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機協同的法權終局 】
論自動化決策系統下的「主體責任與選擇權」
人工智慧與自動化決策系統(ADMS)在當代商業運作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其在極短時間內整理巨量資訊、提供風險評級並給出商業建議的極致效率,無疑為現代企業帶來了前瞻性的科技賦能。
然而,這類系統的非線性「黑盒子」特質,也極易在組織內部催生出另一種嚴重的管理馴化危機與技術盲目崇拜:『亦即決策者或專業法律人在面對看起來精準、專業、甚至具有龐大數字支持的系統答案時,往往本能地停止追問其底層究竟引用了哪些歷史數據、預設了何種假設、以及與眼前這個特定個案的法理適合度。』
這場科技變革中真正值得警覺的,從來不是機器是否比人類更具運算與因果分析優勢,而是人類是否因機器看起來很聰明,就將自身在法律上不可外包、不容稀釋的實質審查權與責任判斷雙手讓渡出去,用系統自動判斷當作推卸管理失能的免責擋箭牌。
這項深刻的法理思辨,絕非採取消極排斥科技的因循守舊態度,更非將人工判斷進行去科學化的浪漫化包裝,因為人類的大腦會犯錯,演算法模型也同樣會因為歷史數據的鏡像而合法洗白偏誤與歧視。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從科技法理學與商業判斷原則的高度精闢分析,成熟的人機協同(Human-AI Collaboration)架構,其底層防線在於將「人類最終選擇權(Human-in-the-Loop)」進行實質的制度化賦權:『也就是將演算法條款嚴格限縮在建議與程序輔助的從屬角色,而重大決策的法律主體責任、最終發言權與一票否決權,仍必須牢牢由人類智慧來承擔。』
在跨國法律環境下,企業核心決策者必須明白,技術可以自動化,但法律責任絕不可外包,當使用者在面對技術權威輸出與演算法壟斷時,依然願意帶著謹慎回到數據來源去重新進行程序的實質查核、對帳與說明,拒絕被高度一體化的技術結構進行心理馴化時,科技才是在真正擴張人的智慧與能力,而不是讓人類的決策主體性、法律過失過責與主體尊嚴,在程式碼與冰冷的數字中悄悄退場。
法律先把人類自主放回中心,但沒有創造一張萬用人工覆核證書
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2026年1月14日公布,並依第20條自公布日起施行,這一點必須和過去仍在討論草案的文章區分,該法第4條列出政府推動AI研發與應用應遵循的原則,其中「人類自主」要求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與基本權利,並允許人類監督,另外還包括隱私與資料治理、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與課責等原則;但基本法仍然是一部框架性法律,不能看到「人類自主」四個字,就推導出所有民間企業每一項AI決策都必須經人工二次簽名,也不能直接創造一個法律原文不存在的「人類絕對否決權」。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表示,比較正確的理解,是它提供未來各目的事業法規、行政措施與企業治理的重要政策原則,企業在設計高影響AI流程時,可以據此把人類監督、資料品質、透明與責任分配提早放進制度,而具體法律責任仍要看個資、勞動、消費、金融、契約及其他適用法規。
公司本來就會使用統計模型、信用評分、推薦系統與風險參數,AI只是把速度、資料量與自動化程度推到更高,問題因此不在「可不可以用」,治理應該問的是,這項系統在流程中扮演什麼角色,是整理資訊、提出建議、篩選異常,還是直接產生對外法律效果,角色越接近終局決策,對資料品質、說明能力、人工介入與責任分配的要求就應越高;例如客服機器人回答一般產品問題,錯誤通常可以透過後續更正處理,但自動化系統若直接拒絕貸款、停止醫療服務、終止供應商或作成人事重大處分,影響就完全不同。
