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寬外國人退稅期限 10年內皆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為提升國際投資友善環境,財政部近日修正《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將外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的期限,從原本的5年延長至10年,並回溯適用2020年4月11日後的案件。此舉將使跨國企業及外籍人士在臺稅務規劃更具彈性,進一步優化臺灣的賦稅競爭力。
修法重點一次看
適用對象:
外國企業或個人(含臺商海外子公司)在臺灣取得所得,並已依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
目前臺灣已與35國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包括日本、南韓、英國、德國等。
新舊制差異:
舊制:外國納稅人須在繳稅後5年內申請適用協定退稅。
新制:放寬至10年內皆可提出申請,但2020年4月10日前的案件仍適用舊制。
實務影響:
跨國企業若因文件準備不及,或稅務規劃調整,可更從容申請退稅。
會計師事務所、外國商會長期反映5年期限過短,此次修法回應業界需求。
例外情況:
若租稅協定本身有更嚴格的時效規定(如某些協定僅允許3年內申請),則仍依協定條款為準。
為何要放寬期限?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說明,雖然多數案件會在1年內完成申請,但部分複雜案例(如跨國集團移轉訂價爭議、境外資金匯回等)可能需要更長時間準備文件。此外,近年《稅捐稽徵法》已將稅務救濟期限延長至10年,為維持法規一致性,因此同步調整。
企業如何善用新規定?
跨國投資稅務規劃:臺商透過海外控股公司投資臺灣,可更靈活適用兩國租稅協定,降低股利、權利金等扣繳稅負。
外籍專業人士:在臺工作滿183天者,可申請依協定降低薪資所得稅率(如臺日協定上限15%)。
回溯適用機會:2020年4月11日後繳稅但錯過5年期限者,可重新評估是否符合退稅條件。
專家看法
資深會計師表示,此修法將大幅減少跨國企業因時效喪失退稅權益的風險,尤其對持有臺灣不動產的外資法人或大型跨境電商最為有利。不過,財政部也強調,申請時仍需檢附納稅證明、協定國稅務居住者證明等文件,避免濫用。
小提醒:外國納稅人若想適用協定優惠,建議及早諮詢稅務顧問,確保文件符合稽徵機關要求!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