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再賣,優惠還在!繼承再賣直接歸零,情情一次講清楚
文/情情來了 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最近有客戶問情情:「我家有塊重劃後的土地,想留給小孩,但聽說繼承後再賣優惠就沒了。那如果先過給配偶再賣呢?」
這個問題問得很好。今天情情就用新竹縣稅務局的案例,幫大家把「配偶贈與」和「繼承」兩種情況,一次講清楚。
重劃土地的雙重優惠是什麼?
先複習一下,重劃後的土地在「第一次移轉」時,可以享有兩大好處:
扣除重劃費用: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掉實際支付的重劃費用
稅額減徵40%:計算出來的稅額再減徵40%
這兩個優惠加起來,省下的稅金非常可觀。但問題是:這個「第一次移轉」的資格,到底能不能「帶過去」?
新竹縣稅務局的案例
新竹縣稅務局舉了一個很清楚的例子:
謝先生89年買了一筆土地,103年完成重劃。106年把一半土地贈與太太(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另一半土地則在112年由女兒繼承取得。114年兩人共同出售土地時,結果大不相同:
謝太太(受贈部分):
贈與時選擇「不課徵」,前次移轉現值還保留在89年
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從89年起算
享有重劃費用扣除+減徵40%的雙重優惠
女兒(繼承部分):
繼承本身就是一次移轉,繼承後再賣已是第二次
土地增值稅從112年繼承時重新起算
無法享有重劃優惠
為什麼配偶贈與可以,繼承不行?
情情用白話文解釋:
配偶贈與:是「生前」移轉,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個「不課徵」很關鍵——它讓前次移轉現值不會被更新,重劃優惠資格就保留下來了。所以配偶再賣的時候,仍然是「第一次移轉」。
繼承:是「死亡後」移轉,本身就算一次所有權移轉。繼承人再賣掉,已經是「第二次移轉」,法律上就沒有資格了。
情情總結:生前規劃 vs 死後繼承
回到客戶的問題:想留給小孩,該怎麼做?
如果透過配偶贈與:長輩先把土地贈與配偶,配偶再出售,可以保留重劃優惠
如果等繼承:小孩繼承後再賣,優惠直接歸零
所以重劃土地的稅務規劃,關鍵是「生前就要動」,不是等繼承。等繼承,優惠就沒了。
你家的重劃土地,準備怎麼處理?留言跟情情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