企業不能只因AI平均準確率很高,就忽略個別錯誤的嚴重性,真正的風險治理要同時看「錯誤機率」與「錯一次會造成多大損害」,對高衝擊情境保留適當人工審查,才符合比例原則。
很多公司會在制度文件寫「重大AI決策由主管覆核」,看起來已經有人類監督,實際流程卻可能只是系統先產生結果,主管按一下確認就送出,這種形式上的Human-in-the-Loop如果審查者看不到模型輸入、不了解限制、沒有時間重新檢查,也沒有權限改變結果,法律與治理上很難稱為實質監督,因為人雖然出現在流程裡,卻沒有真正的判斷空間;有效的人類監督至少需要三件事:
- 第一是審查者知道系統能做什麼與不能做什麼。
- 第二是能取得與決策相關的資訊。
- 第三是有權暫停、修改、要求補資料或改由人工處理。
這不表示審查者要理解每一層模型參數,而是能辨識「這個結果是否超出正常範圍、是否有資料缺漏、是否可能受偏誤影響」,並在重要時點真正介入,否則人類監督會變成替自動決策蓋章的人類外殼。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第14條要求高風險AI系統在設計與開發時具備適當人機介面,使自然人在使用期間可以有效監督,監督措施要與風險、自主程度與使用情境相稱,條文也要求負責監督的人能理解系統能力與限制、注意自動化偏誤、正確解讀輸出,並在適當情況介入或停止系統,這對企業設計人機協同流程具有很高參考價值;但專欄必須把適用範圍寫清楚,第14條位於高風險AI系統的要求章節,不是所有AI工具一律適用同樣強度監督。
莊鈞翔 博士提點企業如果只是用生成式AI整理會議摘要,和使用高風險系統作人事、金融或其他重大權益判斷,不應該用完全相同的治理成本處理,這也是風險分級的意義,法律治理不是把所有AI都變成最重流程,而是把最嚴格的控制放在最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地方。
最大的風險不是模型犯錯,而是人看到分數後停止思考
自動化偏誤不是說人類一定比機器好,而是人看到系統給出精確分數、顏色與排序時,很容易把數字的外觀當成客觀真相,尤其在工作量大、時間急或組織文化強調效率時,承辦人可能沒有意識到模型只看得到歷史資料,也不知道某個欄位本身帶有偏差,最後不是AI「取代」人,而是人主動停止問問題;解法不是要求員工永遠反對模型,而是建立合理的反例機制,例如系統信心不足、資料缺漏、結果與人工經驗高度衝突、重大權益案件或異常值時,強制升級人工覆核。
公司也可以追蹤人工覆核推翻模型的比例與原因,若某類案件經常被改判,就表示模型或資料可能需要重新檢查,這讓人工判斷不只是保險絲,也成為系統持續改善的資料來源。
模型使用歷史資料學習,如果過去的交易、錄取、授信或客戶服務本來就受到特定條件影響,AI可能把這些關聯學成預測規則,最麻煩的是,系統輸出看起來很中性,因為它不會說「我偏好某一類人」,而是用幾十個變數組合產生分數,結果卻可能讓某些群體長期受到不利影響,因此公平性不能只看模型有沒有直接輸入敏感欄位;企業在使用高影響模型時,應釐清訓練資料來源、代表性、標籤如何形成、資料是否過時,以及模型在不同群體或情境下是否出現明顯差異。
這種檢查不是為了追求數學上的完全一致,而是避免組織把「歷史上一直這樣」誤當成「未來依法也應該這樣」,當模型結果牽涉就業、金融或其他重大權益時,這種資料治理會直接連接到公平、消費與歧視風險。
歐盟GDPR第22條規範以個資為基礎、完全由自動化處理作成,且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或類似重大影響的決策,原則上賦予當事人不受此類決策拘束的權利,並設有契約必要、法律授權或明示同意等例外,對部分例外情況,控制者還須提供適當保障,至少包括取得人工介入、表達自己觀點及爭執決策的權利,這使「人工審查」不只是企業內部管理,也可能成為特定資料保護法律下的程序保障;但GDPR是歐盟法,臺灣企業是否直接受其拘束必須依適用範圍判斷,不能把第22條直接寫成臺灣所有AI決策的國內法。
