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報稅搶扶養子女?國稅局曝「4順序」:先談好協議最重要

M編畫重點:離婚後,小孩跟誰住、扶養費誰出得多,不一定就能列報子女免稅額。國稅局會依「協議、監護權、同居天數、實際扶養」四順序認定,其中「雙方協議」最優先。
沒協議,有監護權的一方贏
小華與小花在2024年離婚,由小花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到了202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兩人都列報扶養同一名子女,但雙方沒有針對免稅額由誰列報達成協議。
小華主張自己有負擔小孩費用,也提出支付學費及扶養費等資料。不過,因為雙方沒有協議,而小花是該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人,最後依認定順序,仍由小花列報子女免稅額。
認定4順序一次看
第一,雙方協議。 若離婚夫妻已經談好由誰列報,國稅局優先依協議認定。所以,離婚時最好白紙黑字寫清楚,或事後達成書面共識。
第二,監護權登記。 如果沒有協議,就看監護權登記,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一方列報。
第三,同居天數。 若前兩項都無法認定,就比較課稅年度內,父母哪一方與子女實際同居的天數較長,由同居時間較長的一方列報。
第四,實際扶養事實。 最後才回到實際扶養事實,依雙方提出的相關證明,判斷誰是實際或主要扶養人。
實際扶養怎麼認定?
國稅局會綜合觀察多項事實,包括:
-
誰負責子女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照顧及人身安全
-
誰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學費
-
誰實際負擔大部分扶養費用
如果被扶養者已成年,也可提出成年子女出具的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M編提醒
離婚夫妻若想避免報稅時為了子女免稅額吵不完,最好的方式就是事先談好、留下書面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國稅局會依序看監護權、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未必會由出錢較多的一方列報。
報稅前先講好,勝過事後補證明。
離婚夫妻報稅、扶養子女免稅額、列報扶養、監護權、同居天數、實際扶養、綜合所得稅、南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