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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斡旋竟輸給「沒下斡旋」買家? 專家曝關鍵:屋主簽名決定一切

下斡旋竟輸給「沒下斡旋」買家? 專家曝關鍵:屋主簽名決定一切
M-news 下斡旋竟輸給「沒下斡旋」買家? 專家曝關鍵:屋主簽名決定一切|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 買房時為了展現誠意,往往會先支付一筆數萬到數十萬不等的「斡旋金」給房仲,以取得議價權。但近期有...

下斡旋竟輸給「沒下斡旋」買家? 專家曝關鍵:屋主簽名決定一切|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

買房時為了展現誠意,往往會先支付一筆數萬到數十萬不等的「斡旋金」給房仲,以取得議價權。但近期有購屋者投訴,明明已支付斡旋金,並在合約上加註「貸款不足可取消」的但書,卻在兩天後被告知,因另一位買家「沒有下斡旋、流程更快」,屋主已決定將房子賣給對方,他只能拿回全額斡旋金。

此案例引發討論:房仲口中的「價高者得」或「先簽先贏」規則,究竟是合理的市場機制,還是模糊的話術?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又該如何自保?

買家痛訴:付了斡旋金還被「超車」賣掉
投訴的買家表示,看中一間房子後,在房仲建議下支付斡旋金,並在合約中特別加註「若銀行核貸額度不足成交價八成,買方可無條件解約」的保障條款。過程中,房仲不斷強調「如果有人出一樣的價格,屋主可能會統一賣掉」,暗示市場競爭激烈。

沒想到僅過兩天,房仲便通知:「有人跟你出一樣的價格,而且對方沒有下斡旋,所以流程更快,屋主已經同意賣給他,我們要退還你的斡旋金。」買家感到既錯愕又不解,質疑若屋主真的同意自己的出價,為何還能賣給別人?自己下的斡旋金保障何在?

關鍵在「屋主是否簽名同意」
針對此爭議,專業地政士及律師指出,整件事的癥結點只有一個:屋主是否已在買家簽署的斡旋單(或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上簽名同意出售。

「在屋主簽名之前,斡旋金只是買方單方面表達購買意願的『要約』,買方隨時可以撤回,屋主也有權選擇其他買家或拒絕出售。」房產專家表示,一旦屋主親筆簽名,同意以該價格出售,雙方的買賣契約即告成立,原先的斡旋金便轉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

兩種情境,法律結果大不同:
若屋主已簽名:契約成立。此時屋主若將房子賣給第三人,即構成違約。原買家有權主張賣方違約,並要求「加倍返還定金」,亦即拿回兩倍金額的賠償。

若屋主未簽名:契約不成立。屋主有權選擇將房子賣給其他買家,無論對方是否支付斡旋金。此時,房仲必須無條件全額退還原買家的斡旋金,買家無法主張任何賠償。

「不動產交易,白紙黑字遠勝過口頭承諾。」房產專家最後提醒,無論房仲如何口頭保證或催促,在屋主正式簽名同意前,交易都不算確定。消費者保持冷靜、堅守契約原則,是避免糾紛、保障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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