它的比較價值在於提醒企業,把「完全自動化」「重大影響」「可以申訴或人工覆核」這三個問題寫進流程,即使某個臺灣企業不直接適用GDPR,這套設計仍能提高可解釋性、客戶信任與爭議處理能力。
公司負責人有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使董事與高階經理人在導入重大AI系統時,不能完全不問用途、風險與控制就交給部門自行使用,可是法律判斷仍要回到具體情況,董事是否知道或應知道重大風險、公司有沒有合理評估、採購與監督程序是否適當、事故後是否處理,不能只因模型結果出錯就事後推定管理階層一定違反注意義務;比較合理的治理方式,是把重大AI導入當成一項風險投資決策,治理層不需要審核每個提示詞,但應對高影響用途知道資料從哪裡來、供應商負什麼責任、公司保留什麼控制、如何監測表現,以及如果系統停止或結果失真,公司能否切回人工流程。
莊鈞翔博士強調這些問題和導入ERP、雲端核心系統或重大自動化設備很像,AI的特殊性在於模型變化與不可解釋性可能更高,因此治理紀錄也要更清楚。
有效的人類監督必須真的能理解、質疑與介入
供應商簡報常會寫模型準確率九成以上,但企業真正需要知道的是那個數字如何測得、測試資料與自己的使用者是否相似,以及剩下的錯誤集中在哪裡,若一個模型平均準確率百分之九十八,錯誤卻高度集中在公司最重要的高額交易或某類弱勢使用者,對企業而言仍可能是不能接受的風險,平均值容易把真正重要的尾端風險遮住;合約上也應確認模型更新、資料使用、輸出責任、服務中斷、資安、保密、侵權與事故協助,尤其雲端AI服務可能持續更新版本,企業不能把一次測試當成永久保證。
當供應商調整模型、資料政策或功能,公司應知道是否需要重新驗證,高影響流程更要保留版本與測試紀錄,這樣事故發生時才能說清楚當時用的是哪一版系統,而不是只有一個不斷變動的產品名稱。
只要加一個人並不會自動使系統安全,人類可能疲勞、從眾、怕負責、過度依賴模型,也可能因個人偏見做出比系統更差的判斷,有效治理必須同時控制機器與人的風險,例如重大案件需要二次覆核、抽樣品質檢查、審查理由紀錄、輪調與教育訓練,並避免讓同一個人同時設定模型規則又獨自審核結果;這也是為什麼「誰負最後責任」不能只寫一個名字,公司應把制度責任拆開,供應商負責產品與約定服務,資料團隊負責模型監測,業務單位負責使用情境,法務與風控檢查法律限制,最終有權人員對重大結果作決定。
責任分配清楚不是為了事故後找人處罰,而是讓每一層知道自己必須提供什麼資訊與何時升級,避免所有人都以為別人已經看過。
很多模型很複雜,企業不可能要求客服、主管或客戶理解神經網路參數,但對重大權益的決策,仍應能提供足以讓人檢查的理由層次,至少要知道決策依賴哪些資料、是否有資料錯誤、主要影響因素是什麼、模型適用限制,以及當事人如果認為資料不正確,有沒有修正與重新評估的程序,這種可理解性比硬把所有模型變成簡單公式更務實;如果系統完全無法說明原因,企業就要重新思考它是否適合放在終局決策位置,也許可以用來篩選或預警,再交由其他程序決定。
治理的重點不是追求所有AI都百分之百透明,而是讓可解釋程度與決策影響相稱,對內部文案建議可以容許較低解釋需求,對授信拒絕、人事處分或重大資產交易則需要更高可追溯性。
莊鈞翔博士聲明當組織把AI導入列為轉型績效,員工很容易產生另一種壓力,也就是害怕指出系統錯誤會被認為保守、抗拒創新,企業應反過來鼓勵有證據的異議,建立錯誤回報、申訴與暫停機制,因為模型越被廣泛使用,前線人員越可能最早看見例外情境,若這些訊息被文化壓力壓掉,系統就會在錯誤方向持續擴大;這與公司治理的異議義務其實一致,董事、法務、稽核或風險人員的價值,不是永遠同意效率最高的方案,而是在必要時提出「這個假設有沒有證據」。
AI時代真正需要的文化不是反科技,而是讓技術建議可以被質問、決策可以被重算、錯誤可以被回報,這種環境才有可能同時保有創新速度與法律責任。
