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子再賣,稅金算錯差點多繳11萬!高雄國稅局:不是所有持分都算舊制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繼承來的房子賣掉,到底要繳舊制還是新制的稅?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多起案例,民眾誤判「全部持分都適用舊制」,結果漏報房地合一稅,不但要補稅還要罰錢。關鍵在:不是看「你什麼時候繼承」,而是看「被繼承人什麼時候取得」
一個案例,兩種命運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與父親111年7月繼承母親99年買的房子,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過世,甲君繼承父親持分,取得全部產權。114年6月甲君賣掉房子,以為是舊制沒申報,結果被國稅局查獲。
為什麼會出錯?國稅局拆解:
母親的持分:母親99年取得(104年12月31日以前)→ 舊制(併入綜所稅,不課房地合一)
父親的持分:父親111年繼承取得(105年1月1日以後)→ 新制(須在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
甲君漏報父親持分的新制部分,被國稅局補徵112,923元,還要加罰鍰。
關鍵規則:看被繼承人取得日,不是你的繼承日
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得很清楚:
被繼承人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 舊制
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新制
繼承來的房子,可能混雜新舊制,不能全部當舊制處理。
提醒:繼承系統表要查清楚
高雄國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釐清每一筆持分是從誰繼承來的、那個人是什麼時候取得。
如果搞不清楚就申報,漏報新制部分,不但要補稅還要罰鍰。
一句話總結
繼承來的房子賣掉,不是全部持分都算舊制!要分清楚每一筆持分是從誰繼承來的、那個人是什麼時候取得。算錯稅,補稅加罰鍰,得不償失。
趕快確認好你家的繼承房產,是新制還是舊制?
示意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