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繼承|國籍、互惠資格、遺產稅與登記一次看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跨國婚姻愈來愈普遍,夫妻在台灣共同生活、買房置產,其中一方過世後,外籍配偶也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
這類案件需要把兩件事分開處理:第一是有沒有繼承權,第二是不動產能不能登記到外籍配偶名下。
情情整理外籍配偶繼承台灣房地產的重要程序,以下以被繼承人為台灣國民、遺產位於台灣的一般情況說明。
外籍配偶有繼承權 土地登記再查互惠資格
依《民法》規定,配偶具有法定繼承權,並依繼承順位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因此,外國籍身分本身不會讓配偶失去民法上的繼承權。
進入台灣土地登記程序後,還要確認《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土地的規定。
依《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該外國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實務辦理時,地政機關會依外籍繼承人的國籍確認平等互惠情形。
所以「有繼承權」與「土地可以登記到名下」是兩個不同層次。
沒有平等互惠 土地權利另行處理
外籍配偶具有民法上的繼承身分,土地登記仍受到《土地法》第18條限制。
外籍繼承人所屬國家未符合平等互惠條件時,土地權利無法直接依一般互惠國家方式登記取得。
遇到多名繼承人的案件,可以依遺產內容、各繼承人資格及實際需求,評估遺產分割方式。例如將土地分配給具有取得資格的繼承人,再就存款、股票或其他遺產進行整體分配。
因此,跨國家庭準備遺產分割協議前,先確認每一位繼承人的國籍及土地取得資格,可以減少後續登記卡關。
8類土地有特別限制 繼承取得後注意3年期限
外國人取得台灣土地,還要注意《土地法》第17條。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土地,原則上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
因繼承取得者,法律另有處理規定,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主管機關得依法進入公開標售程序。
外籍配偶繼承土地時,除了看互惠資格,也要查土地種類與使用狀況。
遺產稅原則6個月內申報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稅程序也要同步進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稅原則上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具有正當理由者,可依法申請延期。
外籍繼承人辦理時,可能需要護照、居留證及婚姻、親屬關係等證明文件。
文件由國外製作時,還要依文件種類、製作國家及使用程序辦理駐外館處驗證或其他法定程序,外文文件通常也需要準備中文譯本。
完成遺產稅相關程序後,再接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跨國繼承按照順序處理
外籍配偶繼承台灣房地產,可以按照以下順序整理:
確認國籍與繼承身分 → 確認土地平等互惠資格 → 查土地種類 → 準備國內外證明文件 → 申報遺產稅 → 辦理地方稅查欠 → 辦理繼承登記。
涉及分割繼承時,還要確認全體繼承人的分配內容與相關文件。
外籍繼承人在國外,也可以依規定委託代理人辦理;境外製作的委託文件仍要依相關規定完成必要程序。
取得台灣國籍 適用身分跟著改變
「新住民」描述的是生活與移居背景,實際辦理土地登記時,仍要確認當事人的法律身分與國籍。
已經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辦理台灣土地繼承登記時,原則上依本國人相關規定處理,不再以一般外國人的平等互惠資格作為土地取得基礎。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則另有特別法律規範,繼承資格、期間及不動產取得限制也有不同,應依個案適用規定辦理。
情情提醒|跨國繼承先處理「身分」再處理「房子」
外籍配偶繼承台灣房地產,可以掌握四個順序:
國籍身分 → 土地互惠資格 → 土地種類 → 稅務與繼承登記。
跨國案件還可能增加國外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護照、授權文件、驗證及翻譯等程序,辦理時間通常需要預留較大空間。
家中有外籍配偶並持有台灣房地產,可以提早整理婚姻、親屬、國籍及不動產資料。未來發生繼承時,家人就能按照既有資料接續處理。
繼承權先依身分確認,土地能否登記再看互惠及土地種類。把兩個法律層次分清楚,就是跨國不動產繼承最重要的第一步。
關鍵字:外籍配偶繼承、新住民繼承、外國人繼承台灣房產、外國人土地繼承、平等互惠、土地法第17條、土地法第18條、遺產稅、跨國繼承、不動產繼承、外籍人士土地登記、地政士、嚴意情、情情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