企業可能刻意不把性別、年齡或其他敏感資訊放進模型,卻使用郵遞區號、消費習慣、學校、職涯中斷、裝置型號等大量相關變數,最後模型仍可能間接重建某些群體特徵,這不代表所有代理變數都不能使用,而是企業在高影響決策中需要做更細緻的公平與必要性分析,不能只因模型「沒有直接讀取敏感欄位」就宣稱不存在差別影響;實務上可以比較不同群體的錯誤率、拒絕率、人工改判率與申訴結果,並檢查是否有合理業務目的及較低風險替代方式。
法律不是要求所有人的結果完全一樣,而是避免無合理理由的差別待遇與資料處理,當企業能用數據檢查自己的模型,而不是靠「我們沒有歧視意圖」自我證明,AI治理才真正進入可驗證階段。
企業要先分清影響程度,再決定AI決策需要多強的審查
- 第一層是低影響輔助,例如摘要、翻譯、格式整理與內部搜尋,重點在保密、個資、著作權與輸出查核。
- 第二層是中度影響建議,例如銷售預測、供應商評分、異常交易篩選與人才推薦,應增加資料品質、偏誤監測與人工覆核。
- 第三層則是可能直接影響重大權益或重大資產的決策,企業應進一步檢查法律適用、人工介入、申訴、版本、可解釋性與停止機制。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強調以上分層的好處是不用把所有AI都當成高風險,也不會因為工具看起來方便就全部放行,每一層再設定允許資料、核准人、供應商要求、紀錄保存與異常升級,企業就能在創新與控制間找到穩定做法,而且制度可以隨用途改變調整,不需要每次出現新模型都重新發明一套規則。
重大AI系統上線前,可以簡潔記錄使用目的、替代方案、測試結果、已知限制、可接受錯誤、人工監督與停止條件,這些內容不用寫成學術論文,真正重要的是當公司一年後發現模型表現下降,能知道原本依賴哪些假設,當監管、客戶或法院詢問決策過程,也能說明公司不是因為「大家都在用AI」就直接導入,而是做過與風險相稱的評估;同樣地,人工覆核也要留合理紀錄,若主管推翻系統判斷,簡短說明主要原因即可,累積下來還能用來改善模型。
治理紀錄不是為了每一次決策都預先寫訴訟答辯,而是避免組織失去記憶,當模型、供應商與人員不斷更替時,公司仍知道這項自動化決策為何存在、目前還適不適合存在。
人類保有最終選擇權,不代表任何員工都能任意否定系統,也不等於重大決策一定只能人工完成,它更接近一種治理能力,也就是組織沒有把流程設計成「只要模型出結果就無法回頭」,在合理條件下仍有人可以暫停、查明、重新決策,並對選擇負責,這種能力是人類自主最實際的表現;如果公司已經無法在不破壞全部營運的情況下停止某個模型,也不知道資料從哪裡來、供應商改版了什麼,甚至沒有人可以解釋結果,問題就不只是AI風險,而是公司失去對自己核心流程的治理控制。
技術可以高度自動化,但主體責任不能因此變成空白,法律最終仍會尋找能作意思表示、配置權利義務、設計流程與承擔結果的人或法人。
看到權威答案後仍願意再查一次,是專業者最不能外包的能力
企業購買AI服務時,採購單最容易寫得很像一般軟體,列出功能、授權數、服務時間與價格,卻沒有處理模型會不會把輸入資料拿去再訓練、供應商何時可以更換模型版本、輸出紀錄保存多久,以及重大錯誤或資安事件由誰通知,AI的行為可能因模型更新、提示設定、外部工具與資料來源改變而改變,因此契約至少要讓企業知道自己買到的是哪一類服務、供應商可以改到什麼程度,以及重要變更發生時使用者是否有權評估、暫停或退出;高影響用途更應把責任邊界寫進合約,例如供應商應提供必要文件與安全資訊、企業不得把供應商的宣傳文字當成適法性保證、雙方如何處理第三方權利主張、資料外洩與服務中斷。
外部AI廠商可以提供工具與技術承諾,卻無法替使用企業決定某個輸出是否符合自己的金融、勞動、醫療或消費法義務,企業若把「供應商說可以」當成內部法律審查的替代品,責任空白就會從採購當天開始累積。
傳統軟體出錯時,工程團隊通常可以找到固定程式邏輯,AI系統則可能因資料分布改變、模型版本更新或使用情境擴張而逐漸偏離原本測試結果,這就是為什麼上線前測試不能成為永久保證,企業應先設定監控指標,例如錯誤率、人工覆核改判率、特定群體的異常差異、重大客訴與無法解釋的輸出,再約定什麼程度會觸發重新測試、降級使用或暫停系統,讓模型變動有治理上的警戒線;若企業在沒有重新評估的情況下,把原本只用來協助客服的模型延伸到信用審查、人事或重大交易,風險也會顯著改變。
