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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相關法令 -- 【六都治理新戰略:去政治化的民生優先模式】

公共治理相關法令 -- 【六都治理新戰略:去政治化的民生優先模式】
專家 展望2025年,台灣在國際政經格局中面臨多重轉折點:對外必須應對美中競爭加劇、能源轉型迫切的全球趨勢與供應鏈重塑;對內則需解決人口高齡化、財政負擔加重及產業升級之關鍵課題,這些挑戰攸關國家存續,但台灣社會卻長期陷入政治對立與選舉氛圍,使治理焦點模糊政策延續性不足。長期關注公司治理的經驗告訴我:「企業若沉迷於派系鬥爭將喪失市場競爭力;國家若沉迷於政治內耗則會侵蝕民生基礎。」正如公司治理要求董事會超越短期政治利益,應專注於長期策略,台灣必須透過法律與制度設計,方能建構「去政治化的治理模式」,才能確保六都作為國家發展引擎的功能得以落實。

六都治理新戰略:去政治化的民生優先模式

撰稿/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政治是過程,民生才是目的

        展望2025年,台灣在國際政經格局中面臨多重轉折點:對外必須應對美中競爭加劇、能源轉型迫切的全球趨勢與供應鏈重塑;對內則需解決人口高齡化、財政負擔加重及產業升級之關鍵課題,這些挑戰攸關國家存續,但台灣社會卻長期陷入政治對立與選舉氛圍,使治理焦點模糊政策延續性不足。

        台灣六大直轄市—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及高雄—匯集了全國約70%以上的人口,並貢獻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內生產毛額(GDP),成為經濟與人口的核心樞紐,理應是推動國家永續發展的核心引擎,然而,當市政治理過度受到政黨競爭牽制,民生政策便難以持續推動,此刻的台灣最根本課題在於:如何「讓政治退位,讓治理歸位」,使六都真正扮演台灣均衡發展的戰略核心。

        長期關注公司治理的經驗告訴我:「企業若沉迷於派系鬥爭將喪失市場競爭力;國家若沉迷於政治內耗則會侵蝕民生基礎。」正如公司治理要求董事會超越短期政治利益,應專注於長期策略,台灣必須透過法律與制度設計,方能建構「去政治化的治理模式」,才能確保六都作為國家發展引擎的功能得以落實。


論及政治與治理的分野

  • 政治的本質是權力分配的藝術而治理的靈魂則在於效能的極大化
  • 反而成為治理效能的掣肘當權力未能服務於公共效能
  • 社會便會陷入目的倒置的危機

  

政治過熱下的治理盲點:政治與治理本質

       莊鈞翔博士基於深入研究,闡釋台灣地方自治與國家整體責任間存在緊密互動關係,強調地方自治權限應與國家永續目標協同推進,而非彼此牽制,而應是相輔相成、雙向驅動的關係,這兩者若能緊密結合,將是提升國家整體韌性的基石;反之,若彼此脫節,不僅會造成空轉更可能削弱國家的治理效能。

       以本文觀點中,一個健康的國家體系,其地方治理必須能夠肩負起因應全國性挑戰的責任,這些挑戰可能來自氣候變遷、經濟轉型、人口結構變動或突發性危機等,它們的影響範圍往往超越單一行政區,需要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通力合作才能有效應對,若地方政府因故未能積極作為,甚至將這些挑戰視為中央的責任而置之不理,那麼國家的整體韌性將會因為地方治理的缺位而受到嚴重損傷。

       然而,問題並非僅存在於地方層面,當國家的政策方針與長期目標無法與地方自治的實際需求相契合時,同樣會導致治理上的失靈。舉例來說,「中央政府的永續發展藍圖若未能充分考量各地區獨特的文化、經濟與社會脈絡,所推動的政策便可能與地方的實際需求脫節,導致地方政府在執行時感到困難重重,甚至產生抵觸。」

