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繼承遺產,扣除額竟差一倍!情情:拋棄繼承不等於代位繼承
【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最近有民眾問情情:「如果爸爸、叔叔都不要祖父的遺產,全部拋棄繼承,改由孫子女來繼承,是不是每個孫子都能各自享有遺產稅扣除額?」
很多人直覺會回答:「既然最後是孫子繼承,當然每個人都可以扣。」
但答案不一定。
同樣都是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究竟是因為父母輩拋棄繼承,還是依法發生代位繼承,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可能差一倍。
先分清楚: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
這兩個名詞常被混在一起,但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所謂拋棄繼承,是被繼承人過世後,原本有繼承權的人在知道可以繼承起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
例如祖父過世時,兒子與女兒原本都還在世,也有繼承權,但兩人決定不要繼承,向法院辦理拋棄,才由下一親等的孫子女接續繼承。
這種情況,孫子女雖然最後取得遺產,但法律上不是代位繼承。
真正的代位繼承,是祖父過世之前,他的子女就已經先過世,或已喪失繼承權。這時才由該名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孫子女,代替父母的位置,繼承父母原本可以取得的應繼分。
情情用一句話區分:
父母在祖父母過世後才放棄,叫拋棄繼承;父母在祖父母過世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叫代位繼承。
每名直系血親卑親屬可扣56萬元
依現行遺產稅規定,繼承人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或符合規定的代位繼承孫子女,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
若繼承人尚未成年,還可依其距離滿18歲的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不足1年,也以1年計算。
但若是因為親等較近的子女拋棄繼承,才由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就不是直接按照實際孫子女人數計算,而是以原本拋棄繼承的子女人數可扣除的金額為上限。
四名孫子繼承,為何只能算兩人?
國稅局舉例,甲先生過世後,留下兒子乙、女兒丙;乙與丙各有兩名成年子女,因此甲先生共有四名孫子女。
若乙、丙在甲先生過世後,均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最後由四名孫子女繼承,雖然實際繼承人有四人,但遺產稅扣除額仍以原本兩名子女為上限。
計算方式為:
56萬元乘以2人,合計只能扣除112萬元。
不是四名孫子女各扣56萬元,也不是總共224萬元。
原因是稅法不希望透過子女拋棄繼承,人為增加扣除人數,進而擴大遺產稅扣除額。
代位繼承,每位孫子都可各自扣除
另一種情況,如果乙、丙在甲先生過世前就已經死亡,則四名孫子女是依法代位繼承。
因為代位繼承人是基於自己固有的繼承權,提前進入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位置,所以四名孫子女都能各自適用56萬元扣除額。
計算方式為:
56萬元乘以4人,合計可扣除224萬元。
和前面的拋棄繼承相比,整整多出112萬元。
所以,同樣是四名孫子女取得祖父遺產,只因法律原因不同,扣除額就可能差一倍。
別為了節稅,叫子女全部拋棄繼承
情情特別提醒,拋棄繼承不是節稅工具,也不是把遺產指定給下一代的方法。
辦理拋棄繼承後,拋棄的人原則上就退出該次繼承關係,不能事後因為發現遺產比預期多,就反悔要求分配。
而且,子女拋棄後,遺產如何往下一親等或其他順位移動,仍要依民法規定判斷,不是家人自己說「全部給孫子」就一定照想像進行。
如果長輩真正希望財產直接留給孫子女,比較適合透過遺囑、遺贈、生前贈與或信託規劃,而不是等到死亡後,再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情情提醒
孫子女繼承祖父母遺產時,先不要只看最後由誰拿到財產,而要先確認法律原因。
子女過世後才由孫子女承接,是代位繼承;子女在繼承開始後主動放棄,則是拋棄繼承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
兩者看似結果相同,實際上應繼分、程序與遺產稅扣除額都可能不同。
拋棄繼承不能創造更多扣除額,代位繼承才是每名孫子女各自計算。
遺產規劃最怕的是只聽到「可以少繳稅」就先簽文件。辦理之前,最好先把繼承順位、遺產與債務、應繼分及稅負一起試算,否則原本以為是在安排財產,最後可能變成把自己的繼承權一起放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