案例算給你看
M傳媒/綜合報導
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若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過去常因取得成本以「房屋評定現值」認定,導致帳面獲利偏高、稅負沉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新令釋放寬,這類案件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的價值計列成本,等於讓成本隨物價上漲同步調高,減輕納稅人負擔。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者,依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釋規定,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列成本。
交易日CPI ÷ 取得日CPI
所謂「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是以交易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除以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日所屬年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比率調整。
案例試算:甲君出售繼承A屋
甲君於100年1月繼承父親所有的A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為900萬元;嗣於115年8月出售A屋,實際房屋成交價額為2,000萬元,並檢附仲介費、代書費及其他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相關費用合計30萬元。
100年1月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0.25,115年8月為112.3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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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評定現值調整後價值:900萬元 ×(112.32÷90.25)=1,12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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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2,000萬元-1,120.5萬元-30萬元=849.5萬元
甲君115年8月出售A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為849.5萬元,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11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M編提醒
過去出售繼承房產,舊制成本只能以房屋評定現值認定,常被批評「成本偏低、稅負偏重」。新令釋讓成本可按CPI調整,對長期持有的繼承者相對有利。但記得保留仲介費、代書費、修繕費等相關單據,才能列報減除。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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