       這種上下一心的目標失調,會讓中央與地方陷入「無謂的消耗與空轉」,不僅無法將政策化為具體的治國成果,更會讓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逐漸流失,因此,要實現真正的國家永續發展,必須建立一個有效且開放的溝通協商機制:

  • 「中央政府」應扮演引導與協調的角色,提供資源與方向,同時尊重並賦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彈性。
  • 「地方政府」則需具備宏觀視野,積極響應國家政策,並將全國性目標融入在地化的治理實踐中。

       唯有如此,方能確保地方自治的活力成為推動國家進步的強大動能,讓中央與地方攜手並進,共同擘劃台灣的未來。

一、政策延宕的結構性問題

        民主制度是台灣的重要資產,但過度的政黨對立卻使治理成本居高不下,中央與地方在政策協調上屢屢出現落差,導致重大建設進度延宕:

  • 社會住宅政策在不同政黨執政下反覆推翻或重整,青年居住權保障遲遲無法落實。
  • 能源政策亦因政黨間對再生能源的立場分歧而缺乏一致性,使企業對投資方向充滿疑慮。
  • 根據國際評比機構資料,2024年台灣在再生能源投資吸引力排名下滑兩位,其中政策缺乏一致性與延續性被視為關鍵因素。

        以上明顯反映出台灣的政治氛圍,正逐漸侵蝕國際投資者的信心。

二、治理焦點偏離民生

        政治過熱,導致市政資源分配受選舉考量影響,交通基礎建設、醫療資源下沉、教育公平化等攸關民生的政策,常因短期選票計算而停滯,甚至淪為政治口號:

  • 治理失焦的結果使城鄉差距持續擴大,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權利難以獲得保障。
  • 統計顯示,自2015年至2025年間,台灣偏鄉地區醫療機構數減幅達15%,相反地,六大直轄市的醫療資源呈現進一步集中化現象。
  • 教育資源的城鄉落差亦持續存在,學生升學機會的不平等反映出台灣治理的偏差。

三、國際挑戰下的制度壓力

        全球地緣政治不確定性加劇,企業與地方政府承受更大壓力:

  • 貿易壁壘增加、匯率波動頻繁、能源轉型需求迫切,迫使地方政府與企業必須合作應對。
  • 企業界需要一個穩定且可預測的政策環境,人民則需要安全、宜居的生活空間。

        然而,當前政策卻因政治干擾缺乏穩定性,削弱了社會信任與國際投資信心,近年來台灣正面臨一股嚴峻的資金外流趨勢,外國投資者從傳統製造業到金融服務業,正陸續撤離在台的佈局,此一現象不僅反映出全球經濟的不確定性,更深層次地揭示了台灣自身投資環境的挑戰。

        除了地緣政治風險與全球供應鏈重組等外部因素外,台灣內部在勞動力成本、法規彈性及產業創新動能等方面的不足,都可能降低外資的投資意願,此外,相較於其他新興市場的競爭優勢,台灣若無法有效提升產業的附加價值與獨特性,將難以持續吸引國際資本;這股撤資潮對台灣經濟的永續發展構成嚴重警訊,若任由外資持續流失,不僅會導致產業空洞化,影響就業機會,更會削弱台灣在全球經濟版圖中的競爭力。

        莊博士呼籲,政府與企業必須共同協力,重新審視並優化台灣的投資環境,打造一個更具吸引力、更具創新活力的經濟生態,方能逆轉這股資金外流的趨勢,確保台灣未來的繁榮發展。


政治的本質應是手段用以實現治理的終極目的即民生福祉
當政治過度膨脹侵蝕了治理的專業與延續性
國家便會陷入目的與手段的混淆導致政策失靈與社會發展停滯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六都治理的制度困境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政策的延續性與一致性,是衡量法律安定性的重要標誌,當重大公共政策因政黨輪替而反覆更迭,不僅浪費社會成本更侵蝕了法律制度原本應保障的原則。這種不穩定性,將使公民對政府的合理期待遭到破壞,也會削弱國際投資者對台灣治理體系的信任,對六都而言,這種挑戰尤其顯著,因為其所承擔的政策責任往往跨越十年以上,涉及龐大財政支出與全體市民的生活福祉。

