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智主權的保衛戰:AR 時代的認知韌性教育與社會信任的法律重建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從數據主權到心智主權的哲學躍遷與治理挑戰
當科技以「空間計算」(Spatial Computing)的形式,將數位資訊無縫植入人類的視野和認知過程時,治理的焦點便必須從「數據外洩」轉向「心智侵蝕」。
AR 智慧眼鏡不僅改變了我們「看」世界的方式,更在實質上重塑了人類的注意力分配、記憶儲存、與自主判斷能力,當即時增強資訊(Real-time Augmented Information)成為常態,人類對自身的認知功能產生強烈依賴,逐漸喪失對資訊的批判性篩選能力,這標誌著個體「心智主權」(Mind Sovereignty)正遭遇系統性風險。
心智主權:「指個體對其思想、認知內容、精神狀態和決策過程所擁有的絕對自主控制權。」
正如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所強調,這種心智上的依賴性與社交上的隱蔽性(即難以確定是否被錄影),導致了社會信任(Social Trust)的迅速瓦解,公共空間的互動充滿猜忌,最終造成「社交去人性化」(Dehumanization of Social Interaction);如果公民個體無法培養出強大的「認知韌性」(Cognitive Resilience),那麼再完善的法律和技術防線也將在「人心」的層面功虧一簣。
本文將從「教育哲學、法律倫理、與公司治理」的交叉視角,深入探討如何將心智主權保障提升至國家治理的核心議題,將提出具體可落實的全民科技倫理教育體系重塑方案,並論證企業與公部門有義務在《公司法》與《教育基本法》的框架下,推動「數位排毒」與「認知韌性」的強制訓練,從根本上重建數位時代下的社會信任保衛人類最核心的自主權。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從資訊自由到認知奴役的系統性危害
「AR 時代對人類心智的威脅是深層次且系統性的,其危害已超越單純的隱私洩漏,直指人類文明的基礎——自主意識與社會連結。」
一、認知負荷與心智依賴的法哲學探討
AR 設備提供的即時資訊,雖然提升了效率,卻帶來了巨大的「認知負荷」(Cognitive Load)。
(一) 實時增強資訊對「心智自由」的剝奪
當用戶的視野被導航、人臉識別、即時數據分析等數位疊加資訊所佔據時,大腦將持續處於「資訊過載」狀態,這種持續性的外部刺激使得人類難以進行自主的、深入的反思與判斷。
- 法哲學的探討:傳統上,《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通訊秘密等權利,但當 AR 設備將「資訊獲取」與「心智功能」強制捆綁時,個體對「接收或拒絕資訊」的自由實質上被削弱;這種對「心智自由」的系統性剝奪,構成了對「人之所以為人」的自主性(Autonomy)的根本性挑戰,如果個體無法自主決定其心智內容,則其行使其他公民權利的基礎將動搖。
(二) 「數位孿生」模型的深度預測與行為操控
AR 設備蒐集的高頻率、連續性數據,被用於建立極度精確的「個人數位孿生」(Digital Twin)模型,這些模型不僅可以側寫(Profiling)個人的行為偏好,更能預測甚至介入和操控個體的即時決策。
- 法律的痛點:雖然《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數據利用須符合比例原則與誠實信用,但當 AI 透過微妙的資訊引導(Nudging)來影響個體的購物、投票或健康選擇時,這種「潛在的心智操控」是否已構成對心智主權的侵害?現行法律缺乏針對「心智引導技術」(Cognitive Steering Technologies)的明確規範,形成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二、社交去人性化與社會信任的法律重建挑戰
AR 設備的隱蔽錄影與全時監測特性,對社會信任(Social Trust)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結構性破壞。
(一) 關係透明度的破壞與結社自由的隱性限制
人際交流的基礎是「關係透明度」,即雙方對交流情境的認知對等,AR 設備的隱蔽性,使得被攝者永遠無法確定自己是否處於被記錄、被標籤的狀態。
- 《憲法》權利的實質侵害:這種「不確定性」將導致公民在公共場所、集會或私下交流時,產生自我審查(Self-Censorship)的心理壓力,實質上限制了人民言論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的行使,當社會信任崩塌,人與人的連結將被「數據」取代,最終導致社交關係的工具化與去人性化。
(二) 教育體系對「數位倫理」的戰略性忽視
