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先把人類自主放回中心,但沒有創造一張萬用人工覆核證書

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2026年1月14日公布,並依第20條自公布日起施行,這一點必須和過去仍在討論草案的文章區分,該法第4條列出政府推動AI研發與應用應遵循的原則,其中「人類自主」要求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與基本權利,並允許人類監督,另外還包括隱私與資料治理、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與課責等原則;但基本法仍然是一部框架性法律,不能看到「人類自主」四個字,就推導出所有民間企業每一項AI決策都必須經人工二次簽名,也不能直接創造一個法律原文不存在的「人類絕對否決權」。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表示,比較正確的理解,是它提供未來各目的事業法規、行政措施與企業治理的重要政策原則,企業在設計高影響AI流程時,可以據此把人類監督、資料品質、透明與責任分配提早放進制度,而具體法律責任仍要看個資、勞動、消費、金融、契約及其他適用法規。

公司本來就會使用統計模型、信用評分、推薦系統與風險參數,AI只是把速度、資料量與自動化程度推到更高,問題因此不在「可不可以用」,治理應該問的是,這項系統在流程中扮演什麼角色,是整理資訊、提出建議、篩選異常,還是直接產生對外法律效果,角色越接近終局決策,對資料品質、說明能力、人工介入與責任分配的要求就應越高;例如客服機器人回答一般產品問題,錯誤通常可以透過後續更正處理,但自動化系統若直接拒絕貸款、停止醫療服務、終止供應商或作成人事重大處分,影響就完全不同。

企業不能只因AI平均準確率很高,就忽略個別錯誤的嚴重性,真正的風險治理要同時看「錯誤機率」與「錯一次會造成多大損害」,對高衝擊情境保留適當人工審查,才符合比例原則。

很多公司會在制度文件寫「重大AI決策由主管覆核」,看起來已經有人類監督,實際流程卻可能只是系統先產生結果,主管按一下確認就送出,這種形式上的Human-in-the-Loop如果審查者看不到模型輸入、不了解限制、沒有時間重新檢查,也沒有權限改變結果,法律與治理上很難稱為實質監督,因為人雖然出現在流程裡,卻沒有真正的判斷空間;有效的人類監督至少需要三件事:

  • 第一是審查者知道系統能做什麼與不能做什麼。
  • 第二是能取得與決策相關的資訊。
  • 第三是有權暫停、修改、要求補資料或改由人工處理。

這不表示審查者要理解每一層模型參數,而是能辨識「這個結果是否超出正常範圍、是否有資料缺漏、是否可能受偏誤影響」,並在重要時點真正介入,否則人類監督會變成替自動決策蓋章的人類外殼。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在設計與開發時具備適當人機介面,使自然人在使用期間可以有效監督,監督措施要與風險、自主程度與使用情境相稱,條文也要求負責監督的人能理解系統能力與限制、注意自動化偏誤、正確解讀輸出,並在適當情況介入或停止系統,這對企業設計人機協同流程具有很高參考價值;但專欄必須把適用範圍寫清楚,第14條位於高風險AI系統的要求章節,不是所有AI工具一律適用同樣強度監督。

莊鈞翔 博士提點企業如果只是用生成式AI整理會議摘要,和使用高風險系統作人事、金融或其他重大權益判斷,不應該用完全相同的治理成本處理,這也是風險分級的意義,法律治理不是把所有AI都變成最重流程,而是把最嚴格的控制放在最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地方。

最大的風險不是模型犯錯,而是人看到分數後停止思考

自動化偏誤不是說人類一定比機器好,而是人看到系統給出精確分數、顏色與排序時,很容易把數字的外觀當成客觀真相,尤其在工作量大、時間急或組織文化強調效率時,承辦人可能沒有意識到模型只看得到歷史資料,也不知道某個欄位本身帶有偏差,最後不是AI「取代」人,而是人主動停止問問題;解法不是要求員工永遠反對模型,而是建立合理的反例機制,例如系統信心不足、資料缺漏、結果與人工經驗高度衝突、重大權益案件或異常值時,強制升級人工覆核。