一、憲政保障下的地方自治

        六大直轄市之所以具有特殊地位,源於憲政體制對地方自治的保障,法律明確賦予六都高度自治權,涵蓋都市規劃、公共衛生、環境治理與財政管理等範疇,換言之,六都不僅是中央政策的執行者,更是治理創新的前線。

        然而,自治權的存在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意運用,憲政設計要求地方政府在行使權限時,必須同時承擔法律上的治理責任,若地方治理淪為政黨競技的舞台,自治權便會被扭曲成政治工具,從而削弱原本保障人民福祉的制度意涵,這樣的偏離,將使地方治理流於形式化,難以落實公共利益。

二、都市發展與環境治理責任

        在都市發展與環境治理領域,六都的角色更顯關鍵,無論是都市計畫、國土規劃,還是能源轉型、碳中和等政策,法律都已明確界定地方責任,六都必須同時兼顧「經濟發展」與「永續治理」兩大課題,既要帶動產業聚落與人口流動,也要肩負環境保護與減碳的法律義務。

        以再生能源為例,六都若能率先推動能源轉型,便能發揮示範效應,帶動其他縣市跟進,然而,「地方政府在實際推動過程中,常受到中央法規缺乏彈性或存在模糊地帶的限制」,例如,土地利用管制與能源調度機制,往往未能完全符合地方需求,使得政策落實步伐緩慢。

        這正反映出「法律制度與實務操作之間的落差」,也是六都治理的核心挑戰之一。

三、政策延續性不足:信任保護的侵蝕

        重大公共建設如交通基礎設施、社會住宅政策、綠能推動計畫,均需十年以上的連續推動,然而,「政黨輪替經常導致政策中斷甚至推翻,使原本應該持續累積的社會資本遭到消耗,這種現象不僅削弱政策成效,更直接侵害了人民與投資者的合理信賴。」這無非為國力耗損、人民心離疲軟最主要原因之一。

        為此,政府應建立「跨政府保障機制」,透過「法律制度的設計確保特定長期政策能夠超越政黨政治的更替,也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人民因政策反覆而失去對政府的基本信任。」

四、法規彈性不足:地方治理的綁手

        六都面臨的另一大困境,在於現行法規彈性不足,導致政策無法貼近地方需求:

  • 土地利用規劃過於僵化,常使都市更新與社會住宅推動受阻。
  • 能源調度缺乏地方自主空間,使得再生能源布局難以因地制宜。
  • 財政收支分配的制度設計,亦不足以反映六都的龐大公共支出需求。

        這些限制,使得六站在政策推動上難以展現應有的效率與創新,就如同「一間企業若缺乏靈活的制度安排,將無法快速因應市場變化,最終只能被動接受外部衝擊。地方治理亦同樣需要制度彈性,方能回應地方特質與居民需求。」

五、法遵與執行落差:法律在紙上「治理在困境」

        即便相關法規已賦予六都廣泛責任,但在實務執行層面,「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之間的模糊地帶,卻經常成為政策落實的障礙」,例如,「地方訂定的環保自治條例,若與中央規範衝突或未明確銜接,往往在推動時遭遇行政抗爭或法律挑戰,導致治理延宕。」這樣責任歸屬面臨兩難。

        司法實務亦多次顯示,「地方政府在政策推動上若程序不完備,將可能遭法院認定違法」,換言之,「法律規範雖然存在,但若執行層面無法嚴格落實,制度將淪為紙上談兵。」國人應均深知以法治國不該以作為互抵要件,但如此一來要如何齊家、治國、平天下 ?

