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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不蓋章也能先過戶!情情:1人可辦公同共有 分房談不攏再走法院

繼承人不蓋章也能先過戶!情情:1人可辦公同共有 分房談不攏再走法院
M-news 繼承人不蓋章也能先過戶!情情:1人可辦公同共有 分房談不攏再走法院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家人過世留下房子,其中一名繼承人拒絕蓋章,房產不一定就...

繼承人不蓋章也能先過戶!情情:1人可辦公同共有 分房談不攏再走法院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家人過世留下房子,其中一名繼承人拒絕蓋章,房產不一定就此卡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人有2人以上,其中部分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時,可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先將被繼承人的土地辦理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完成登記後,地政機關會再通知其他繼承人。

情情表示,繼承案件最容易混淆的是「繼承登記」與「遺產分割」。前者是把已發生的繼承事實登記到地籍,後者才是決定房子最後由誰取得。

1人就能先辦公同共有

例如父親留下1間房,由配偶與3名子女共同繼承,其中1名子女失聯或拒絕配合,其他繼承人仍可準備死亡戶籍資料、繼承人資料、繼承系統表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等文件,由其中一人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辦完後,每名繼承人都具有繼承權,但地籍上不會直接標示每人1/2、1/3或1/4持分。

分持分要全體同意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也規定,若要直接辦成「分別共有」,須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因此,其中一人拒絕配合時,其他人可以先辦公同共有,但不能單方面決定房子全部給某一人、每人各登記固定持分,或出售後自行分配價金。

這些都屬於遺產分割。

分不成法院可裁判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協議無法成立時,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會依個案決定分配方式,可能將房產分配給其中一名繼承人,再以金錢補償其他人;也可能採取變價方式,再分配所得價金。

遺產分割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可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公示催告不能處理拒絕蓋章

情情提醒,繼承人明確存在,只是拒絕簽字、不接電話或不同意分配方式,和「繼承人有無不明」是不同情況。

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等制度,主要用在繼承人有無不明等特殊案件,不能單純拿來排除已知繼承人的權利。

已有明確繼承人而協議卡關時,處理順序仍是先辦公同共有,再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就由法院裁判。

繼承登記6個月內辦理

《土地法》第7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均規定,繼承登記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申請可能產生登記罰鍰。

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逾1年仍未辦理,地政機關依法還可能進入公告、列冊管理程序。

情情提醒:

一名繼承人不蓋章,其他繼承人仍可先完成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真正需要全體協議的,是後面的遺產分割。

先完成繼承登記,再談怎麼分;協議談不成,再由法院處理。

把這兩個程序分清楚,就能避免因為其中一名家人不配合,讓房產多年停在被繼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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