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美式終身權益」可行嗎?信託與用益物權成關鍵解方 |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在美國,一種稱為「Life Estate」(終身權益)的財產規劃工具,讓屋主能在生前安心居住,並確保在過世後,房產能無縫、免爭議地轉移給指定的子女或親人,無需經過冗長的遺囑認證程序。這種「自己先用,身後自動傳承」的安排,對於重組家庭(如再婚夫妻)希望同時保障配偶居住權與親生子女繼承權的情境,被認為極具吸引力。然而,想在台灣複製這套「美式」規劃,會發現法律架上並無完全相同的商品。
中華民國不動產金融知識發展協會理事長呂崑富指出,台灣的《民法》物權編中並無「終身權益」此一法定名詞,但透過現有法律工具的靈活組合,仍能在台灣的法律土壤上,移植並實現相似的核心功能,保障特定人終身使用權,並於其身後將完整所有權移轉給指定受益人。其中,「不動產信託」 與 「用益物權」 是兩大關鍵的法律支柱。
核心工具一:不動產信託,最具彈性的「量身訂做」方案
呂崑富分析,要達到最接近美式Life Estate「管理、使用、傳承」一體化的效果,「信託」 是目前台灣最有力且最彈性的工具。依據《信託法》,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可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如銀行信託部或可信賴的自然人),並在信託契約中詳細約定條款。
例如,一位再婚的父親可設立信託,約定:
終身居住權:父親與現任配偶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直至身故。
收益與管理:租金收入(若有)如何分配,房屋修繕、稅費由誰負擔。
身後歸屬:待父親與配偶均身故後,房屋所有權自動、直接歸屬於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
此安排的優勢在於,信託契約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定制化,能充分反映委託人的複雜意願。所有權已提前移轉至信託名下,因此能有效避免納入遺產總額,不僅節省可能的遺產稅,更徹底規避了遺產分割的爭訟程序,實現「免遺囑認證」的順暢傳承。不過,其缺點在於需支付受託機構的管理費用,且信託設定涉及專業規劃,門檻較高。
核心工具二:用益物權登記,最強保障的「使用權」定心丸
若家庭關係相對單純,主要訴求在於「保障特定人的終身居住權」,那麼在《民法》物權編中設定 「用益物權」 則是更直接、強效的方法。最常見的是設定 「地上權」 或 「不動產役權」中的居住權。
以保障再婚配偶為例,屋主(所有權人)可以與配偶(使用權人)簽訂契約,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經登記後,該「居住權」就成為具有對世效力的物權,即使未來房屋所有權出售或移轉給子女,配偶的終身居住權依然存在,新所有權人也無法驅離。這如同在法律上釘下一根牢固的釘子,確保了居住保障。
此方法的優點是保障力極強、成本相對較低,且權利內容(如居住年限、範圍)明確記載於登記簿,一目了然。但其功能較為單一,主要專注於「使用權」的保障,較難像信託一樣整合管理、稅務與複雜的分配指示。
潛在工具與風險提醒:遺囑與附條件贈與的侷限性
部分民眾可能考慮透過《民法》繼承編的「遺囑」或「附負擔之贈與」來規劃。例如,在遺囑中寫明由子女繼承房屋,但應允許配偶居住至終老。然而,呂崑富提醒,這類方法存在明顯缺陷。
首先,遺囑的效力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無法解決生前可能發生的紛爭(如子女急於處分資產)。
其次,遺囑可能面臨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 的挑戰,導致訴訟。
至於「附條件的贈與」,雖可約定子女受贈房屋後需提供居住權,但一旦子女取得所有權後反悔或不履行,配偶僅能提起債權訴訟,其保障強度遠不如已經過「登記」的物權。
事前規劃,勝於事後爭訟
綜上所述,台灣的法律體系雖無Life Estate之名,卻有實現其核心精神之實。對於重視資產傳承與家庭和諧的民眾,特別是關係結構較複雜的重組家庭,呂崑富的建議非常明確:
優先評估「不動產信託」:最能完整實現複雜意願、稅務規劃與無縫傳承。
單純需求可選「用益物權登記」: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強有力的居住權保障。
務必尋求專業協助:無論選擇哪種方案,均涉及法律與稅務細節,必須與專業的律師、地政士及信託機構充分討論,並將所有安排「白紙黑字、依法登記」,方能真正避免美意成為未來家庭失和的導火線。在財產規劃這條路上,事前的專業諮詢,永遠是成本最低、效益最高的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