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復查、訴願30天救濟期不同,別算錯了!
【M傳媒房產中心】
最近不少納稅人因為收到補稅通知或稅單有異議,想要申請行政救濟,但很多人容易搞混「復查」與「訴願」的期限,可能一不小心就錯過時限,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提醒,雖然復查與訴願的法定期間都是30天,但起算日卻不一樣,民眾一定要搞清楚,避免吃悶虧。
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對稽徵機關核定的補稅處分有疑義,可以申請復查。
計算期間從原本繳款書所載的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天。
也就是說,納稅人必須在這個期間內提出申請,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提起訴願
如果復查後仍不服決定,可以進一步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訴願期間從復查決定書送達次日起算30天,而不是以新填發的繳款書繳納期限來計算。
另外,如果訴願人不在受理機關所在地居住,法律還規定可以扣除在途期間,所以郵寄或交通耗時都要考慮進去。
實例說明
舉例來說,營業人王先生(化名)在台南市設籍,不服國稅局核定的營業稅額,於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但復查遭駁回。
國稅局重新填發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為2025年9月1日至9月10日,復查決定書於2025年8月20日送達王先生。
若王先生決定提起訴願,30天計算要從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也就是2025年8月21日起算,法定期限為2025年9月19日。
如果考慮到訴願受理機關(財政部)在台北市,還要加計郵寄或在途時間5天,因此最後提起訴願的截止日是2025年9月24日。
千萬別以為繳款書的新期限隔天就算,否則就會錯過法定救濟期間。
國稅局小提醒
復查與訴願期間都是30天,但起算日不同。
訴願日的認定以受理機關收到訴願書為準,郵寄送達的日期也要特別注意。
若怕錯過期限,可利用國稅局提供的郵寄或線上送件方式,保留收件證明。
簡單來說,收到補稅通知或對稅額有異議時,先搞清楚復查、訴願兩者差異,再抓好法定期間,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南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電話 (04)22585000 按 1 聯絡全智慧客服中心,專人將提供解答。示意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