人機協同的重點不是替每個模型做一套華麗倫理宣言,而是建立「用途變了就重新審查」的機制,模型供應商、資料來源、使用對象、產生的法律效果或可自動執行的工具權限只要出現重大變動,都應重新確認人工監督、資料治理與事故處理是否仍然適合。
律師、法務、會計、醫療與工程等專業工作大量使用生成式AI後,效率可以提升,但「模型講得很像真的」本身就是新的專業風險,法律工作最典型的例子是法條、判決字號與修法時間,如果專業人員沒有回到正式來源核對,錯誤就可能被包裝成非常流暢的結論交給客戶,AI因此不是降低專業門檻,而是把驗證能力的重要性推得更高;企業可以依工作風險建立來源要求,低風險的內部摘要允許模型協助整理,高風險的法令解釋、對外聲明、重大投資或訴訟策略則要求人工核對原始文件與版本。
真正成熟的人機協同不會禁止專業人員使用AI,而是把「何時一定要回到第一手來源」寫進工作流程,使用者因此知道模型是加速器,不是可以替自己背書的權威。
新一代AI代理不只回答問題,還能串接企業系統執行動作,風險因此從「回答錯」升級成「做錯」,公司如果允許代理程式自行寄出對外信件、建立採購、調整權限或操作客戶資料,就必須先設計金額、對象、系統與行為的授權上限,高風險動作要求人工確認,並完整保留誰發出指令、模型做了什麼、使用了哪一項工具與最後結果的紀錄;這類控制與人類員工的授權治理其實很相似,新進員工不會第一天就拿到所有付款與資料庫權限,AI也不應因為速度快就取得無限制的系統能力。
公司應讓代理程式遵守最小權限、可撤銷憑證、異常停止與必要的雙重確認,並準備在供應商服務中斷或模型失常時切換回人工流程,真正的自主不是讓AI做得越多越好,而是組織始終知道它被允許做到哪裡。
人機協同的最後一道防線,是組織仍知道誰能決定、誰要負責
自動化決策真正讓人無力的時刻,往往不是收到不利結果,而是無論怎麼詢問都只得到「系統判定」四個字,沒有人能說明是否資料錯誤、是否有人工覆核、要向誰提出補充,企業在重大權益場景中建立申訴與覆核入口,既能降低個案錯誤造成的損害,也能把一線出現的異常回饋成模型監控資料,讓治理形成閉環;這個入口不必讓每個人取得模型原始碼,也不表示所有決策都必須翻案,而是讓組織可以處理資料錯置、身分誤認、特殊情境與模型失靈。
當外部利害關係人知道有清楚的說明與覆核程序,內部決策者也較難用系統當作責任遮蔽物,人類最終選擇權因而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一套可被啟動、留下紀錄、有人負責回應的制度。
很多公司真正開始盤點時才發現,AI早已分散在客服、行銷、HR、資安、採購、法務與供應商服務裡,只是大家使用不同名稱,治理層因此很難知道哪些系統只是提高效率,哪些已經會對員工、客戶或交易相對人產生重大影響,AI清冊不需要複雜,可以先記錄用途、供應商、資料來源、輸出如何被使用、是否會自動執行、影響對象、是否有人工覆核及負責部門,然後按影響程度決定審查深度,這比要求所有AI都走同一套繁重流程更有效率;清冊也能處理「影子AI」問題,員工可能自行使用公開生成式服務整理客戶資料、合約或程式碼,管理者若只發布一句全面禁止,實際需求仍然存在,使用行為就容易轉入看不見的地方。
莊博士建議比較好的做法是提供可使用的工具與資料分級規則,明確說明哪些資訊不得輸入外部服務、哪些用途需要主管核准,並透過訓練與技術控制降低違規,治理的目的不是讓員工害怕AI,而是讓組織知道能力被用在哪裡。
高影響AI如果出現大規模錯誤,公司需要的不只是技術上的關機功能,還要有營運替代方案,否則管理者明知系統有問題也可能因為「停了就沒辦法工作」而繼續使用,企業可以事先設計降級模式,例如暫時改成人工審查、限制模型只提供建議、不允許自動執行,或把受影響範圍縮小,並設定由誰判斷啟動、何時恢復與恢復前需要完成哪些驗證,讓停止系統不至於等同停止公司;這種退出能力也呼應人類自主的治理精神,人在正常時候可以把大量工作交給機器,真正重要的是異常時仍有能力接手。
