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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住戶「用不到電梯」拒繳維修費?法院判決:不能用「放棄權利」來免除義務

一樓住戶「用不到電梯」拒繳維修費?法院判決:不能用「放棄權利」來免除義務
賣厝阿明 一樓住戶「用不到電梯」拒繳維修費?法院判決:不能用「放棄權利」來免除義務 文/賣厝阿明知識+ 「阿明,我住一樓,根本沒在搭電梯,為什麼電梯壞了我要出錢?」 這個問題阿明幾乎每個...

一樓住戶「用不到電梯」拒繳維修費?法院判決:不能用「放棄權利」來免除義務

文/賣厝阿明知識+

「阿明,我住一樓,根本沒在搭電梯,為什麼電梯壞了我要出錢?」

這個問題阿明幾乎每個月都會被問到。而且每次問這個問題的人,語氣都帶點委屈、帶點不爽——「我又沒在用,憑什麼叫我付?」

阿明直接給答案:法律規定,就是要付。

電梯是「共用部分」,不是「誰用誰付」

先搞清楚一件事:電梯不是「有搭的人」的,它是整棟大樓的共用部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什麼意思?就是說,電梯的錢是按你房子的坪數比例去算的,不是按你搭幾次去算的

阿明直接說白話:管你有沒有在用,只要你住這棟樓,電梯的錢你就是要出一份。

法院早就判過了:不能用「沒用」來拒繳

台中有一棟「名人大廈」要換電梯,管委會擬了一份分攤表,從2樓開始逐層往上遞增。結果地下1、2樓的住戶跳出來喊不公平,認為自己只經過1個樓層,應該比照2樓只付5萬5。

但法院怎麼判?上訴駁回

法院的邏輯很清楚:電梯更新費用,應依各戶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攤,而不是依實際使用情形

高雄也有一個經典案例。鼓山區一棟大樓,1樓王姓女住戶原本管理費打半折繳了17年,後來區權會決議恢復全額收費。王女不服,跑去告管委會。

結果高雄簡易庭直接判她敗訴。法官的理由很直接:管理費的收取是為了讓管委會有錢管理社區,不是按你使用頻率來收的。而且電梯維護費只佔管理費的5%,其他錢花在保全、清潔、公設維護上,1樓住戶並沒有少用這些

法官還補了一刀:「用搭乘次數多寡來計算管理費,與收取管理費的宗旨不符,也欠缺正當的比例性。」

實務上有沒有轉圜空間?

雖然法律站得很硬,但阿明也知道,很多1樓住戶心裡就是過不去。

實務上,確實有些社區會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給1樓住戶管理費打折。像有些社區讓1樓住戶打8折,甚至有住戶說「申請自來水獨立水表後,就跟管委會協商管理費打折」。

但阿明要提醒:打折是「優惠」,不是「權利」。管委會給你打折是佛心,不給你打折是依法行事。如果社區規約沒有特別約定,拒繳就是違法

管委會也不是吃素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住戶欠繳應分攤費用達兩期以上,管委會催告後還不繳,可以直接告上法院,叫你連本帶利吐出來

阿明總結

電梯的錢,一樓就是要出——這是法律,不是選擇題。

你可以不爽、可以覺得不公平,但你不能不繳。如果真的覺得不合理,正確的做法是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方案,爭取管理費打折或階梯式分攤。而不是直接拒繳,等管委會告上法院再來後悔。

一句話說穿:你有權利不用電梯,但你不能用「放棄權利」來免除義務。法院就是這樣判的。

你家社區也有這種爭議嗎?留言跟阿明分享!

 

資訊參考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ILES/TCDV/113%2C%E7%B0%A1%E4%B8%8A%2C443%2C20241213%2C1.pdf#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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