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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相關法令 -- 【家庭教育的斷層:當學校成為社會問題的代罪羔羊】

公共治理相關法令 -- 【家庭教育的斷層:當學校成為社會問題的代罪羔羊】
專家 教育不應被單向外包,家庭、學校與政府三者缺一不可,當家庭功能失能、孩子缺乏行為規範的引導,教育體系就會承受過大壓力,校園與社會問題隨之加劇;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藉本文,將從法律規範、教育責任分配以及社會治理的角度,分析家庭教育斷層對社會的影響,並提出可行的政策與文化改革建議強調教育責任應回歸多方共同承擔。

家庭教育的斷層:當學校成為社會問題的代罪羔羊

撰稿/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社會亂象之錯位責任

       近年來,台灣社會對於「教育現場的批評聲浪不絕於耳,當孩子行為偏差、青少年涉入犯罪、甚至發生校園霸凌、網路成癮等社會問題時」,社會輿論往往第一時間將矛頭指向「學校」與「老師」,要求教育體系負起所有責任。

       然而,台灣國人這樣「責任指認,其實反映台灣實際家庭教育斷層和經濟倒退,與國人思維中對於教育角色於錯謬地邏輯思維迭代下,嚴重地曲解、誤判和斷言。」事實上,教育養成:

  • 不僅止於學校,更應包括家庭、社會與政府三方合力。
  • 孩子的品格養成,亦絕對非為學校、教師單方之責。
  • 一個孩子的品格道德觀:絕對從「家庭」這成長教育原生基石所孕育;「社會文化氛圍」之影響養成;「政府制度設計」失準且不符合實際,其三股勢力共創而產出。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藉本文,將深入剖析台灣當前家庭教育的斷層現象,並從法律制度、社會結構、文化轉變等面向進行全面分析,揭示「為何學校成為代罪羔羊」以及「如何重建家庭教育責任」;同時,透過法律依據逐條解析提出政策建言,期望喚醒國人對於教育角色的正確認知,給予教師應有的尊嚴並為社會長遠發展鋪設更穩固的基礎。


 
家庭教育之核心缺位

一、道德品格傳承的失落

       台灣於「家庭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則應注重「傳承美好的道德品格涵蓋價值觀、判斷力、包容力、愛、感恩及給予」,如此,道德品格教育傳承,得使之家庭幸福、國家興旺;「一個家庭」養成亦應以「正確人生觀」立下建樹,首當應由家之根本「人」,端正教化此「源」,方能治標治本。

       台語諺語為「樹頭徛予在,毋驚樹尾做風颱」,這句俗語表達出,只要樹根穩固,樹梢就不怕被颱風吹襲;引申為「人倘若從做人、處事就正直坦率且光明磊落,擁有正確的道德觀和價值觀,腳踏實地做事並尊重彼此,這樣社會文化怎能有敗壞的機會?

       然而,隨著台灣社會快速現代化,部分國人短視近利一切都要搶快,再先搶先贏有得到0.1分不到顏色便大張旗鼓開啟染房連鎖店;往往未養成準備好之個性家庭結構出現先天不足、後天失調之巨大變化:少子化、單親家庭、隔代教養、雙薪家庭普遍化,使得父母能夠投入於孩子身心教育的時間大幅縮減

       許多家長將教育責任外包給學校與補習班,甚至認為「繳了學費,老師就該包辦一切」,這種態度在台灣社會上是一種消費者思維並缺乏責任感以及不尊重專業的態度類型,這種觀點將教育視為一種買賣關係,嚴重忽略教育本質為雙向互動,且未能讓孩子明白自身應負之學習責任,家長行為反倒讓孩子有樣學樣造成孩子缺乏價值觀判斷之根本培養,也瞬間教育孩子和家長同款級別毫無責任感、不尊重他人、不守紀律等個性。

二、過度依賴制度,忽略親職角色

       不少家長認為,教育應由「專業的教師負責」,甚至連生活習慣與品格養成都寄望於學校,殊不知,「孩子的人格塑造」,從出生到學齡前的家庭互動已奠定基礎,若父母缺席、價值傳遞斷層,即使老師在校辛苦教導,孩子回到家庭「仍可能受到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影響,導致學習成效大打折扣,以及不同認知及價值觀的產生。」

三、物質補償取代情感教育

  • 台灣許多家長以為「提供孩子最好的物質條件就是盡到父母責任,卻忽略了陪伴、對話與關懷的重要性」。
  • 當這些孩子缺乏情感連結,「他們往往會尋求外在認同,進而在同儕群體中迷失,甚至走向偏差行為。」

       莊鈞翔博士指出,以上三點其實反映國人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中,傳統的家庭教育模式面臨了巨大的挑戰,「相信許多家長並非不愛孩子,而是他們自身也處在一個充滿壓力和困惑的環境中,不自覺地複製了上一代的模式,或是在社會的影響下,失去了對於教育本質的深刻理解,這是一個值得社會共同反思的議題。」


