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土增稅優惠有嚴格條件 贈屋子女後出售另房恐失資格
M傳媒 財稅中心 專題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近日針對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申請條件發出提醒,儘管該政策提供自住住宅稅務優惠,但必須符合嚴格規範條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民眾若擁有兩處以上房地,即使先將其中一處贈與成年子女,再出售另一處房地,仍無法適用這項優惠稅率,原因在於贈與後土地所有權人名下仍存在另一處土地,不符合「僅有一處自住房地」的核心要求。
根據稅法規定,「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旨在保障家庭核心成員的唯一自住需求,申請必須同時符合五大嚴格條件:第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約45.3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50平方公尺(約105.875坪);第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除該自用住宅外,不得持有其他房屋;第三,土地必須持有滿6年以上;第四,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在該地設有戶籍並連續居住滿6年;第五,出售前5年內,房屋不得出租或營業。
稅務局強調,這項優惠的設計理念是保障家庭核心成員(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僅有唯一自住房屋的基本居住需求。若民眾已持有或處分過多處房地,就不在優惠適用範圍內。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民眾誤以為可以透過贈與方式將房產移轉給成年子女來符合條件。稅務局舉例說明,納稅人小汪(化名)同時持有台中市與彰化縣兩處房地,雖然先將彰化縣的房屋贈與給成年子女,但土地仍保留在自己名下。這種情況下,當他之後出售台中市的房地時,因名下仍有另一處土地存在,已不符合「僅有一處自住房地」的規範,因此無法申請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與其他自用住宅稅務優惠相比,「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在適用條件上有明顯差異。重購退稅允許在2年內買賣房屋並申請退稅,且新購房屋價格高於原出售房屋時可全額退稅。而「一生一屋」則是針對長期持有且唯一自住的情況提供稅率優惠。
稅務專家建議,民眾在進行不動產規劃前,應先了解相關稅務規定,如有疑問可向各地稅捐機關洽詢,或透過官方網站獲取詳細資訊。特別是對於擁有多處房產的民眾,更需要仔細評估稅務影響,避免因不熟悉規定而喪失優惠資格。妥善的稅務規劃不僅能確保合法節稅,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