當前的資訊素養與科技倫理教育,仍停留在「防止網路霸凌、保護密碼」的初級階段,對 AR/AI 時代的心智主權、數據側寫、與演算法偏見等深層次倫理議題,缺乏系統性的教學體系。
- 教育法規的缺口:《教育基本法》旨在促進個體發展,培養健全公民,然而,缺乏對「認知韌性」與「數位同理心」的教育,使得公民個體面對複雜的科技衝擊時,幾乎不具備「心智自衛」的能力,這與培養健全公民的教育目的產生實質脫節。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從個體自由到組織義務的法規延伸
心智主權的保衛戰,不能僅依賴公民個體的覺醒,更需要法律強制性地將「認知韌性」的義務延伸至企業治理與公部門教育。
一、公司治理下的「心智韌性」保障義務
《公司法》對公司負責人課予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 AR 時代,此義務應被延伸至保障員工的「心智健康與專注力」。
(一) 董事會的「科技倫理風險」審查責任
企業董事會應將「員工心智健康與科技倫理風險」納入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範圍。
- 法遵推論:如果企業未能採取措施(如限制 AR 設備進入、未實施數位排毒政策),導致員工因認知負荷過重、心智依賴而影響工作效率或判斷力,甚至引發工安、洩密等事件,則公司負責人可能被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風險控管:將「心智韌性」納入法遵,是企業對抗因科技導致的職災、營業秘密洩漏等法律風險的「預防性避險」策略。
(二) 透過《個資法》間接規範「心智數據」
雖然我國尚無專門的「心智主權法」,但可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高敏感度數據的規範,間接達成保護心智主權的目的。
- 高敏感數據認定:AR 設備蒐集的眼球追蹤數據、情緒反應數據、注意力分配數據等,實質上反映了個體的心智狀態與隱私,應被認定為《個資法》中要求更嚴格保護的高敏感度個人資料。
- 誠信原則運用:要求企業在蒐集利用這些心智數據時,必須嚴格遵守《個資法》第 5 條的比例原則與誠實信用方法,禁止利用這些數據進行「潛在的心智操控或歧視性引導」。
二、公務體系與教育部門的「數位失能」矯正
公部門和教育體系必須率先進行「數位素養升級」,以培養國家整體的認知韌性。
(一) 強制公務人員的「心智韌性」與「數位倫理」教育
公務人員因職務之便接觸大量敏感資訊與國家機密,他們對 AR 設備潛在風險的「數位失能」,將構成嚴重的國家安全與營業秘密洩漏風險。
- 法規依據: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相關行政命令,強制要求公務員定期接受關於AR 設備隱蔽性、數據側寫邏輯、以及心智依賴風險的專業訓練。
- 實踐規範:公部門應率先實施「設備使用白名單」制度,禁止未經安全審查(即缺乏實體指示燈)的 AR 設備進入涉及決策、機密的會議場所,這是一種「去數位化」的物理安全維護措施。
(二) 教育系統的「AR 時代公民素養教育課綱」的法制化
為落實《教育基本法》培養健全公民的目的,應由教育部會同個資會等專業機構,將「心智韌性」納入義務教育課綱。
- 課綱內涵:課程應著重於「數據批判性思維」的培養,讓學生理解演算法決策的邏輯謬誤、如何對抗資訊繭房,以及認識數據側寫對個人權利的潛在威脅。
- 教育實作:引入「數位雙重視角實作」,透過角色扮演,讓學生親身體會「增強者」(戴 AR 設備的人)和「被攝者」(被記錄的人)的心理與道德壓力,從而培養「科技同理心」,重建社會信任的基礎。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心智主權的全面防護策略
作為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博士主張臺灣應以「技術倫理、教育先行」的戰略,全面保衛心智主權。
一、國家層面的立法與行政指引:從數據到認知的擴展
(一) 制定《心智主權保障行政指引》
個資會應主導制定《AR/AI 心智數據蒐集與利用行政指引》。
- 規範核心:該指引應明確要求,所有蒐集心智反應數據的 AR/AI 產品,必須滿足「極高的透明度與可退場性(Opt-out)」標準,確保用戶能隨時、無條件地退出數據蒐集,並「完全清除」其心智側寫數據。
- 法源支撐:指引可依據《個資法》第 5 條的比例原則,論證蒐集這些高度敏感的心智數據,必須具備極為嚴苛的「特定目的與必要性」,從而限制其濫用。
(二) 推動將「數位排毒」視為企業責任
政府應鼓勵甚至立法倡議,將「數位排毒」(Digital Detox)視為企業對員工的法律責任,而非單純的福利。
- 《勞動基準法》的間接連結:雖然《勞基法》主要規範工時與工資,但企業若因未提供心智健康的休息環境(例如允許 AR 設備在非必要工作時間持續干擾員工),導致員工過勞、注意力渙散,可能涉及對《勞基法》中對勞工健康權與工作權的實質侵害。