公司也可以追蹤人工覆核推翻模型的比例與原因,若某類案件經常被改判,就表示模型或資料可能需要重新檢查,這讓人工判斷不只是保險絲,也成為系統持續改善的資料來源。

模型使用歷史資料學習,如果過去的交易、錄取、授信或客戶服務本來就受到特定條件影響,AI可能把這些關聯學成預測規則,最麻煩的是,系統輸出看起來很中性,因為它不會說「我偏好某一類人」,而是用幾十個變數組合產生分數,結果卻可能讓某些群體長期受到不利影響,因此公平性不能只看模型有沒有直接輸入敏感欄位;企業在使用高影響模型時,應釐清訓練資料來源、代表性、標籤如何形成、資料是否過時,以及模型在不同群體或情境下是否出現明顯差異。

這種檢查不是為了追求數學上的完全一致,而是避免組織把「歷史上一直這樣」誤當成「未來依法也應該這樣」,當模型結果牽涉就業、金融或其他重大權益時,這種資料治理會直接連接到公平、消費與歧視風險。

歐盟GDPR第22條規範以個資為基礎、完全由自動化處理作成,且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或類似重大影響的決策,原則上賦予當事人不受此類決策拘束的權利,並設有契約必要、法律授權或明示同意等例外,對部分例外情況,控制者還須提供適當保障,至少包括取得人工介入、表達自己觀點及爭執決策的權利,這使「人工審查」不只是企業內部管理,也可能成為特定資料保護法律下的程序保障;但GDPR是歐盟法,臺灣企業是否直接受其拘束必須依適用範圍判斷,不能把第22條直接寫成臺灣所有AI決策的國內法。

它的比較價值在於提醒企業,把「完全自動化」「重大影響」「可以申訴或人工覆核」這三個問題寫進流程,即使某個臺灣企業不直接適用GDPR,這套設計仍能提高可解釋性、客戶信任與爭議處理能力。

公司負責人有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使董事與高階經理人在導入重大AI系統時,不能完全不問用途、風險與控制就交給部門自行使用,可是法律判斷仍要回到具體情況,董事是否知道或應知道重大風險、公司有沒有合理評估、採購與監督程序是否適當、事故後是否處理,不能只因模型結果出錯就事後推定管理階層一定違反注意義務;比較合理的治理方式,是把重大AI導入當成一項風險投資決策,治理層不需要審核每個提示詞,但應對高影響用途知道資料從哪裡來、供應商負什麼責任、公司保留什麼控制、如何監測表現,以及如果系統停止或結果失真,公司能否切回人工流程。

莊鈞翔博士強調這些問題和導入ERP、雲端核心系統或重大自動化設備很像,AI的特殊性在於模型變化與不可解釋性可能更高,因此治理紀錄也要更清楚。

有效的人類監督必須真的能理解、質疑與介入

供應商簡報常會寫模型準確率九成以上,但企業真正需要知道的是那個數字如何測得、測試資料與自己的使用者是否相似,以及剩下的錯誤集中在哪裡,若一個模型平均準確率百分之九十八,錯誤卻高度集中在公司最重要的高額交易或某類弱勢使用者,對企業而言仍可能是不能接受的風險,平均值容易把真正重要的尾端風險遮住;合約上也應確認模型更新、資料使用、輸出責任、服務中斷、資安、保密、侵權與事故協助,尤其雲端AI服務可能持續更新版本,企業不能把一次測試當成永久保證。

當供應商調整模型、資料政策或功能,公司應知道是否需要重新驗證,高影響流程更要保留版本與測試紀錄,這樣事故發生時才能說清楚當時用的是哪一版系統,而不是只有一個不斷變動的產品名稱。

只要加一個人並不會自動使系統安全,人類可能疲勞、從眾、怕負責、過度依賴模型,也可能因個人偏見做出比系統更差的判斷,有效治理必須同時控制機器與人的風險,例如重大案件需要二次覆核、抽樣品質檢查、審查理由紀錄、輪調與教育訓練,並避免讓同一個人同時設定模型規則又獨自審核結果;這也是為什麼「誰負最後責任」不能只寫一個名字,公司應把制度責任拆開,供應商負責產品與約定服務,資料團隊負責模型監測,業務單位負責使用情境,法務與風控檢查法律限制,最終有權人員對重大結果作決定。

責任分配清楚不是為了事故後找人處罰,而是讓每一層知道自己必須提供什麼資訊與何時升級,避免所有人都以為別人已經看過。

很多模型很複雜,企業不可能要求客服、主管或客戶理解神經網路參數,但對重大權益的決策,仍應能提供足以讓人檢查的理由層次,至少要知道決策依賴哪些資料、是否有資料錯誤、主要影響因素是什麼、模型適用限制,以及當事人如果認為資料不正確,有沒有修正與重新評估的程序,這種可理解性比硬把所有模型變成簡單公式更務實;如果系統完全無法說明原因,企業就要重新思考它是否適合放在終局決策位置,也許可以用來篩選或預警,再交由其他程序決定。