當組織保存必要知識、人工流程與權限,不讓所有判斷能力隨自動化而消失,AI才能成為擴張組織能力的工具,而不是一旦失效就讓整個決策鏈一起失去作用的單一依賴點。
技術團隊可以說明模型準確率與錯誤類型,法務可以指出法規要求,業務可以評估效率與市場需求,但是否接受一項高影響AI帶來的剩餘風險,仍然是治理決策,公司應依規模建立清楚的決策層級,低風險工具由部門管理,高風險用途則要求跨部門評估與高階主管核准,真正重要的不是成立一個名稱華麗的AI委員會,而是風險、收益、替代方案與責任人能在決策前被同時看見;當決策做成後也要留下重評條件,例如法規變動、模型重大更新、錯誤率上升、客訴增加或使用範圍擴張就重新審查。
這樣的制度讓AI治理不會停在一次性上線審批,組織可以在技術與市場快速變化中持續校正,最終保留的「人類選擇權」不是每次都否決模型,而是人始終有權知道風險、調整制度、停止使用並對接受風險的決定負責。
企業導入自動化後,人工流程逐漸消失是正常現象,但如果關鍵業務完全依賴單一模型、單一供應商或單一雲端服務,系統故障時就可能連基本判斷能力一起中斷,治理上可以為高關鍵流程保留最小人工操作能力、必要資料匯出方式與替代聯絡機制,定期確認人員仍知道如何接手,這不是拒絕自動化,而是避免效率提升換來新的單點故障;這也提醒企業,AI供應商的退出、服務終止與資料可攜性應在採購時就處理,不能等到產品下架或價格大幅調整才想辦法搬走。
人機協同真正成熟的樣子,是平常讓機器處理大量可標準化工作,異常時人仍能理解狀況、取回必要資料並維持最低服務,組織因此不是依賴某一個模型生存,而是把AI納入可以替換與治理的能力組合。
結語:AI可以擴張判斷,但最後不可外包的是責任
AI可以比人更快整理資料,也可以在很多任務上做得比個別使用者更穩定,但它不能替法律主體完成責任承擔。
企業真正需要保存的,不是人對每一個模型輸出都握有神祕的最後一票,而是重大決策仍有人能理解限制、查核來源、提出異議、停止流程,並在錯誤發生後說明當時為什麼相信它。
莊鈞翔博士說明,人機協同最成熟的樣子,因此不是拒絕工具,也不是崇拜工具;人願意借助AI看得更遠,同時仍保留重新思考與改變決定的能力;當一個人面對再權威的模型答案,仍知道自己有義務問「依據是什麼」,他的選擇權就沒有被技術拿走,主體責任也才真正被守住。
法源查核基準日:2026年10月9日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4條第2款|條文節錄: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遵循「人類自主」原則,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權等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並允許人類監督,落實以人為本並尊重法治及民主價值觀。
本文對照:本法已於2026年1月14日公布施行,人類自主與監督已成為我國AI治理的成文基本原則;但本法屬框架法,不能直接推導所有民間AI決策都有同一形式的人工覆核義務,仍須依具體領域法規判斷。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4條其他原則|條文節錄:第4條另列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課責等治理原則。
本文對照:企業建立AI治理時可將這些原則轉化為資料、風險、透明與責任控制,但個別法律責任仍應回到個資、公司、金融、勞動、消費等適用規範。
•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條文: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對照:公司導入高影響AI時,董事與負責人的責任應依資訊、評估、決策與監督程序判斷,不能把AI發生錯誤直接等同董事當然違法。