六、公司治理模式的啟示

        莊博士表示,這些困境與企業治理面臨的挑戰高度相似:

  • 企業雖然擁有完善的公司章程與制度規範,但若董事會缺乏長期戰略眼光,或制度落實不到位,仍會陷入內耗與失能。
  • 公司治理的核心精神,在於「權力與責任的有效對接」,要求權力運用必須與長期責任緊密連結,並透過制度性監督避免短期利益侵蝕長期發展。

        若將此模式類比於公共治理,六都的決策權應與長期社會發展責任掛鉤,並透過「專業導向的平台」取代單純的政黨競技,如此,才能確保「市政治理真正回歸民生核心。」

七、城鄉差距與公共正義

        必須強調,治理失焦所導致的資源分配不均不僅是效率問題,更是社會正義的挑戰,若六都的繁榮發展是以偏鄉資源匱乏為代價,則將造成地域性的不平等,違背憲法中的平等原則。

        偏鄉醫療院所的減少、教育資源的城鄉落差、青年居住困境的持續惡化,都是治理失衡的直接結果,這些問題不能僅靠「市場調節解決,而必須透過法律制度的設計與財政資源的再分配,確保偏鄉與都市在公共資源上享有相對均衡的機會。」

        莊博士綜觀而言,六都治理的困境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

  • 政策延續性不足,侵蝕法律的信賴保護。
  • 法規彈性不足,使地方創新與效率受限。
  • 法遵與執行落差,導致制度與實務脫節。

        若結合公司治理的啟示,六都必須建立一個「權責對應、專業導向、均衡分配」的治理模式,如此,才能擺脫政治內耗的泥淖,實現去政治化的永續治理並真正落實民生優先的治理理想。


政治過熱下的治理困境反映了公共選擇的短期功利主義傾向
當政策決策被選票極大化的考量所綁架
那些長期且困難的公共利益便會被系統性地犧牲

  

專責治理模式:去政治化的制度創新

        在公司治理的領域,企業為了避免經營陷入內耗,通常會建立制衡機制,確保決策能超越派系鬥爭,回歸專業與長期利益。相同的理念若能導入六都治理,便能協助台灣突破「政治過熱、市政冷卻」的困境,去政治化的制度創新,實質上是一種「信任契約」,讓人民相信政策能跨越選舉周期,成為長期穩定的發展基礎,以下三項制度設計,特別值得重視。

一、建立跨黨派市政平台:專業優先,政治退位

        在公司治理中,「獨立董事制度」的設計,旨在避免公司重大決策僅由內部派系壟斷,而是引入具專業背景的第三方,確保決策兼顧公正與專業,同樣的概念若應用於六都治理,便是建立跨黨派市政平台,讓專家學者、產業代表、民間團體能共同參與市政決策。

        透過這樣的平台,市政決策將不再只是政黨角力的延伸,而能回歸專業討論,這種「專業優先」的制度安排,能提升決策的科學性與社會接受度,也能降低短期政治操作對長期政策的干擾。

二、強化政策延續性:保障長期建設的穩定推動

        六都推動的重大建設,如交通基礎設施、能源轉型、淨零碳排等,往往需要十年以上的持續投入,然而,台灣現行政治生態下,政策經常隨政黨輪替而被推翻或重新檢討,使得長期計畫難以延續,嚴重削弱社會信任,為解決此問題,應設立「跨政府保障機制」,將特定長期計畫納入法律框架或跨黨派協議中,使其具備超越政黨更迭的穩定性。

        這樣的制度安排不僅保障人民的合理信賴,也有助於吸引國際投資者,因為企業與外資在投資決策上最重視政策環境的可預測性與連續性,舉例而言,若台灣在再生能源建設上能建立跨政府的政策共識,並以法律明文保障長期規劃,就能避免因選舉導致計畫中斷的風險,進而鞏固國際合作與資金投入。

三、促進區域合作:由核心帶動周邊均衡發展

        六都可作為政策示範區,透過法律授權的平台,推動跨區域合作。例如社會住宅、公共交通、醫療資源配置,可跨縣市協調共同解決城鄉差距。

        這樣的跨區域合作,不僅提升治理效能,也讓六都真正發揮作為「國家發展引擎」的戰略角色,它不再只是六個獨立的治理單位而是全台均衡發展的推動者。

四、制度創新的本質是一種信任契約

        去政治化的制度創新,並不是要消除政治,而是要讓政治回歸民主程序的正軌而非治理的全部,透過跨黨派市政平台的建立、跨政府保障機制的設立,以及區域合作平台的推動,六都治理能逐步擺脫短期政治操作的干擾,回到以民生為核心的專業治理。

