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情來了|過年一吵才懂:老家早就「默許」給哥哥,我只是外人?
文/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過年圍爐,本來該是團圓時刻,卻有人在一場爭吵裡,聽見了自己在家中的真實順位。
一名網友在社群發文表示,過年和家人因瑣事爭執,吵到最後,父母脫口而出一句話:
「老家的房子本來就是要留給你哥。」理由很直接,哥哥沒工作、沒收入、沒能力自立,如果不把房子給他,他怎麼活?
她當場愣住。原來自己多年努力工作、自食其力,換來的不是被肯定,而是被排除。
因為她「過得去」,所以不需要分到家裡最重要的資產。
這樣的劇情,說殘酷,其實卻非常常見。
在實務上,我常看到父母分配財產時採取的是「需要原則」,而不是「公平原則」。
誰比較弱、誰比較沒出息、誰看起來會活不下去,資源就往誰身上傾斜。
那個最獨立的孩子,往往反而成為最容易被忽略的人。
但回到法律面,事情其實沒有那麼絕對。
在父母還健在時,房子是他們的財產,他們依法可以自由處分。
要賣、要送、要全數贈與其中一個子女,原則上都合法,其他子女沒有否決權。
這點很多人不願意接受,但這就是財產權的核心。
真正會產生權利爭議,是在繼承發生之後。
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子女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享有特留分權利。
所謂特留分,是指即便父母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給某一人,其他子女仍可主張最低保障份額。
舉例來說,若父母只有兩個孩子,依法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四分之一。
換句話說,就算遺囑寫明「房子全部給哥哥」,另一名子女仍可主張相當於遺產總價值四分之一的權利,通常以金錢補償方式實現。
但這裡有一個現實重點:
特留分只能在繼承開始後主張,而且有時效限制。
知悉權利受侵害起兩年內,或繼承開始起十年內必須行使,否則消滅。
更關鍵的是,如果父母在生前就把房子辦理贈與過戶,事情會更複雜。
生前贈與原則上有效,除非證明侵害特留分並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扣減,否則很難推翻。
等到房子已經移轉多年,再來主張權利,往往成本高、情感傷害更深。
那麼,面對這種局面,可以怎麼做?
第一,不要只在情緒裡打轉。
找機會理性詢問父母真正的規劃。
不是質問,而是了解。他們是否真的已決定生前贈與?
是否有遺囑?是否有其他補償安排?
很多誤會,其實源於「默認」而非正式決定。
第二,盤點自己的財務能力。
不要把人生居住權押在尚未發生的繼承上。
父母的財產終究是父母的,能不能分到、分到多少,都存在變數。
能掌握的,是自己現在的收入、存款與資產配置。
第三,如果家庭關係仍可溝通,可以討論整體分配平衡。
例如若房子確實留給哥哥,是否能以現金、保險或其他資產補償。
寫成書面文件,比口頭承諾更有保障。
很多人會問我:
「這樣算不算偏心?」情感上也許是,但法律上未必違法。
家庭本來就不是絕對公平的場域,而是情感與責任交織的空間。
真正要思考的,其實不是「我能不能分到」,而是「如果沒有遺產,我的人生是否仍站得住腳」。
過年那場爭吵,或許不是壞事。
它讓人提早看見現實,而不是等到父母過世後,在靈堂外為了產權對簿公堂。
與其等遺產,不如經營自己的底氣。房子可以沒有,但選擇權不能沒有。
我是嚴意情,專辦遺產繼承與不動產規劃。
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困境,別急著撕破臉,先搞懂法律,再決定情緒要放在哪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