  
教育改革的雙重困境

       長期以來,台灣的教育體系陷入一種複雜的矛盾之中,儘管政策倡導「全人教育」「素養導向」的理念,強調培養學生的多元能力、批判性思維與核心品格,然而實際的評量與社會價值觀,卻仍舊圍繞著傳統的「應試升學」模式運作;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現象,不僅造成了政策、學校與社會之間的認知落差,更讓各方陷入一場無解的困境。

一、學校教育的錯位與壓力

(一)角色被過度擴張

  • 在家庭教育功能不足的情況下,社會輿論與政策制定者往往將學校教育「無限擴張」,期待學校不僅教學科知識,還要教品格、處理心理輔導、甚至承擔社會安全網的功能。
  • 教師不僅要教書,還要扮演心理師、社工師、甚至司法角色,這種角色負荷,顯然「已超出教育本質。」

(二)輿論與媒體放大效應

  • 每當校園發生霸凌、意外或社會案件,媒體第一時間報導的往往是「學校管理不善」「老師失職」
  • 這種片面化的歸責,不僅忽略了家庭教育的責任,也讓教師陷入輿論審判造成教育專業人員普遍的士氣低落。

(三)制度性的矛盾

       台灣教育政策多年來在「應試導向與素養教育」間擺盪不定,表面上「提倡全人教育」,實際上「卻仍以升學率為核心績效指標」,這使得學校難以在有限資源下兼顧多重任務,更容易成為社會不滿的出口。

二、理想與現實的衝突

(一)政策層面的表裡不一

  • 政策制定者表面上宣示教育改革的決心,但缺乏對應的評估標準來支持其理念,他們一方面鼓勵學校推動多元學習,另一方面卻仍舊以升學率作為衡量辦學成效的關鍵指標。
  • 這種自相矛盾的設計,使得學校和教師處於進退維谷的尷尬局面,必須在理想的教學方針與現實的績效壓力之間掙扎求生。

(二)學校現場的左右為難

  • 為了在激烈的升學競爭中脫穎而出,許多學校不得不將有限的資源投入到「應試準備」上,這使得「素養教育」的理念難以真正落實,成為一個空洞的口號。
  • 當學校在追求升學率的同時,卻又無法滿足家長對多元教育的期待時,便很容易成為眾矢之的,承受來自各方的批評與不滿。

(三)社會價值的集體慣性

       這種困境也反映出整個社會的集體焦慮與慣性,儘管大眾普遍認同素養教育的重要性,但在為子女選擇學校或規劃未來時,升學率和名校光環依然是首要考量,這種「口頭支持改革、行為卻反其道而行的集體潛意識,讓真正的教育轉型之路充滿阻礙。」

        莊鈞翔博士綜觀而言,這種「雙重困境並非單一問題,而是深植於社會體系中的結構性矛盾」,它清楚地揭示了教育理想與現實操作之間存在的巨大鴻溝,以及政策、學校、家長與學生在追求教育卓越的道路上所共同面臨的深層次挑戰。



政府與社會責任的缺席

一、教育政策缺乏長遠規劃

       台灣的教育政策常隨政黨輪替而改變,缺乏延續性,家庭教育支持系統雖有《家庭教育法》規範但實務上推行不足,地方政府與學校資源配置不均使得弱勢家庭更難獲得協助。

二、社會文化的錯位價值

       台灣社會普遍將「成功」等同於「升學」「高薪職業」,忽略了「品格」「責任感」「公民素養」的重要性,當整體社會價值導向偏差,父母自然將教育焦點放在「競爭力」而非「品格力」

三、媒體與社群的影響

       在社群媒體時代,孩子接收資訊的來源已不再是家庭或學校,而是網路社群,若家庭缺乏引導,孩子極容易受到錯誤價值觀影響,政府對於網路資訊監管的不足,也放大了這種風險。


  
學校為何成為代罪羔羊

一、最顯眼的「責任出口」

       學校是孩子每天最長時間停留的場所,教師是社會最直接可見的教育角色,因此,當問題發生時社會最直覺的反應就是指責學校。

二、責任模糊的制度安排

       家庭教育缺失難以量化,社會責任無法立即追究,政府政策又往往抽象難以落實,在這樣的背景下學校成為最容易被歸責的單位。

三、教師專業尊嚴的流失

       長期以來,教師被視為「公僕」,社會對其期待無限上綱卻忽視其專業自主性,當教師失去社會尊重時,其專業角色便被貶抑,教育現場也難以維持應有的秩序。


  
如何重建家庭教育與教育平衡?

