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農地後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無法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於持有期間內,經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農地,之後如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將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甲君98年向乙君購買一筆農業用地,移轉時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地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為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10元,其98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元,甲君購買後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依限恢復作農業使用又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則甲君於今(115)年移轉時,即使取得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土地亦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115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甲君應納稅額應以乙原取得的10元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