治理的重點不是追求所有AI都百分之百透明,而是讓可解釋程度與決策影響相稱,對內部文案建議可以容許較低解釋需求,對授信拒絕、人事處分或重大資產交易則需要更高可追溯性。

莊鈞翔博士聲明當組織把AI導入列為轉型績效,員工很容易產生另一種壓力,也就是害怕指出系統錯誤會被認為保守、抗拒創新,企業應反過來鼓勵有證據的異議,建立錯誤回報、申訴與暫停機制,因為模型越被廣泛使用,前線人員越可能最早看見例外情境,若這些訊息被文化壓力壓掉,系統就會在錯誤方向持續擴大;這與公司治理的異議義務其實一致,董事、法務、稽核或風險人員的價值,不是永遠同意效率最高的方案,而是在必要時提出「這個假設有沒有證據」。

AI時代真正需要的文化不是反科技,而是讓技術建議可以被質問、決策可以被重算、錯誤可以被回報,這種環境才有可能同時保有創新速度與法律責任。

企業可能刻意不把性別、年齡或其他敏感資訊放進模型,卻使用郵遞區號、消費習慣、學校、職涯中斷、裝置型號等大量相關變數,最後模型仍可能間接重建某些群體特徵,這不代表所有代理變數都不能使用,而是企業在高影響決策中需要做更細緻的公平與必要性分析,不能只因模型「沒有直接讀取敏感欄位」就宣稱不存在差別影響;實務上可以比較不同群體的錯誤率、拒絕率、人工改判率與申訴結果,並檢查是否有合理業務目的及較低風險替代方式。

法律不是要求所有人的結果完全一樣,而是避免無合理理由的差別待遇與資料處理,當企業能用數據檢查自己的模型,而不是靠「我們沒有歧視意圖」自我證明,AI治理才真正進入可驗證階段。

企業要先分清影響程度,再決定AI決策需要多強的審查

  • 第一層是低影響輔助,例如摘要、翻譯、格式整理與內部搜尋,重點在保密、個資、著作權與輸出查核。
  • 第二層是中度影響建議,例如銷售預測、供應商評分、異常交易篩選與人才推薦,應增加資料品質、偏誤監測與人工覆核。
  • 第三層則是可能直接影響重大權益或重大資產的決策,企業應進一步檢查法律適用、人工介入、申訴、版本、可解釋性與停止機制。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強調以上分層的好處是不用把所有AI都當成高風險,也不會因為工具看起來方便就全部放行,每一層再設定允許資料、核准人、供應商要求、紀錄保存與異常升級,企業就能在創新與控制間找到穩定做法,而且制度可以隨用途改變調整,不需要每次出現新模型都重新發明一套規則。

重大AI系統上線前,可以簡潔記錄使用目的、替代方案、測試結果、已知限制、可接受錯誤、人工監督與停止條件,這些內容不用寫成學術論文,真正重要的是當公司一年後發現模型表現下降,能知道原本依賴哪些假設,當監管、客戶或法院詢問決策過程,也能說明公司不是因為「大家都在用AI」就直接導入,而是做過與風險相稱的評估;同樣地,人工覆核也要留合理紀錄,若主管推翻系統判斷,簡短說明主要原因即可,累積下來還能用來改善模型。

治理紀錄不是為了每一次決策都預先寫訴訟答辯,而是避免組織失去記憶,當模型、供應商與人員不斷更替時,公司仍知道這項自動化決策為何存在、目前還適不適合存在。

人類保有最終選擇權,不代表任何員工都能任意否定系統,也不等於重大決策一定只能人工完成,它更接近一種治理能力,也就是組織沒有把流程設計成「只要模型出結果就無法回頭」,在合理條件下仍有人可以暫停、查明、重新決策,並對選擇負責,這種能力是人類自主最實際的表現;如果公司已經無法在不破壞全部營運的情況下停止某個模型,也不知道資料從哪裡來、供應商改版了什麼,甚至沒有人可以解釋結果,問題就不只是AI風險,而是公司失去對自己核心流程的治理控制。