        這樣的制度設計,本質上是一種信任契約:

  • 它讓人民相信政府施政不會隨政黨更替而反覆。
  • 它讓企業相信投資環境能保持可預測性與穩定性。
  • 它更讓國際社會相信台灣是一個能夠持續落實承諾的可靠夥伴。

        唯有如此,六都才能真正發揮引擎效應,帶動全國同步前進推動台灣走向穩健而永續的未來。


探討政策實施的「信任邊界」 任何公共政策的成功實施
都建立在公民對政府的信任邊界之上
當政治惡鬥不斷消耗政府的公信力
則政策倡議將難以獲得社會共識與公民支持最終流於空洞口號

  

核心外溢與均衡發展:六都引擎的戰略效應

        六都作為台灣都會發展的核心引擎,其戰略地位不僅體現在經濟成長,更在於推動區域均衡與國際接軌,莊鈞翔博士強調,國際標準如ESG與SDGs,為地方治理提供了可量化的指標與可比較範本,六都若能率先導入這些全球框架,將有效提升城市競爭力並將台灣與國際價值鏈結,強化整體治理效能。

一、在法治與國家韌性的關係上

        國家的韌性根植於制度穩定性與治理有效性,去政治化的法治治理是台灣在全球化變局中維持穩定、團結與應變能力的基石。六都作為先行示範區,應以專業法治為核心,避免政策因政黨輪替而中斷,確保長期發展。

二、交通建設方面

        智慧交通系統不僅提升城市效率,更能串聯周邊鄉鎮,降低通勤成本,縮短城鄉差距。莊鈞翔博士建議,六都應投資智慧基礎設施,促進區域一體化,實現資源共享。

三、產業發展上

        台中半導體聚落、南科及高雄綠能基地,展現六都在產業布局的全國性示範意義。莊鈞翔博士認為,這些聚落應加強產學合作,推動創新轉型,並吸引國際投資,強化台灣在全球供應鏈的角色。

四、居住權保障部分

        若社會住宅政策能普及至中南部,將有效改善青年與弱勢族群的居住困境,緩解房價高漲壓力。莊鈞翔博士主張,六都應制定長期住宅計畫,結合公私協力,確保居住正義。

五、醫療與教育資源下沉是縮小偏鄉與都市差距的關鍵

        莊鈞翔博士建議,六都醫學中心與大學資源應透過數位平台與實體擴展,提升教育公平與健康保障,實現資源均衡分配。

六、永續治理方面

        六都簽署氣候緊急宣言與推動永續自治條例,不僅是象徵動作,更是法律賦予的責任。這些行動將六都轉化為台灣推動永續治理的重要引擎,並須確保法規明確性與合法性,避免與上位法衝突。

        莊鈞翔博士特別比較了國際城市治理經驗:

  • 新加坡強調「效率優先」與「長期規劃」,對比台灣政策常因政黨輪替而中斷,六都應學習其穩定性。
  • 首爾推動「以民為本」的都市再生計畫,將市民參與制度化,值得台灣借鏡。
  • 巴塞隆納結合大數據與公共參與,提升智慧治理透明度,六都可對照其經驗推動數位轉型。
  • 哥本哈根以「永續城市」為目標,推動碳中和與綠能產業,為台灣能源轉型提供實質借鑑。

        莊鈞翔博士也將六都治理與企業治理進行對話,比喻:

  • 董事會監督公司策略,如同市議會應監督市政。
  • 企業風險管理機制對應地方政府防災治理。
  • ESG評鑑類似六都永續指標,應公開接受檢視。
  • 股東權益保障則反映公民權益維護,地方政府須確保全民基本生活權。