• 歐盟人工智慧法案 EU AI Act,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14條
主要規範:高風險AI系統應設計使自然人在使用期間得有效監督,監督措施須與風險、系統自主程度及使用情境相稱,並使監督者能理解能力與限制、注意自動化偏誤、解讀輸出並適當介入。
規範意旨:第14條是高風險AI系統的特定要求,不應概括成所有AI都負有相同人工監督義務,企業應先確認用途與風險分類。
•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 GDPR 第22條
主要規範:資料主體原則上有權不受僅以自動化處理作成且對其產生法律效果或類似重大影響的決策拘束,條文設有契約必要、法律授權或明示同意等例外,部分例外並須提供人工介入、陳述意見及爭執決策等保障。
規範意旨:本條對落入GDPR適用範圍的自動化個人決策具有法律效果,臺灣企業是否直接適用仍須依GDPR管轄規則判斷,但其程序保障可作高影響AI決策的重要比較法參考。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治理對照:該著作提出「內在法遵」核心概念,主張法遵不應僅是外部規範的被動遵守,而應是企業核心價值的內在延伸;本篇據此把 AI 治理的核心放在人仍保有查證、異議、停止與承擔結果的能力,使效率工具不會在不知不覺中取代法律主體的最終責任。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AI Governance|為你的判斷,守住最後不可外包的決定權》
治理對照:該著作以「人與 AI 之間的權力」為治理對象,要求 AI 的建議、分析、評分、生成與代理執行不得取代人的判斷、否決、申訴與最終責任;並將 AI 建議定位為不得轉嫁責任的幕僚意見,將自動化視為必須受到限制的權力授權,要求 AI 代理人具備停止與撤回機制,黑箱決定必須接受反對、申訴與回滾,最終並以「人類最終決定」作為不可讓渡的終局主權。本篇所提出的人工覆核、停止條件、治理紀錄、申訴與覆核入口、模型退出能力,以及法律主體不得把責任留成空白的論述,即承接此一人機權力與責任治理架構。
▮ 莊鈞翔(2026)《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治理對照:該研究指出外部法律顧問可參與企業策略、風險、談判、內控與經營布局;本篇將這套預防性方法延伸到 AI 導入,讓資料來源、供應商責任、人工監督、申訴與停止條件在高影響系統上線前即被設計。
註 3:本文由作者架構指導、AI 輔助生成、審定修訂,莊鈞翔博士作為本文之策略主導者、論證架構設計者與最終學術審定者,就本文整體的法律精準方向、策略建議架構及核心觀點立場,負有完整之學術責任與專業承擔。
註 4:本次由莊鈞翔博士提出之分析、判讀與建議,係基於企業治理、風險配置、制度設計及決策管理之專業立場,依目前所取得之資料,協助當事人辨識問題結構、利害關係、潛在風險及後續處理方向;相關內容屬策略性治理建議,不構成律師之正式法律意見、個案法律諮詢、訴訟代理、訴訟結果預測或任何權利實現之保證,亦不因此成立律師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個案實際之法律權利、責任、舉證程度及程序選擇,仍應依完整事證、契約文件、現行法令及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認定,由具執業資格之律師進一步審閱並提供正式法律意見;當事人亦不宜僅以本策略建議,作為採取或放棄法律行動之唯一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