技術可以高度自動化,但主體責任不能因此變成空白,法律最終仍會尋找能作意思表示、配置權利義務、設計流程與承擔結果的人或法人。

看到權威答案後仍願意再查一次,是專業者最不能外包的能力

企業購買AI服務時,採購單最容易寫得很像一般軟體,列出功能、授權數、服務時間與價格,卻沒有處理模型會不會把輸入資料拿去再訓練、供應商何時可以更換模型版本、輸出紀錄保存多久,以及重大錯誤或資安事件由誰通知,AI的行為可能因模型更新、提示設定、外部工具與資料來源改變而改變,因此契約至少要讓企業知道自己買到的是哪一類服務、供應商可以改到什麼程度,以及重要變更發生時使用者是否有權評估、暫停或退出;高影響用途更應把責任邊界寫進合約,例如供應商應提供必要文件與安全資訊、企業不得把供應商的宣傳文字當成適法性保證、雙方如何處理第三方權利主張、資料外洩與服務中斷。

外部AI廠商可以提供工具與技術承諾,卻無法替使用企業決定某個輸出是否符合自己的金融、勞動、醫療或消費法義務,企業若把「供應商說可以」當成內部法律審查的替代品,責任空白就會從採購當天開始累積。

傳統軟體出錯時,工程團隊通常可以找到固定程式邏輯,AI系統則可能因資料分布改變、模型版本更新或使用情境擴張而逐漸偏離原本測試結果,這就是為什麼上線前測試不能成為永久保證,企業應先設定監控指標,例如錯誤率、人工覆核改判率、特定群體的異常差異、重大客訴與無法解釋的輸出,再約定什麼程度會觸發重新測試、降級使用或暫停系統,讓模型變動有治理上的警戒線;若企業在沒有重新評估的情況下,把原本只用來協助客服的模型延伸到信用審查、人事或重大交易,風險也會顯著改變。

人機協同的重點不是替每個模型做一套華麗倫理宣言,而是建立「用途變了就重新審查」的機制,模型供應商、資料來源、使用對象、產生的法律效果或可自動執行的工具權限只要出現重大變動,都應重新確認人工監督、資料治理與事故處理是否仍然適合。

律師、法務、會計、醫療與工程等專業工作大量使用生成式AI後,效率可以提升,但「模型講得很像真的」本身就是新的專業風險,法律工作最典型的例子是法條、判決字號與修法時間,如果專業人員沒有回到正式來源核對,錯誤就可能被包裝成非常流暢的結論交給客戶,AI因此不是降低專業門檻,而是把驗證能力的重要性推得更高;企業可以依工作風險建立來源要求,低風險的內部摘要允許模型協助整理,高風險的法令解釋、對外聲明、重大投資或訴訟策略則要求人工核對原始文件與版本。

真正成熟的人機協同不會禁止專業人員使用AI,而是把「何時一定要回到第一手來源」寫進工作流程,使用者因此知道模型是加速器,不是可以替自己背書的權威。

新一代AI代理不只回答問題,還能串接企業系統執行動作,風險因此從「回答錯」升級成「做錯」,公司如果允許代理程式自行寄出對外信件、建立採購、調整權限或操作客戶資料,就必須先設計金額、對象、系統與行為的授權上限,高風險動作要求人工確認,並完整保留誰發出指令、模型做了什麼、使用了哪一項工具與最後結果的紀錄;這類控制與人類員工的授權治理其實很相似,新進員工不會第一天就拿到所有付款與資料庫權限,AI也不應因為速度快就取得無限制的系統能力。

公司應讓代理程式遵守最小權限、可撤銷憑證、異常停止與必要的雙重確認,並準備在供應商服務中斷或模型失常時切換回人工流程,真正的自主不是讓AI做得越多越好,而是組織始終知道它被允許做到哪裡。

人機協同的最後一道防線,是組織仍知道誰能決定、誰要負責

自動化決策真正讓人無力的時刻,往往不是收到不利結果,而是無論怎麼詢問都只得到「系統判定」四個字,沒有人能說明是否資料錯誤、是否有人工覆核、要向誰提出補充,企業在重大權益場景中建立申訴與覆核入口,既能降低個案錯誤造成的損害,也能把一線出現的異常回饋成模型監控資料,讓治理形成閉環;這個入口不必讓每個人取得模型原始碼,也不表示所有決策都必須翻案,而是讓組織可以處理資料錯置、身分誤認、特殊情境與模型失靈。