探討永續治理與法律責任的關聯
六都簽署氣候緊急宣言與永續自治條例
並非政治口號而是法律賦予的責任
這些行動將永續治理從道德倡議轉化為法律義務
要求地方政府必須以法治手段來應對環境變遷與世代正義等挑戰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政策大於政治

        作為長期研究公司治理與法遵的學者與實務倡議者,莊鈞翔博士強調,政策應優先於政治,以實現治理現代化。

一、法治化治理

        莊鈞翔博士主張,市政政策必須回歸法治框架,避免因政黨更迭或人事變動而失去連續性,去政治化的法治治理能增強制度韌性使台灣在面對全球變局時保持穩定,莊鈞翔博士建議,六都應建立政策評估機制,定期檢視法規適切性並確保地方自治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二、企業與政府共治

        地方政府應建立「公私協力模式」,引導企業投入SDGs與地方建設形成雙贏,莊鈞翔博士以ESG框架為基礎,建議六都設立企業參與平台,鼓勵私部門投資基礎建設、社會福利與環境保護,強調,這種共治模式能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同時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六都可設計企業貢獻獎勵制度促進公私合作。

三、國際接軌

        六都若率先導入ESG與SDGs治理標準,不僅提升城市競爭力也強化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地位,莊鈞翔博士指出,國際標準提供可量化的指標,六都應制定永續發展報告公開治理績效,接受國際檢視,建議六都借鏡哥本哈根的永續城市經驗,推動碳中和政策與全球趨勢接軌,並透過法制化實現提升治理透明度。

四、建立社會信任契約

        政府施政應視為與人民的契約,唯有兌現承諾,才能鞏固社會信任。莊鈞翔博士認為,六都應強化政策執行力,確保預算與計畫落地,避免空頭支票。他建議導入企業治理中的契約精神,建立政策績效評估體系,定期向市民報告進度。制定政策時應預留緩衝期,讓民眾有時間適應,減少衝擊,從而增強信任。

五、市民參與與透明治理

        去政治化治理並非排除政治,而是強化專業、透明與市民參與,莊鈞翔博士提出具體策略:六都可建立「市民預算參與制」,讓市民直接決定部分公共支出方向,提升決策民主性。

  • 透過數位治理平台,公開預算執行、政策進度與環境數據,增加施政透明度。他建議六都應擴展至所有政策領域,確保民眾知情權。
  • 主張引入民間審議委員會,扮演獨立監督角色,確保政策不受政黨壟斷,借鏡首爾市的參與式預算制與巴塞隆納的智慧治理平台,強調台灣六都應跟進,以重建社會信任。

六、財政與法制整合

        莊鈞翔博士深入分析六都財政挑戰,指出財政依賴中央與舉債限制是主要困境,建議透過法制改革,優化財政收支劃分並確保六都擁有穩定財源,同時,修訂預算法建立長期財政規劃機制,避免短期政治操作將資源導向基礎建設與永續治理。

        莊鈞翔博士在此總結,政策大於政治的核心在於以專業、法治與國際視野推動治理,六都作為台灣引擎應率先實踐這些原則帶動全國發展,建議呼籲政府、企業與市民共同參與,建構一個韌性、透明且永續的社會,最終,台灣將透過地方治理的現代化,增強國家整體實力應對未來挑戰。


關於法治與國家韌性的建構在地緣政治與全球變局下
國家韌性的建構必須從地方治理的法治化開始
當六都能以專業與法治為核心有效解決民生問題
並成為政策示範區台灣將能擺脫政治內耗
走向一個更堅韌、穩定的現代國家

 

結語與前瞻:六都引領,台灣前進

        台灣的民主政治應是手段而非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讓人民生活安定、社會和諧、國家繁榮;當六都能發揮引擎作用以專業與法治為核心,帶動全台同步進步台灣將不再被政治惡鬥綁架,而能走向穩健、永續、具國際競爭力的未來。