- 實踐建議:企業應劃定「無 AR 設備區」、「強制數位排毒時間」,這不僅是保護員工,更是提升企業專注力資本的策略性投資。
二、企業治理與法遵的「預防性心智管理」
企業董事會必須從風險管理的高度,看待心智主權的保障。
(一) 建立「數位同理心」為本的員工訓練
法遵部門應將「數位同理心」納入所有員工的強制法遵訓練中。
- 訓練重點:教育員工理解 AR 設備的「被攝者視角」,認識隱蔽錄影對他人隱私與社交信任的破壞性。
- 法遵效益:當員工具備此種同理心和倫理認知,能夠主動遵守設備使用規範,企業將能有力抗辯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而降低因員工個人行為不當而面臨《個資法》連帶責任或《刑法》追訴的風險。
(二) 強化資訊披露的「心智影響」透明度
企業在推出 AR/AI 產品時,應強制進行「心智影響評估」(MIA),並向消費者披露「心智影響聲明」。
- 披露內容:該聲明應清楚說明產品可能對用戶的注意力、記憶力、與自主判斷能力產生的長期影響,以及企業為減輕這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如「防沉迷模式」、或「認知暫停提醒」)。
- 倫理責任:這不僅是履行《消費者保護法》的資訊充分揭露義務,更是企業在數位時代展現「科技倫理領袖力」的關鍵。
結語與前瞻:心智主權——人類文明的數位邊界
AR 時代的治理挑戰,最終回歸到對「人性」與「文明」的再定義,當數據技術可以無縫侵入個體的認知與社交空間,「我們必須以法律的強制力、教育的覺醒力,來共同捍衛人類的心智主權。」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表示,透過將「認知韌性」法制化為公民素養的核心,將「心智保障」提升為公司治理的最高義務,臺灣才能在空間計算的浪潮中,維持社會的高信任度與高文明水準。
法律是最後的底線,但教育與倫理的先行,才是決定臺灣能否在數位時代中實現永續發展、保障人性尊嚴的最終決策力量。
我們必須行動,因為心智主權的失落,將是比數據洩漏更深刻、更具顛覆性的國家與文明危機,只有當公民的心智獲得法律和倫理的堅實守護,我們才能確保科技的發展真正為人類福祉服務。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憲法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憲法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憲法第 23 條: 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比例原則。
-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 關於教育目的,旨在促進個體發展,培養健全公民。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定義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 關於非公務機關違反規定之行政罰鍰。
- 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已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得設置各種功能性委員會。
-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3 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 條: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應由董事會通過。
- 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確保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商品或服務,具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查詢,應給予即時、確實之答覆。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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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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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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