當外部利害關係人知道有清楚的說明與覆核程序,內部決策者也較難用系統當作責任遮蔽物,人類最終選擇權因而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一套可被啟動、留下紀錄、有人負責回應的制度。

很多公司真正開始盤點時才發現,AI早已分散在客服、行銷、HR、資安、採購、法務與供應商服務裡,只是大家使用不同名稱,治理層因此很難知道哪些系統只是提高效率,哪些已經會對員工、客戶或交易相對人產生重大影響,AI清冊不需要複雜,可以先記錄用途、供應商、資料來源、輸出如何被使用、是否會自動執行、影響對象、是否有人工覆核及負責部門,然後按影響程度決定審查深度,這比要求所有AI都走同一套繁重流程更有效率;清冊也能處理「影子AI」問題,員工可能自行使用公開生成式服務整理客戶資料、合約或程式碼,管理者若只發布一句全面禁止,實際需求仍然存在,使用行為就容易轉入看不見的地方。

莊博士建議比較好的做法是提供可使用的工具與資料分級規則,明確說明哪些資訊不得輸入外部服務、哪些用途需要主管核准,並透過訓練與技術控制降低違規,治理的目的不是讓員工害怕AI,而是讓組織知道能力被用在哪裡。

高影響AI如果出現大規模錯誤,公司需要的不只是技術上的關機功能,還要有營運替代方案,否則管理者明知系統有問題也可能因為「停了就沒辦法工作」而繼續使用,企業可以事先設計降級模式,例如暫時改成人工審查、限制模型只提供建議、不允許自動執行,或把受影響範圍縮小,並設定由誰判斷啟動、何時恢復與恢復前需要完成哪些驗證,讓停止系統不至於等同停止公司;這種退出能力也呼應人類自主的治理精神,人在正常時候可以把大量工作交給機器,真正重要的是異常時仍有能力接手。

當組織保存必要知識、人工流程與權限,不讓所有判斷能力隨自動化而消失,AI才能成為擴張組織能力的工具,而不是一旦失效就讓整個決策鏈一起失去作用的單一依賴點。

技術團隊可以說明模型準確率與錯誤類型,法務可以指出法規要求,業務可以評估效率與市場需求,但是否接受一項高影響AI帶來的剩餘風險,仍然是治理決策,公司應依規模建立清楚的決策層級,低風險工具由部門管理,高風險用途則要求跨部門評估與高階主管核准,真正重要的不是成立一個名稱華麗的AI委員會,而是風險、收益、替代方案與責任人能在決策前被同時看見;當決策做成後也要留下重評條件,例如法規變動、模型重大更新、錯誤率上升、客訴增加或使用範圍擴張就重新審查。

這樣的制度讓AI治理不會停在一次性上線審批,組織可以在技術與市場快速變化中持續校正,最終保留的「人類選擇權」不是每次都否決模型,而是人始終有權知道風險、調整制度、停止使用並對接受風險的決定負責。

企業導入自動化後,人工流程逐漸消失是正常現象,但如果關鍵業務完全依賴單一模型、單一供應商或單一雲端服務,系統故障時就可能連基本判斷能力一起中斷,治理上可以為高關鍵流程保留最小人工操作能力、必要資料匯出方式與替代聯絡機制,定期確認人員仍知道如何接手,這不是拒絕自動化,而是避免效率提升換來新的單點故障;這也提醒企業,AI供應商的退出、服務終止與資料可攜性應在採購時就處理,不能等到產品下架或價格大幅調整才想辦法搬走。

人機協同真正成熟的樣子,是平常讓機器處理大量可標準化工作,異常時人仍能理解狀況、取回必要資料並維持最低服務,組織因此不是依賴某一個模型生存,而是把AI納入可以替換與治理的能力組合。

結語:AI可以擴張判斷,但最後不可外包的是責任

AI可以比人更快整理資料,也可以在很多任務上做得比個別使用者更穩定,但它不能替法律主體完成責任承擔。

企業真正需要保存的,不是人對每一個模型輸出都握有神祕的最後一票,而是重大決策仍有人能理解限制、查核來源、提出異議、停止流程,並在錯誤發生後說明當時為什麼相信它。

莊鈞翔博士說明,人機協同最成熟的樣子,因此不是拒絕工具,也不是崇拜工具;人願意借助AI看得更遠,同時仍保留重新思考與改變決定的能力;當一個人面對再權威的模型答案,仍知道自己有義務問「依據是什麼」,他的選擇權就沒有被技術拿走,主體責任也才真正被守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