        政治是過程,民生才是目的,唯有六都發揮引擎效應,台灣才能邁向一個更宜居、更安定、更具韌性的現代國家。 


【法律依據註腳】

以下條文均為 2025 年台灣現行有效法規,逐條完整列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地方制度與自治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明確性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符合公平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確立行政行為之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得舉行聽證。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之訂定、發布與生效。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

地方制度法第2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範圍。

地方制度法第16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範圍與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直轄市自治事項範圍與權限。

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規範直轄市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不得牴觸中央法律。

地方制度法第35條:市議會之職權與監督。

國土計畫法第4條:國土規劃分層。

國土計畫法第12條:國土規劃分層與地方責任。

國土計畫法第22條:國土規劃分層與地方責任。

都市計畫法第3條:都市計畫擬定。

都市計畫法第7條:都市計畫擬定、審議與執行。

都市計畫法第19條:都市計畫擬定、審議與執行。

住宅法第4條:社會住宅之興辦及管理。

住宅法第7條:社會住宅之興辦及管理。

社會住宅興辦及管理條例第3條:地方政府興辦社宅之依據。

社會住宅興辦及管理條例第6條:地方政府興辦社宅之依據。

社會住宅興辦及管理條例第14條:地方政府興辦社宅之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第9條:鼓勵產學合作及創新活動。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園區管理事項包括吸引投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6條:獎勵措施與適用範圍。

大眾捷運法第4條: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大眾捷運系統。

公共建設計畫審議辦法第3條:重大建設計畫審議程序。

公共建設計畫審議辦法第11條:重大建設計畫審議程序。

環境基本法第22條:永續發展原則。

環境基本法第23條:世代正義原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5條:政府應推動再生能源利用。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責任。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4條:淨零排放政策依據。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9條:淨零排放政策依據。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20條:淨零排放政策依據。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8條:直轄市應訂定減緩與調適計畫。

能源管理法第4條:能源使用效率。

能源管理法第8條:能源使用效率與地方責任。

能源管理法第14條:能源使用效率與地方責任。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地方政府之空污管制責任。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地方政府之空污管制責任。

醫療法第8條:醫療機構應提供適當醫療服務。

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連結地方產業責任。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條:地方政府長照推動義務。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2條:地方政府長照推動義務。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地方政府長照推動義務。

教育基本法第4條:教育平等。

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育平等與地方教育責任。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政府應保障教育資源均衡發展。

教育基本法第13條:教育平等與地方教育責任。

災害防救法第2條: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責任。

災害防救法第19條: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責任。

災害防救法第22條:地方政府應實施防災計畫。

災害防救法第27條:地方政府災害防救責任。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6條:地方財政收入與中央分配。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地方財政收入與中央分配。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直轄市之稅收劃分。

財政紀律法第5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規範。

財政紀律法第8條:政府應確保適足財源。

財政紀律法第12條:地方政府財政紀律規範。

預算法第12條:預算應依施政計畫編列。

預算法第29條:預算之執行與公開。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9條:公務機關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1002511860 號司法院:法規適用應與現行法一致;獎勵機制應依法設計;法規應具明確性。

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1302503390 號司法院:提及自治條例之授權與處罰設計應符合上位法規定、確保法規明確性與合法性,以及財政紀律法「適足之財源」的要求。

判決書片段(87)台經字第 39688 號司法院:法規過渡期之處理;法規修正之程序與原則。

判決書片段(90)法律字第 004852 號司法院:提及法規與行政規則之界限應明確區分。

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0980700587 號司法院:提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應預留緩衝期或過渡條款。

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10100230440 號司法院:提及獎勵機制的見解。

判決書片段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1090027906 號司法院:CEDAW之引用與實施。

判決書片段署法字第 36 號司法院:法令效力之判斷標準。

判決書片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司法院:提及比例原則之審查應兼顧行為性質與社會影響。

國際永續標準: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與ESG(環境、社會、治理)國際評比標準。

國際城市治理經驗:新加坡、首爾、巴塞隆納、哥本哈根。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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