       若社會將所有教育責任一味推諉於學校,不僅使教育現場喪失其應有尊嚴,更使家庭教育的根基逐步瓦解,當家庭不再承擔應有的倫理培養與責任灌輸,政府亦僅以制度補貼或政策鼓勵作表面修補,教育便淪為「責任錯位」的惡性循環邏輯,其結果「不僅是校園秩序崩解,更是國民品格的空洞化與社會信任的斷裂。」

  • 在此情境下,倘若政府一方面持續高喊「鼓勵生育,卻另一方面忽視教育責任的分配與落實,實則形同將新生命推向一個無法承接其成長需求的環境。」
  • 於是,「生 — 不再是希望的起點而是憂患的延續」,孩子被交付給一個責任錯位的體系,既得不到家庭的陪伴,也無法倚靠學校承擔全部社會教育,終究落入價值迷惘與關係失能的循環之中。
  • 國人應思考,在教育三方皆無能為力的現況下,「國人何以再被要求尤須生育」

       若只是製造出更多的「教育孤兒」,那麼生育政策便淪為口號而非對未來世代的保障,唯有正視教育責任的本質,讓家庭回歸教育之根,學校恢復專業尊嚴,政府履行制度支撐,方能使「生育」真正成為國家持續發展與社會永續的希望,「而非社會失能」的延伸。

一、強化《家庭教育法》的落實

       政府必須落實《家庭教育法》所賦予的責任,強化地方家庭教育中心的功能,建立完善的家長教育課程讓家長理解其在教育中的核心角色。

二、提升家長的親職能力

       學校應與社區合作,透過課程、講座、工作坊等方式,幫助家長學習親職技巧,包括溝通、陪伴與價值觀引導而不只是追求學業成績。

三、賦予教師應有的尊嚴

       教師應專注於教育專業,社會與媒體必須給予尊重與信任,對於校園事件,應建立多元責任歸屬機制而非單一將責任推給老師。

四、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

       教育問題不只是教育部的責任,而是跨部會的議題,應由教育、社會、衛福、警政等單位共同合作,形成完整的兒少保護與教育支持網絡。

五、推動價值觀教育

       全社會應重視「公民素養」、「倫理責任」、「社會參與」等價值教育,讓家庭與學校教育在核心價值上達到一致而不是相互矛盾。


  
結語:喚醒國人還予教師尊嚴

       孩子的品格道德,不是老師單方的責任,而是家庭、政府與孩子本身的共同責任,倘若國人持續錯置責任,只會讓教育現場陷入惡性循環,教師失去尊嚴,孩子失去正確引導,社會失去未來的希望。

       是時候喚醒台灣社會,回歸「教育本質: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唯有家庭教育、學校教育與社會支持共同運作,才能真正打造健全的教育環境,讓下一代承擔起未來社會的責任。」

       透過憲法、教育基本法、家庭教育法、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教師法、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他教育相關法規之逐條檢視,可以清楚得出以下結論:

  • 教育責任具三元結構:家庭為基礎,政府為制度,學校為專業支援。
  • 法律並未要求教師取代家庭,而是保障教師尊嚴與專業。
  • 父母的教育責任具有不可推諉性,放任即屬違法。
  • 兒少亦非完全被動接受者,而是具備義務與責任的主體。

【法律依據註腳】

以下條文均為 2025 年台灣現行有效法規,逐條完整列出:

01. 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02.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03. 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04. 中華民國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05. 中華民國憲法第162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06. 教育基本法第3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07. 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08. 教育基本法第12條: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09. 教育基本法第15條:教育應注重生活教育、品德教育,並協助學生健全人格。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家庭教育法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等事項。

11. 家庭教育法第16條: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經評估有家庭教育需求者,得轉介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課程、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12. 民法第1084條: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13.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14. 民法第1116條之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1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條: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應受尊重,並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其與父母或監護人意見不一致時,應聽取其意見。

1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1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2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適當之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遭受遺棄、虐待、身心虐待、傷害、性侵害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虞。
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充當不當場所侍應、遭受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行為及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18. 教師法第2條:本法所稱教師,指於各級學校從事教學、研究、訓導、輔導工作者。

19. 教師法第14條:教師有參與學校校務會議之權利。

20. 教師法第15條:學校應保障教師之專業發展,並提供適當支持。

21. 兒童權利公約第18條: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父母、或視情況而定的法定監護人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擔主要責任。兒童之最佳利益應為其基本考量。為保證與促進本公約所揭示之權利,締約國應於父母及法定監護人在擔負養育兒童責任時給予適當之協助,並確保照顧兒童之機構、設施與服務業務之發展。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就業父母之子女有權享有依其資格應有之托兒服務及設施。

22. 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之權利,並應在機會平等之基礎上,逐步實現此項權利。

23. 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締約國一致認為兒童教育之的目標為:

(a) 使兒童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
(b) 培養對人權、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揭櫫各項原則之尊重;
(c) 培養對兒童之父母、兒童自身的文化認同、語言和價值觀,兒童所居住國家之民族價值觀、其原籍國以及不同於其本國的文明之尊重;
(d) 培養兒童本著理解、和平、寬容、性別平等以及所有人民、種族、民族、宗教與原住民間友好的精神,於自由社會中,過負責任之生活;
(e)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24.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涵養性別尊重之教育。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他人同意之行為: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限制學業或職務上權益之條件者。

四、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或性傾向,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25.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文化。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務。

26. 校園安全與災害防救法第4條: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27. 校園安全與災害防救法第9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學校推動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作,並提供必要之資源與支持。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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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Factors for Successful Succession of Taiwanese Family Businesses
ㆍ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ㆍ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Discussion on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Service Sustainability:A Case Study of A International Attorney Firm
ㆍ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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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傳承智慧、服務產業,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理念致力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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