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土地要賣,千萬別聽仲介的!情情告訴你:老實通知共有人,反而多賣一間
文/情情來了 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最近看到一個案例,覺得一定要跟大家分享。有個賣方要賣持分土地,照規定要通知其他共有人有沒有要優先購買。仲介怕麻煩,勸他直接簽切結書了事。結果另一組仲介老老實實照程序走,不但順利成交,還多賣了一間!
持分土地買賣,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先來複習一下: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土地共有人賣自己的持分時,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賣方必須在期限內通知其他共有人,問他們要不要用同樣的條件買。
實務上,通常是用存證信函通知,送達後15天內,共有人要表示要不要買。逾期不表示,就視為放棄。
仲介為什麼喜歡叫賣方直接簽切結?
問題來了,很多仲介為了省事,怕通知共有人之後節外生枝,會說服賣方直接簽切結書,說「我們已經通知過了」。但這樣做,可能讓賣方背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
為什麼仲介這麼怕通知?因為實務上常常遇到這種情況:共有人想優先購買,卻不願意付仲介服務費。仲介怕白忙一場,乾脆叫賣方跳過這步。
情情要說:這種做法,風險很大。
一個案例:老實通知,反而多賣一間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分享了一個真實案例:
有個土地共有人,持分10分之1,要賣給買方。買賣契約成立後,仲介按步就班委託地政士用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15天過去,沒人回應。又過了一個月,突然有個共有人打電話來。
他說他有收到通知,但早就超過15天,已經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了。
結果你猜他打電話來幹嘛?他說:「我的持分也一起賣,可以嗎?」
就這樣,原本只賣一筆持分,現在多了一個賣方主動上門,把另一個持分也賣給同一個買方。一箭雙雕,一炮雙響。
如果當初沒通知呢?
如果當初不是老實通知,而是隨便簽個切結書,這個買方怎麼可能會自己送上門?這個案子就不會變成「一筆交易,兩個賣方」。
鄭文在也點出,這個案子的共有人只有2人(持分10分之1和10分之9),結構相對單純。但即使複雜,程序該走的還是要走,不能省。
情情總結
賣持分土地,通知共有人不是麻煩,是保障。
對賣方:照程序走,不會有刑事責任
對仲介:老實通知,反而可能撿到更多生意
對買方:買到的是沒有爭議的產權
情情常說:法律規定的程序,不是用來繞過的,是用來保護你的。
你遇過持分土地買賣的爭議嗎?留言跟情情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